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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探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56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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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 论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截至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历经六次修改,其中最近一次修改是2011年9月份,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只包括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税率税级等方面,却仍没有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税率结构等根本性问题进行修正,这将导致其存在的诸多根本问题得不到解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根本性问题逐渐衍生出各种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加重,社会不公加剧,弱势群体增多(城市的下岗职工、农村的农民及城市的农民工等),这都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亟待发现并解决。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现实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规律,并借鉴其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的经验,有所取舍地用之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众所周知,一部法律制度只有在规范健全、合乎法理并行之有效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该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充分地发挥其各方面的功能、作用,启发公民正确的纳税观念,建立公平合理的税收法制环境,争取早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代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自1994年以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至今已有20年之久,但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呼声在国内仍余音不绝。个人所得税也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税种,学界对其讨论异常激烈,可谓百家争鸣。国内学者通过研究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各方面提出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案。至此,国内学者分别从以下方面阐述了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的观点:

  1.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设置的研究。现阶段,我国主要纳税主体仍以工薪阶层为基础,调整免征额将触及社会多数公民的切身利益,这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格外谨慎。因此,该研究热点倍受国内诸多学者关注,他们多数以个人所得税工薪免征额设置上的问题为研究核心,提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同见解。

  首先,以清华大学教授李稻葵(2011)为代表的部分国内学者一致主张免征额上调论,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置没有对公民个人收入差异大、日常费用支出多以及通货膨胀引起货币贬值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考虑,所以,应当兼顾社会各方面因素,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进行合理调整。然而,曹麟(2006)、高培勇(2009)等国内知名学者却不以为然,坚决支持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下调论,认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上调不必然对需求与消费产生消极的经济影响,如果一味的上调免征额则易引发社会整体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此外,杨崇春(2011)、陈志武(2011)等中间派的国内学者另辟分析角度,提倡不应当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标准统一适用于全国范围,而应着重考虑到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与扣除标准设置的影响。

  2.关于税制模式的研究。除了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设置问题的重点探讨外,国内部分学者以国外研究成果为基础主张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方面改革。正如,刘剑文在《中国所得税法变革的基本思路》(2004)中从税法的角度分析认为:“我国应逐渐从分类向混合税制模式改革转变,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优势”高培勇教授《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是要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结合制转轨》(2008)主张“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是我国将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的必然趋势。

  贾康(2010)主张个人所得税改革重点不该长期的停留在宽免额的调整上,而应在综合分析个人所得税各方面问题的基础上,对现有税制模式进行实质性改革突破,结合我国当前所具备的技术条件,最终成功地转变为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刘隆亨教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评析及其改革与完善》(2011)认为,充分地发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应从根本上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合理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级、税率,实现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标准,采用综合的计征模式。

  3.关于纳税单位的研究。郑春荣《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基于婚姻中性的视角》(2008)认为,应当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谨填地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扣除制度。刘剑文(2009)认为,从个人所得税长远发展来看,应当在家庭纳税申报和个人纳税申报之间进行合理地选择。

  康少燕《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2013)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的课税制度,纳税人仅以自己所得纳税,没有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税负,缺乏人性化考虑,所以,应改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税制。

  4.关于费用扣除制度的研究。汤贡亮、陈守中《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测算》(2005)结合运用定量实证基数分析法与因素分析法,提出可在全国各地区一定范围内调整适应本辖区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刘剑文教授(2009)认为,应当缩减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层级,坚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呈指数化发展方向,充分地注重纳税人个人及其家庭之间的收支差异,改变以个人为单位扣除的现状。刘丽、牛杰、夏宏伟《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探讨》(2010)主张,应适当地提高工薪阶层费用扣除标准,逐步把中等收入的阶层划入免税范围。杨崇春(2011)、陈志武(2011)指出,只有坚持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来设置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及扣除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才能更好的体现社会公平。

  5.关于税率设计的研究。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2008)主张,不应设置较高的税率而应适当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从而降低纳税人逃税的几率,促使其把用于逃避税时间、精力更多地投入到生产劳动中去。

  刘剑文《理性看待<个人所得税法>改革》(2011)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进一步扩大税基,降低税率,适当的缩减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层级。

  6.关于征管制度的研究。邱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2003)主张,当前我国税务执法部门应当不失时机地加强纳税征管措施,加大对逃避税等违法行为监管力度,以减少税源过度的流失。台湾教授葛克昌《所得税与宪法》(2004)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宪法学原理进行深入研究,认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在保证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量能课税。要实行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可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在我国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的制度以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

  7.关于个人所得税原则及功能的研究。刘小川、汪冲《个人所得税公平功能的实证分析》(2008)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最突出的问题在于经营性与劳务性所得间的税负差异过大以及地区间税负分配不公,直接影响到税收的公平原则。朱方平《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问题研究》(2013)认为,以个人所得税调节公民收入分配功能为主线来分析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原因,并强调加强对高收入者纳税监管,以期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实现。

  总结国内学者对个人所得税问题改革研究的真知灼见,通过不同角度提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建议,分别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税率税级、费用扣除等主要问题入手,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具体方案,以期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最终,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及理论支撑。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发达的西方国家—英国,比中国早一百多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演变,逐渐扩散到世界多数国家。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实践发展,从整体上看,其制度理论的研究已趋于成熟、完善,基本理论框架的构建已近乎完备。这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而成的制度成果,主要得益于国外不同时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研究方向及角度提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的思路及建议。

  1.有关税制模式方面的研究。拉布什卡(2006)认为,实行单一的税制模式有利于投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而且可以避免逃税及重复征税的现象。日本着名经济学教授金子宏提倡所得税由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模式构成,各国应遵循税收公平原则,依据自身发展的不同情况选择其一。日本知名学者北野弘久主张,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应采用综合税制模式,通过全面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对其赖以生存的财产或最低生活费用少征税或不征税。欧文斯(Jeffrey Owens)(2006),认为个人所得属于对人税的范畴,应综合纳税人全年所有收入所得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税。比利时经济学家西尔文曾对所得税的混合税制模式及二元课税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

  2.有关税基方面的研究。选择何种个人所得税税基的问题成为许多西方学者主要研究方向,并确立了两种主流观点,即乔治·香兹(1886)的消费税基和黑格的综合所得税基。随后,在黑格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美国着名的经济学家海格和西蒙斯(1938)对综合所得税基观点进行了总结,认为最广泛、最具客观性的海格—西蒙斯所得概念是最能支持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基础。此概念的提出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且意义影响深远,西方多数国家在设计、完善所得税制度时都曾援用该概念的宽税基理论。阿农(1976)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税基的设置及累进税率的合理利用将有助于缓解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消极经济影响。

  3.有关税率方面的研究。米尔利斯(1971)结合税收的效率、公平两方面内容提出了“倒 U 型”的最优所得税理论,认为应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相对较低的税率,对中高收入阶层设置相对偏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提高全社会的福利待遇。他的理论丰富了西方税收理论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税率方面的研究。斯特恩(1976)采用一定数量的模型分析方法总结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储蓄、消费以及劳动供给,而且,过重的累进税率明显地抑制了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紧接着,郝斯曼(1981)、艾普斯(1990)和崔斯特(1993)等国外经济学家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等各方面的分析总结,不断充实了斯特恩的税率相关理论。来自美国的拉布什卡、霍尔主张,摒弃现有的所得税相关理论,提倡推行以比例税率为主要特征的“统一税” 理论,此种观点的提出后影响深远。直到20世纪末,斯蒂芬斯与海德(1990)再次提出,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过程中应果断地将比例税率的概念纳入其研究范围。

  4.有关价值方面的研究。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公平才是个人所得税第一价值追求。其中,英国着名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主张对税赋公平的追求需有一定限度,否则会减少政府财政收入的原始积累,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越多的纳税人需承担越重的税负,反之亦然。德国着名经济学者马斯格雷夫侧重从社会福利方面对税收公平问题研究,并提出效率与公平该如何选择的问题。帕卢索(2004)、特拉诺伊(2004)研究了个人所得税对相同收入或不同收入的家庭所产生的差异影响,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对不同家庭成员的各自影响。卡瓦尼(Kakwani)(1998)与拉姆伯特(lambert)(1998)认为,政府应考虑不同纳税人实际负税能力而进行征税,这样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5.有关费用扣除方面的研究。英国着名的经济学家阿特金森(Atkinson)(1973)研究了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认为税前扣除项目能够影响税率累进程度和税收负担的轻重,并强调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是调节税收公平的主要方式。

  6.有关纳税单位方面的研究。对家庭与个人课税的选择上,彼高特、威利(1996)通过分析劳动供求的弹性与其对家庭福利优化的影响来确立最合适的纳税单位。并指出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方式更具可行性,一定程度上可达到提升家庭年均整体福利等目的。

  7.有关个税功能方面的研究。拉姆伯特(1993)认为,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发挥调节公民收入二次分配的功能。韦尔比斯特(Verbist)(2004)认为,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宽免额和免税项,提升高收入群体的税率,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作用的实现,进而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分配的主要功能。

  整体上看,总结国外学者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状况,主要对税制模式、税率、税基、费用扣除等方面进行研究,在不同阶段都有各自的研究方向及侧重点。

  三、研究内容的结构

  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改革、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比较分析中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有所取舍地借鉴国外优良的改革经验,总结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足并予以完善。全文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绪论”,简要阐释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综述国内、外有关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的现状,介绍了论文的结构。

  第二部分是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简要地介绍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回顾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历程,并掌握其功能及价值,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是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及经验借鉴的研究,本部分侧重对英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研究、分析,理顺其内在发展规律,从而得到适应我国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建议。

  第四部分总结、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问题及消极影响进行研究,并指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根本问题。

  第五部分是总结以上研究成果,提出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建议,力求从根本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四、研究思路、方法

  (一)研究思路

  通过对国外主要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情况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制模式、纳税征管等内容研究、分析,不断总结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及利弊。重点对英美日三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税率税级、征收管理等方面改革成果分析,总结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研究方法

  文献分析法:通过广泛地查阅、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以便全面地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各方面问题,为整篇论文的撰写提供理论资源及论证基础。

  比较研究法:从比较分析研究方法入手,通过比较国外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与我国的差异,分析各自的优缺点,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足。通过总结国外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寻找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有利经验。最后,结合我国现阶段具体情况采用系统分析方法与逻辑归纳方法,为本文所研究问题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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