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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20 共58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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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集资诈骗犯罪原因

  一、西方犯罪原因理论派别

  (一)西方犯罪原因理论派别简介

  西方学界关于犯罪原因学说众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比利时犯罪学家凯特勒的“犯罪倾向”理论认为:“人类行为也正如石头之依重力从上坠下一样,同样体现着自然法则的必然性”。

  45犯罪也遵循相应的法则。对比犯罪人在年龄,性别,种族,教育,职业,经济条件,气候,和地域等相关的因素后,发现一些地方每年的犯罪频率和类型惊人的一致;从刑事责任年龄,性别,富人和穷人,城市和农村的对比,也发现了同样的规律。

  凯特勒把犯罪倾向得出犯罪成因的三个重要条件:基于个人道德观念强弱的犯罪意志,作案机会,利用机会的可能性。46
  
  2.意大利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

  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而获得,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并非基于人们自由意志而实施犯罪的。47龙氏还总结出先天犯罪人有一些共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并针对这些天生的特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长期隔离,流放,或阉割生殖器,或被处死。48
  
  3.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关于“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区分加罗法洛将所有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怜悯情操的犯罪。二是违反正直情操的犯罪。加洛法罗认为,犯罪的本能(cri-me instinct)或是道德异常不是疾病而是一种心理偏离(psychic vari-ation)。49
  
  4.恩里科·菲利“犯罪饱和论”、“个人,自然,社会”三元犯罪原因论侧重从社会方面寻找犯罪原因,并在犯罪对策论上,提出应当以刑罚替代措施,弥补刑罚之不足,从而达到预防和消除犯罪的目的。50“犯罪饱和论”——每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之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集体的发展是相适应的。

  5.弗兰茨·冯·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论”

  认为一个特定的犯罪的出现是由两个因素,一是罪犯的个人因素,一个是外面的世界的因素---社会,尤其是社会的经济因素。李斯特指出:贫穷是最大的犯罪根源,也是犯罪遗传的一个重要原因。提高贫困的工人阶级的生存状况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
  
  6.“塔尔德”犯罪模仿论“此理论包括以下 4 个法则。

  (1)距离法则,人与人的距离愈近,模仿性愈强;(2)自上至下法则,低劣者模仿优越者,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农民模仿贵族,小城镇和农村模仿城市;(3)插入法则,两种对立的风气同时流行,—种风气可以代替另一种风气,旧的方式一衰退,新的方式随即上升。主张犯罪也是由这些规律支配的。51从理论上分析,犯罪模仿论属于犯罪不同接触理论的核心部分,即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模仿其他犯罪人行为的结果。

  7.萨瑟兰”差异交往理论“萨瑟兰认为一个人犯罪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相互交往、相互影响的结果。根据萨瑟兰的这一理论,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正是从其他人交往过程中学习得来的。

  在密切交往的过程中,犯罪的相关行为的学习完成了,再加上环境的影响,就产生了犯罪。在这个过程中,他不仅学会了犯罪技巧、方法,也根植了犯罪动机、原因和态度。52
  
  8.迪尔凯姆”失范理论“他们认为,在社会机械连带关系中,几乎没有相应的分工、社会团结是社会的唯一符合和特征。在社会中每个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对隔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社会分工、社会有机团结的高度,取决于不同的社会组织,社会团结不再符合成员的具体要求,社会成员的团结不再是社会团结的唯一特征。基于现代社会的这种变化,社会秩序产生了混乱、失范。社会成员的需要不再以社会团结为唯一要件,个人欲望的无限膨胀和不正当满足就产生了犯罪,社会的机械连带状态在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被损坏。”53
  
  9.默顿“紧张理论”其发展和修正了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当处于社会低等阶级的人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实现其合理的社会生存目标时,必然产生产挫折感,以致愤怒、紧张,在那些缺乏法律的机会,造成失范状态的张力,使他们有可能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在这个意义上说,犯罪和青少年犯罪是以“非法”的方式实现法律效果。54
  
  10.美国的雷克利斯和赫希“社会控制理论”是一个理论来解释犯罪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过程,与传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不同,它不是直接解释为什么人违法犯罪,但解释了犯罪原因不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不去违法犯罪,从而间接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人从事了社会犯罪活动。55
  
  11.德国社会学家拉尔夫·达论多夫“冲突理论”认为社会就像一枚硬币,有其二面性,一面是一致的,而另一面是矛盾的。

  认为社会充满和谐和一致的观点,只适用于理想主义乌托邦社会,打破乌托邦的理想化社会模型,用冲突模型代替一致性模型。56
  
  经过总结可以看到,西方犯罪学理论渊源流长,博大精深,不可否认,每个犯罪学理论在现今都有一定的价值,能够解释犯罪的一般现象及其原因的某个方面。但全面考察现今犯罪原因,无疑我们需要借鉴全部有价值的理论中的合理因素。

  (二)西方犯罪原因论的思考

  1.法定犯犯罪及社会标签论的思考

  从时间上分析,在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将犯罪划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之后,理论界对“刑法”确定的犯罪和社会意义中(或者宗教、道德等领域)有了区别认识。法定犯罪与政治的密切关系逐渐被关注,以至社会标签论提出。

  这种理论现在也可以很好的解释为什么法院的判决,甚至有的法院的完全依据法律条文演绎的判决得不到民众的支持或者同情者众多,更有甚者,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有时却成为民众心目中的英雄。在法律没有彻底成为最高权威或者权威不足或者法律被权力掌控之时,以上怀疑变得尤为明显。最明显的表现是,民众对既定的判决争论不休(当然不能否认其中有事实认知偏差和基于法律规定理解不同的辩论)。但这期间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对“刑法”条文的确定基础的合理性的研究是否足够?于本文来说我们对集资犯罪的研究是否足够?或者公众对集资诈骗犯罪的基本认知是否足够?

  虽然社会标签犯罪学理论是围绕犯罪人展开的,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刑事司法机关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但是标签理论不再以犯罪人为中心考察和研究犯罪,它认为犯罪的形成原因并非单纯地存在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中,而在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违法犯罪行为就是被人们贴上违法犯罪标签的行为,违法犯罪者就是已被成功地贴上犯罪标签的人。”57社会标签论的犯罪和其他各种违法行为都是社会创造的,是在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中被社会自身创制和规定的观点不能全面揭示犯罪的全部原因。但对于犯罪的发生,从社会自身进行研究是为合理的研究视角之一。

  2.社会控制理论的思考

  犯罪的社会标签理论研究的视角主要国家。但学校和家庭教育的失败的社会控制理论强调的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家庭教育,加强家长监督,学校教育,严格社会机构责任,吸引更多年轻人的从事合法活动,实施相应的犯罪对策。58可以看出,社会控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对于控制犯罪来讲,全国的社区等基本社会构成单元承担主要责任。

  我们注意到,社会控制理论提出了 60 年代和 70 年代,西方国家的已经完成社会法治化,给国家和人民的全面均衡的基本犯罪的原因得到相对的思考。社会标签论和社会控制理论从宏观的社会和相对微观的家庭学校教育二个方面考察犯罪原因,相对比较全面了,这也提示我国在集资诈骗犯罪研究中考虑刑法制定的缺憾和家庭、学校教育因素,显得更为全面。

  3.冲突理论的思考

  冲突理论提出的社会有两面性,一面一致、一面冲突,一定程度上概括了标签论和社会控制理论分别侧重的二个方面。59冲突理论对社会犯罪想象的直面审视,与我们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即我们不能认为社会中充满和谐、一致,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有利益冲突。

  冲突理论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永远不要停止维护社会的和平与正义,所以犯罪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真正的犯罪是剥削和压迫,而有些时候法律成了压迫的工具。

  第二,剥削压迫有助于引起犯罪冲突,执行法律的差异加剧了压迫和剥削,必然产生更大的冲突并带来了更多的犯罪。

  从二百多年前凯特勒到今天,犯罪原因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理解的深入,变得越来越合乎其客观规律。考察西方主要犯罪理论,结合我国具体集资诈骗犯罪既定判决案例以及相关报道和国内学者观点,发现我国集资诈骗犯罪自身的原因也有同西方理论相同的因素,也有对比起来明显的特点。

  二、犯罪原因的社会因素

  (一)集资诈骗犯罪的标签性

  集资诈骗犯罪的有一定的标签性,定罪本身与集资诈骗犯罪内涵的脱节是集资诈骗犯罪高发的社会原因之一。集资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犯罪本质上有错位,学者对于我国部分集资诈骗犯罪案例的罪与非罪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吴英案件)。

  还有的意见认为有的所谓的集资诈骗犯罪的本质在于金融垄断。60一些学者认为对于吴英案虽然缺乏足够的事实研究,仔细的研究有关已经披露的信息,可以发现:一个盲目自信的操作者,以梦想实现一个商业帝国的建立;采取吸纳巨额资金并支付高利率的手段,债务如同越滚越大的雪球,一直到崩溃。

  这种盲目扩张的失败,不能与庞氏骗局的相提并论。庞氏骗局有两个特点:一是拆东墙补西墙,后来投资者的钱支付早期投资者的利润。在吴英案中也存在也存在用后拆解资金偿还前期集资本息的问题,但它也是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并不意味着行为是违法的;二是“空手套白狼”,所谓的投资项目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目标,或只是一个虚无的东西,这是里的关键认定点是集资的目的是非法的,而吴英的实业公司,投资项目是真实的,虽然公司在负债经营,项目不赚钱。

  但吴英既非李嘉诚,也非麦道夫,只是一个盲目的投资者、失败的企业家。

  许多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根本在于现行的金融垄断制度。因此,要真正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必须以开放的姿态,放开民间金融,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62有的学者的观点是界定集资诈骗从本质上研究犯罪的内涵,特别是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和判例认为,如果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之下,实施了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者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罪。然而,任何预设的理论构造都不是立法规定,并无法律正确性可言。诈骗罪的表述简单的原因,只是因为诈骗很难清楚界定,没有一个先验的抽象概念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欺诈案件。在集资诈骗犯罪所包含的范围,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之间的日益不匹配,已成为越来越明显。

  63以上学者的观点对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观点集中于:对犯罪入罪门槛的设定、对“社会公众”含义的界定、无视集资用途的差异、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对所谓罪犯的惩罚畸重等也是集资诈骗犯罪和实务脱节的因素。这些观点有将问题集中于刑法条文、立法、司法层面,意图说明三者与犯罪的实质要求不一致,犯罪定性的标签性明显。

  (二)犯罪人严酷的融资环境

  1.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从正规渠道融资。

  由于我国的金融资源被高度垄断,并非市场化运作,因此我们国家所谓的正规的融资渠道的被国有企业主要控制。基于中国的历史,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些正规的融资渠道往往倾向于为国有企业服务,中小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融资主体,是在其金融服务考虑的第二服务顺位。此外,中国金融体系的特点也决定了非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完全市场化主体更有不可能获得金融支持。尤其是当有一个国家的货币紧缩政策,小型和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从不正规的融资渠道是正常的。全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研究结果表明:90%以上的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微型企业融资状况更加窘迫。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也显示,在 3.8 万家小微企业中,只有 15.5%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能够获得银行贷款。因此,从正规渠道得到融资对于的中小企业来讲十分艰难。64
  
  2.中小型企业具有旺盛的融资需求。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竞争要想提高成功的机会,获得生存和发展,技术、投资都十分重要。甚至为了生存和发展,中小企业必须寻求一种能满足其融资渠道的需求。当这一要求不能从正规的融资渠道得到满足,中小企业往往被迫转向民间直接融资,从而导致非法集资活动的激增。因此,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活动是中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的金融资源垄断的必然结果,所以会有相当一部分的融资行为的演变为犯罪,粗暴地禁止所有未经批准的筹款活动,将无法满足我国合理的资本要求,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不符合公共政策的利益保护。看来,针对现有金融体系的缺陷,进行系统重构,建立自由和完善金融体系才能合理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以上情况说明,犯罪人严酷的融资环境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包括现有的金融体制改革,也远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也是诱发集资诈骗犯罪的社会因素之一。

  三、犯罪被害人的因素

  (一)被害人风险防范意识欠缺

  在市场经济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犯罪人承诺的虚假的巨额回报成为缺乏足够认知能力的受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

  市场经济的负面因素,金钱至上的思想已经成为一个集资诈骗犯罪的产生和发展的温床。金钱对人的诱惑是很常见的,诈骗犯罪人非常贪婪和自私的个性心理,往往忽视他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惩罚,让他在畸形的金钱欲望下不断恶性膨胀,从而在外部环境一定的条件下,对恶性通货膨胀的心理需求转换为内在的驱动力形成诈骗犯罪动机。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倾向于相信“金钱万能论”。钻法律体系中的每一个漏洞,愿意冒险犯罪风险来实现他自己的目标。在改革开放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金融市场越来越大,在刑事领域的利用管理规则的漏洞,利用各种手段精心设计各种方案,谎称投资人可以获得成百上千的回报迅速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受害人对于巨大的金钱利益诱惑盲目追随,是集资诈骗犯罪得逞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二)投资需求与投资渠道欠缺的矛盾

  公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与投资渠道欠缺的矛盾是导致案件高发的重要条件。

  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相当多的人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风险太大,也不满意银行,购买债券和其他传统的低回报的融资渠道,迫切需要更高收益的投资理财的产品。罪犯人员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各种诱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所谓的项目投资。同时,很多人掌握金融投资专业知识是非常有限的,更不了解相应的投资和集资法律、法规,在不了解也不知道实际的操作流程的情况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也没有相关的财务知识,在高回报面前不能正确的识别,是很容易受到欺骗。集资诈骗犯罪人正是利用这样的情形,并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方案,甚至虚构的项目,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打出广告,甚至采取先支付前期投资人部分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盲目追随,最终更多的受害人落入犯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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