第三章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一定标准区分了居民、非居民纳税人的主体身份,针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采取各自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课税实行分类课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针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分别适用各自不同的税率;费用扣除包括定额与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在实际计算时,此两种方法简单易行,但无法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特殊照顾,难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征管方法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两种征管方式,其中以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为主,对各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由个人或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其它情况的则需本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一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自建立以来历经几十年的时间,共历经六次改革,整体上实现了各个阶段性目标,取得一定成果。但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本质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地解决,无法切实地解决当前所积累的社会矛盾。这需要我们正视并重视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争取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建设性的改革意见。
一、分类税制模式存在的缺陷
(一)分类征收不符合公平原则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是以公民个人为单位相对简单的分类所得税模式,没有考虑个别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导致生活条件远不如富人的纳税人却背负更重的税,而富人家庭因此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不公平现象。例如:甲家庭系三世同堂的五口之家,每月只有妻子4500元工资来支撑全家的消费,每个月还需缴纳部分税款,基本上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而乙家庭是典型的丁克家庭,夫妻都有固定工资,收入分别为3000元/月、3200元/月,且时常会有额外的劳务收入,但夫妻俩每个月都无需纳税,生活水平相对于甲高很多。此种不公的现象多存在于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家庭。
这种分类税制模式势必会造成固定收入群体只能适用与其相应的费用扣除,而那些多源头或多元化的高收入群体却可以适用不同的费用抵扣额,导致收入的高低与纳税的多少往往不成正比。高收入者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拥有更大的社会财富,他们本该是国家财税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反而却令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担此重任。这严重不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显然违背了税收公平的立法原则。
(二)税收征管存在漏洞
1.无法涵盖各种所得形式。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构成的复杂化,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无法涵盖各种其他收入种类,包括附加福利(主要是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费医疗补贴等)应该征税与否一直尚未确定,仍然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外。分类税制模式的缺失导致部分纳税人利用多种“严密”手段进行逃避缴税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我国税收收入整体的比重偏低,难以成为税务监管的重心,过分强调对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征管势必导致管理成本偏高,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所以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过轻,甚至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致使税收征管的漏洞日益扩大。
2.导致税源的流失。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所得税制规定不合理的问题,时常会诱使纳税人通过改变应纳所得或者分解收入的手段“合理避税”,增大逃税的机会。分类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可将本该一次性扣除费用的稿酬或劳务报酬所得分次获取,降低税率税级,减少应税所得,化整为零,获得减免,达到避税目的;部分纳税人还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尚没有准确界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及二者税率差距,根据税收政策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变更身份方式转化两种所得,转变收入类型以逃税,最后导致我国税源的流失。
(三)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主要依靠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分项代扣代缴,由于税款不需要由本人自己去税务局缴纳,所以许多纳税人对自己的收入是否要纳税,纳多少税,如何纳税知者甚少,甚至有些纳税人完全不清楚,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虽然从2006年开始,我国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纳税,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毕竟只是全国所有纳税人中的少数,对全体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作用有限。可见,我国的纳税人之所以纳税意识不高,主要还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纳税环境密切相关。。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缺乏个性化调整
费用扣除标准设置缺乏整体的灵活性考虑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一个棘手问题。随着全民收入的快速增长,物价飞涨,家庭间生活水平差距拉大,我国最近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月,仍按全国统一、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不同家庭征税,缺乏对纳税人家庭整体负担的考虑。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不能对特殊的项目采用因素扣除,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功能。
(一)费用扣除方面考虑不全面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统一费用扣除标准,所有人无差别地适用同一税前扣除,仅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征税,表面上要求在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上平等对待,但现实生活中多数家庭的生活水平相差甚远,这种没有以公民各自家庭经济条件为参考的费用扣除方法,对纳税人进行无区别性对待,无法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税收负担能力,实质上就是一种公平的缺失。以下文为例:甲家庭总收入7500元(丈夫:5000元、妻子:2500元)和乙家庭收入为工资8000元(包括丈夫:4000元和妻子也是4000元)。以下是对甲乙家庭每月缴税实际情况的比较(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为征税对象进行纳税申报的规定存在现实问题。
正如,甲乙各自家庭的收入结构的差异,乙家虽然总收入比甲家多500元,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却比甲家庭低,全年可少缴几百元的税款。如果两者都是两口之家,生活支出相差无几,那么甲乙两家庭所承受的纳税负担并没有考虑家庭的差异,无法体现税法的纵向公平原则,而且,现实生活中的不同纳税人家庭情况、生活支出相差甚远,生活水平难以向同一水平线靠拢。这种不根据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而对纳税人统一扣除税前费用的规定,最终无法保障税收实质公平,造成部分家庭沉重负担,将产生屡禁不止的逃税行为及社会负面效应。
(二)区域性经济发展失衡问题考虑不充分
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失衡仍是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主要表现为东西部整体经济水平差距较大,地区之间贫富差距过大,全国各个省市的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相差甚远。研究税收的原理可知,经济总量规模、与政府的资本性及经常性支出是影响税收收入规模的构成因素。我国东部经济比较发达,居民收入水平高,地方财政收入不断增高,与此同时,财政支出的比例相对较高,按税法的量能课税原则,发达地区应适用与经济落后中西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区别对待,仍然适用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地区间收入差距再次扩大。国家税务总局近年统计数据可知,广州、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居民全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居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前列,而青海、内蒙古、西藏等西北部地区“稳居”末位。
(三)外籍人特殊待遇仍然存在
改革之初,国家鼓励、吸引外国人来我国工作,规定外国国籍人在华工作的薪资按国内标准税前扣除后,还可得到1300元/月的额外费用扣除的补贴。此项超国民待遇的税收政策虽有利我们对外塑造大国形象,吸引国外人才,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遵守 WTO 的经济规则的国际形势下,来我国工作的外籍人人数迅速增加,对国内的人才资源市场的不断冲击,而此项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保护国内劳动力的平等就业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彰显税法横向公平原则及其严肃性。
三、税率结构不合理、显失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分类税制模式下,根据所得收入的类型不同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此种税率的设置缺乏科学性、合理性,难以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实际运用、操作过程中产生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过高的边际税率,其中最高的是劳动报酬及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分别达到是40%和45%,难以与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基本收入结构对应。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已超过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远高于我国周边地区。例如,新加坡税率从最低是2%到最高是28%,我国香港地区是从2%到15%,美国的税率较高从15%至33%,邻国日本税率最低是10%,最高可达37%。而且税率结构的规定显失公平,出现劳动、经营所得税负过重,其他非劳动性所得税负较轻的偏差,使重在调节高收入的功能常常难以发挥。收入来源的差异使原本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却承担完全不同的纳税负担,倘若是个人的稿酬所得就按照最低税率(14%)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固定工资的工薪阶层纳税人,却按照最高税率(45%)来计算,与限制不劳而获的征税精神相背离。学理上一般认为税率级数越多、边际税率就越高,越容易实现公平原则。但通过研究英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和实际上来看并非如此,规定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各方面的消极影响。高税负的压力无形中打消了公民投入工作、生产经营的热情,与国家鼓励自主创业及辛勤劳动的法律宗旨相悖,而且较高的税负容易使纳税人产生抵触的反纳税心理,导致纳税人为高利润而冒险逃税的违法行为。高边际税率一定程度上已经名存实亡,不仅无法有效发挥调节分配的功能,违背了个人所得税征缴的初衷,引发社会其他层面的不公,并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强烈不满。而且税率结构规定过于复杂,计算方法的设置较为繁琐,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纳税监管,也不易于纳税人的学习、掌握。
(二)不同类型所得适用税率差距过大,导致税负不公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本属于相同性质的劳动所得划分为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征税方式及各自的税率计算税款,正如,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薪所得都属于付出劳动后的所得收入,却按照差异较大的税率进行计算、征纳,导致部分纳税人承担了显失公平的税负。例如:小张与小李同时为一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小张是该公司的编内员工,单位按月发放其工薪所得,而小李经常被该公司雇佣,以提供一次性劳务为主,月末扣除一定的费用后,他们的月收入都是4800元,通过适用各自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和不同的税率等级,小张月末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式如下(4800-3500)×10%-75,最后确定应纳金额只有55元,而小李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计征方式为(4800-800)×20%,最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800元。两者税前收入基本相同,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导致两人的税后收入差距显着,产生了同劳不同得的不公平现象。
四、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税收优惠初衷在于保证穷人少纳税,富人多纳税,给予穷人更多经济补贴。但实际操作中,税收优惠政策出现问题,难以有效落实,让部分富人有机可趁,频繁搭税收优惠的便车避税,致使贫富差距更加悬殊。首先,我国虽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穷人、富人如何区别性对待,缺少相应的细则来规范。正如,我国有关储蓄存款利息税税率变动,就没有区分对待不同收入群体,没有规定具体的上下额度的界限,难以起到“征富济贫”的效果,实际上是对穷人的不公。
其次,为配合企业改制,保证我国股市的持续稳定的发展,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上仍是暂时免征项目,随着股权分置的改革之后,此种暂免征收的政策出现了问题。部分大小非(持股高于和低于5%的股东)利用税务机关监管的漏洞,在对限售股征税之前,持股人先以成本价转让给其他人,接下来在二级市场抛售,利用个人买卖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暂免规定达到避税的目的。随着我国股市的日益繁荣,股民的不断增多,证券交易市场中越来越多的资本性收入没有划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最后,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过于繁多,加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难以对接,引发很多单位代扣代缴环节中滥用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进而偷逃税款。过于复杂、繁多的减免税规定,有碍于基层执法机关的具体操作,不利于纳税人掌握,个人所得税税基潜在被侵蚀的风险,减少国家整体的税收收入。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获得一定级别以上奖励的个人给予免税待遇的规定过多,享受特殊待遇的这部分人将其应该承担社会公共开支的责任转嫁给了其他纳税人,获奖人利用奖金占据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机会利益,又将诞生新的一批富人,贫富差距悬殊的状况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次加剧。
五、征管机制落后、征管不到位
我国个人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征管的两种方式。税收征管从程序上保障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实行,没有严格配套的征管措施协助,设置再健全、周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也无法有效执行。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缺陷,表现为:
(一)代扣代缴的税源管理脱节
代扣代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手段,但由于约束、管理机制及保障措施的不足,导致此项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形同虚设,其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从而产生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采取非法逃税手段追求税外利益。比如,一些单位在支付工薪所得给工作人员之前,以加班补助、物业费补贴、食宿补助等各种方式先支付给单位的职工相当一部分费用后,再按照规定对其应纳所得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利益驱动下也会主动和扣缴义务人串通合作进行避税,而税务机关精力、能力十分有限无法对此进行全面的稽查、监管,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措施难以有效的落实。
(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不健全
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不健全,直接妨碍到整体税收征管的力度,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难度,致使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承担近50%以上的税负。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自行申报制度的发挥效果受多种条件制约:首先,我国纳税义务人的主动纳税观念相对薄弱,整个社会尚未形成“以逃税为耻”的纳税氛围,公民在税务机关填写的自行纳税申报表的类型、方式、具体数额等方面的内容不够精确、详细,部分纳税人不能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存在作假虚报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稽查、监管。其次,一部分富人的收入较为隐蔽,来源呈现多元化,为了少交巨额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他们不惜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聘请税务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为其避税、逃税。最后,税务机关在纳税征管过程中还没有形成全面的网络监管系统等科学征管措施,限于硬件及软件设施的不齐全,直接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力度,各种不利因素最终造成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的漏洞。
第二节 现有问题产生的消极影响
一、对公民个人的消极影响
从对公民个人的影响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收入结构比较单一的工薪阶层为主要征税对象,采用源头扣缴的征税方式,基本上控制了该部分税款,但产生了以固定收入为主的中低层收入群体税负过重的不公平局面。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单一化,固定收入数额有限,仅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还需缴税。而本该是纳税主力的高收入者却凭借其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性逃税,加之我国税收征管能力有限,最后导致富人更富、穷者越穷的局面。2014年初,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高达0.473,已超过国际警戒线。贫富差距过大严重抑制我国公民整体幸福指数的提高,所以收入分配的不均衡急需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功能来调整,否则,将引起公民群众的普遍不满。此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严重失调,受经济、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不分情况的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对个人征纳税款,导致部分地区的公民生活消费普遍紧张,不利于国家整体扩大内需的经济要求,更无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不断升级,普通公民的生存已成为首要问题,多数家庭生活的幸福指数呈直线趋势下降,严重地打消其投身社会工作、生活的积极性,影响了全民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对国家、社会的消级影响
从对国家整体影响来看,依据经济学理论可知,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包括投资、消费、出口,三者互相作用、缺一不可。近些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冲击、影响,国内经济出现了出口总额过大、投资过热、消费水平低下的整体失衡的状态,致使驱动国内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严重失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效率的高低。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受个人所得税制度缺陷的消极影响,投资者会因税法改革而改变经营模式、方向,投身于税率较低、税收减免优惠的行业。过重的纳税负担加重了公民的日常生活成本,严重抑制了国内居民扩大消费的欲望和潜力,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降低了广大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抑制了一部分群众的消费水平的提高,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潜力和趋势都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消极影响。
从社会层面上影响来看,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未能充分地发挥,并随之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与资本利得差距逐渐拉大,且仍以广大工薪阶层的固定薪金为主要征管、调控的对象,没有侧重对显着上升的资本所得进行重点征管,使居民消费能力不足的情况日益加重,持续造成初次分配不公的局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甚至适得其反。20%的富人占有整个社会80%财富的失衡局面,致使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富人凭借着巨额财富不断占用着更多、更好的社会资源,享用着贫困百姓为其提供的各项劳动服务,无形中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不公,逐渐形成贫富群体的两大对立社会局面,引发社会仇富、偏激心理甚至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本章小结
本章针对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几方面主要问题探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分析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立法、司法、守法的法律运行过程中缺陷及问题。总结包括: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缺陷,费用扣除、税率结构、纳税征管机制等几方面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个人所得税具体制度不够规范、健全。有鉴于此,我国应结合当前具体国情及法制环境等因素,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其症结并实施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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