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 > 法学硕士论文 >

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状况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20 共5803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第1部分 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现象治理研究
第2部分 集资诈骗犯罪概述
第3部分 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状况
第4部分 集资诈骗犯罪原因
第5部分 集资诈骗犯罪对策
第6部分 我国集资诈骗罪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展开更多

  第二章 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状况

  针对我国集资诈骗犯罪高发的严峻的犯罪现实,必须加强此类犯罪实证研究。尤其是需依据我国的典型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新的实证研究。针对这一事实,本人收集北大法宝数据库下(案例为数据库精选案例)的判决书 119 份(个别为裁定,有个别案例统计数据法律文书未记载显示),笔者通过在犯罪人犯罪地域、集资诈骗犯罪现象的伴生性、个案犯罪人数、犯罪开始时间、犯罪持续时间、犯罪行为方式、受害人数、犯罪数额、犯罪造成的损失数额等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初步总结出一些简单现象和特征,意图尝试性了解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状况并对我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模式进行简单的总结。

  一、犯罪人特点统计分析

  (一)犯罪人人数统计分析【1】

论文摘要

  
  案例共计 119 个,共计 278 人被判处刑罚,平均每个案件犯罪人为 2.34 个,从犯罪人角度分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相当一部分属于共同犯罪,统计案例中为58 例共同犯罪,占总数据的 48.74%。

  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3 年 7 月 18 日判决的颜某集资诈骗案刑事((2012)黄浦刑初字第 1394 号)判决为例,虽然最终颜某作为集资诈骗犯罪人被判处刑罚,但是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实施,实际是通过犯罪人操控的公司进行。可见集资诈骗犯罪成团伙化(共同犯罪或个人操纵团伙型)的特征明显(对照国内外本文第一章国内外集资诈骗犯罪案例也可以得此结论)。

  22案例八:被告颜某集资诈骗案件2007 年 1 月至 6 月间,被告颜某假冒英国某公司在国内的客户服务中心,独自一人再利用在上海注册的公司的名义,指示员工使用虚假名字,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声称发展英国企业在国内的客户。并承诺给予年 9%对 50%的年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投资于所谓的英国金融管理集团,推出的封闭期为一年的诸多基金项目。期间,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引诱被害人王某等 36 名社会公众上当受骗,让受骗者将投资款通过邮政汇款到香港渣打银行,投资人汇走的资金一去不返,从而诈骗受害者人民币 219 万余元。

  23案例九:蒋中学等集资诈骗案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2 月间,蒋中学等 7 人以投资开采麦饭石矿产为由,并承诺巨额随时返还本金及高额分红为诱饵,以“阳诚国际资本”名义创建网站(网址:cfs.Yccee.com)骗取会员投入资金,涉案资金 98 万余元。24
  
  (二)犯罪人犯罪伴生性统计分析【2】

论文摘要

  
  统计数字表明,有 40.36%的集资诈骗犯罪中涉及 2 起以上的犯罪,主要伴生犯罪有:非法经营、一般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吸收公共存款,等等。

  例如:

  2013 年 9 月 5 日被告人姚金香等案件被确定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妨害公务案。

  262013 年 09 月 22 日湖南省湘西刘合众犯罪案件,确定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72013 年 10 月 12 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周某犯罪案件中,包含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二项罪名。

  282013 年 11 月 6 日浙江省丽水周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决确定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和职务侵占。等等。

  可见犯罪人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敢于践踏多个犯罪禁区,是一种相对严重的犯罪。

  二、犯罪人时空特征统计分析

  (一)犯罪地域统计分析【3】

论文摘要

  
  东部省份共计 70 例,占总统计数的 58.82%。其中:浙江省 22 例,占总统计案件的 18.48%;广东省 13 例,占总统计数的 10.09%;北京市共计 12 例,占总统计案例的 10.08%;上海市 10 例,占总统计数的;江苏 6 例,占总统计数的5.04%;山东 4 例,占总统计数的 4.2%;福建 4 例,占总统计数的 4.2%;安徽省3 例,占总统计数的 2.52%。

  西部省份共计 6 例,占总统计数的 5.04%,其中:新疆自治区 2 例占总统计数的 1.68%;四川省 2 例占总统计数的 1.68%;贵州省 1 例占总统计数的 0.84%,甘肃省 1 例占总统计数的 0.84%。

  根据以上统计数字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犯罪的发案率与地域有一定的关系,东部省份相对较多,西部省份相对较少。虽然说这个可能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口数量有一定的关系。但也充分表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是集资诈骗犯罪的相对严重的区域。

  通过对犯罪地点的对比分析也可以得出一下有益启示:如果西部省份能够充分借鉴东部省份案发情况的原因以及特征研究、预防、打击的有效措施,则对西部集资诈骗犯罪的防控具有重大意义。

  (二)犯罪起始时间统计分析【4】

论文摘要

  
  由于统计的案例相对较少,中间部分年份案件发生数量的突降没有研究价值,但总体增加的发展趋势清晰可见,结合公安部的相关警示等信息以及最高法院的案例发布情况,更加印证了这个判断。比如:

  如 2009 年公安部预警信息,非法集资犯罪又呈现出四种新的手法:养老保险、“分时度假”、“一元租车”、“民间期货交易”。

  32再如 2012 公安部网站预警信息: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在预防和打击集资诈骗犯罪专项会议上表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成功地解决了一批重大案件,摸排多起涉嫌相应犯罪的交易,有效地维护了社会额和谐稳定。2010 年 12 月至 2011年 12 月,公安机关共立案侦破非法集资案件 420 件,涉及金额近 100 亿元,挽回经济损失近 11 亿元。辽全国有 9 个省份连续破获多起超亿元的大案要案。

  332010 年 06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唐亚南集资诈骗案、孙小明集资诈骗案、吕伟强集资诈骗案、张元蕾集资诈骗案。

  可以得知,集资诈骗犯罪在我国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犯罪数量的增加证明现有犯罪预防和治理措施在一定程度的难以从根本上扼制集资诈骗犯罪在我国的高发案、高增长的状态。也意味着有更多的人受到此类犯罪的危害。这再次彰显了加强集资诈骗犯罪实证研究的现实意义。

  (三)犯罪持续时间统计分析【5】

论文摘要

  
  以上统计数据表明,集资诈骗犯罪潜伏期在 1 个月以上 3 个月(包括 3 个月)以下的只有 3.66%,有 23 例案件在 6 个月以上 1 年(包括 1 年)以下 23 例,占19.32%;1 年以上 2 年(包括 2 年)以下 21 例,占 17.65%,2 年到 3 年(包括 3年)以下的 21 例,占 17.65%,3 年到 5 年(包括 5 年)的 22 例,占 19.49%;5年到 8 年(包括 8 年)的 12 例,占 10.08%。

  笔者所收集的 119 个案例中,其中最短的也有 1 个月以上,比如 2002 年 9月 10 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2)崇刑初字第 00152 号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陈励等人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区间为 1999 年 7 月下旬至8 月下旬。

  35但是更多的是犯罪时间长达 3 个月以上的共计 115 件,占总分析案件的96.64%。如:被告人陈跃梅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从 2004 年 1 月起至 2011 年案发时至,因买卖私彩亏钱,为了筹措资金继续购买私彩,陈跃梅谎称很多高层领导都是其朋友,并虚构抛出虚假的旅游项目、房地产项目、基金原始股等投资项目,承诺有高回报,诈骗的受害人 11 人。

  36其中 2009 年 7 月 20 日湖南省湘西的被告人杨金华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自2001 年以来,被告人杨金华因长期赌博,和经营休闲中心项目无方致使亏损严重,便开始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其朋友、同事及其他社会人员非法集资。至2008 年 12 月案发,被告人杨金华已经从事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近 8 年。

  37以上统计充分表明,集资诈骗案件持续时间较长,案发潜伏期 1 个月以上至近 8 年。一方面足见此类犯罪的隐蔽性极强;从另一方面讲,也为犯罪预防的提供了时间。如果能够及时进行集资诈骗犯罪预防,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一部分人员在受害之后及时觉悟并采取报案等避免损失扩大或尽可能挽回损失,也能降低集资诈骗犯罪的总体上的受害人数和犯罪金额。

  三、犯罪危害统计分析

  (一)受害人数统计分析【6】

论文摘要

  
  以上统计数字表明,平均每个案件受害人达到 4981 人。受害人在 10 人以下的只占 16.7%,最少的为 3 人。受害人在 10 人以上的 99 件,占 83.19%;受害人在 30 人以上 69 件,占总案件的 57.83%,由此可见集资诈骗犯罪受害人超过30 人占据了多数,受害人超过 30000 人的就有 3 起,案例中最多的甚至达到200000 人次以上。这一统计足见集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众多这一特征。

  笔者统计的案例受害人数最多的是2002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 23 号判决书确认的张永斌等集资诈骗案。

  案例十:被告张永斌等人集资诈骗案件从 1999 年 3 月至 2000 年 2 月,被告张永斌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的筹款目的,通过收取后款支付前期投资人回扣和返利来隐藏回扣和返利来源,还用诈骗来的钱来支付运营商和广告代理费,以及工资,奖金,通过该方法对大量的招聘代理与合作伙伴,骗取上海,江苏,安徽,湖北等地区 20 多万人的人民币 7.72 亿元,最后仍有超过 4.16 亿元资金无法返回。

  39由此可见,集资诈骗犯罪是一种明显的涉众型犯罪,犯罪涉案金额大、涉及群体多、社会影响极大,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受害人在经济受到损失后必定会极大的影响到社会基本单位----家庭。

  (二)犯罪数额、犯罪受害损失及其对比统计分析

  1.犯罪涉案金额统计分析【7】

论文摘要

  
  其中最低涉案金额为王金柱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为 30.5 万元,涉案金额低于 100 万人民币的案件仅有 10 件,占总案件的 8.4%。涉案金额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的案件相对仅有 45 件,涉案金额上亿元的达到 16 件。涉案数额最高的为王兴龙等 3 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 88423.6万元。可以查询到完整涉案金额及损失的案件共计 113 件(未收录曾成杰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884781.1488 万元,平均每案涉案金额为 7829.921671 万元。

  2.犯罪损失金额统计分析【8】

论文摘要

  
  查询案件共计113件,累计涉案损失金额380494.7262万元,平均每案涉案损失金额为3367.209967万元。犯罪损失最小的案件为刘加全案损失数额为23.09万元,犯罪损失最大的案件是1992年10月--到1998年5月8日发生在河南省的李国法等5人的集资诈骗、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该公司共有4203人次和13个单位参与集资,1995年10月至1998年5月共办理金卡入网5804个,银卡入网50174个,总计以“弹性营销”的名义集资6.1782亿元。案发前退还集资款共计7451.8263万元,尚有5.43301737亿元集资款无法返还。3.犯罪金额与犯罪损失对比统计分析【9】

论文摘要

  
  人均犯罪受骗金额:此统计的113个案例共计涉案金额为884781.1488万元,平均每案涉案金额为 7829.921671 万元,受害人为 592763 人,涉案人均受骗为1.4926 万元,按照平均每个案件受害人达到 4981 人(119 个案件)和平均每案涉案金额为 7829.921671 万元(113 个案件)统计,涉案人均受骗金额为 1.6007万元。

  人均受害金额:此统计的113个案例共累计涉案损失金额380494.7262万元,平均每案涉案损失金额为 3367.209967 万元。受害人为 592763 人,平均涉案受害金额为 0.6419 万元;按照平均每个案件受害人达到 4981 人(119 个案件)和平均每案涉案受害金额为 3367.209967 万元(113 个案件)统计,涉案人均受害金额为 0.676 万元。

  从人均受害涉案金额和人均受害损失金额来看,不管是人均涉案受害金额1.4926 万元或 1.6007 万元还是考察人均受害损失金额 0.6419 万元或 0.676 万元。从人均看来不能定为巨大,这与“庞兹骗局”中受害人相对均是小额投资,平均每人几百美元的情况比较一致。

  二种计算方法得出的涉案人均受害与受骗比例分别为:43.01%和 42.23%。

  追偿率分别为:56.99%和 57.77%。通过官方有挑选的公布的案例分析得出的结论为集资诈骗犯罪有较高的追偿率,大部分损失能够追回,这和有关地方官方公布的数据有出入。

  分析以上数据,得出人均受害金额 5.1797 万元,人均追偿 0.93235 万元,人均实际受害 4.2434 万元。这个数据与笔者的统计分析有一定的出入,北京这一特定地域、选材是否全面、非法集资犯罪类别的统计等方面形成了以上统计分析的偏差。

  以上基本说明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追偿率较低,受害人损失比例相对较大。结合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特征,可以得出犯罪损失较大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拆东墙补西墙过程中,支付了高息或高回报;2.个人挥霍。

  但是二者的比例有待进一步研究。二者比例的大小能够进一步揭示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动机的恶性程度,相信能够对法院在量刑时的自由裁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四、犯罪行为模式分析

  (一)犯罪行为模式归纳

  1.案例十一:被告人陈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东部省份江苏省)被告陈某在徐州西三环梅尔社区所承租的租房间内挂牌“满金投资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后期补办相应证照)进行投资贷款业务,采取”在社区门口做广告“、”众口相传“等宣传形式,,称投资款用于农场和化工厂,投资回报巨大,以 2%-3%的月度利率回报投资者,前后从 56 个投资者非法集资 6284000 元,除了很少一部分用于实际投资,大部分集资款项陈某等人都用在了高档酒店、娱乐俱乐部、洗浴中心等处挥霍,导致投资者 5557210 元资金不能偿还。43
  
  2.案例十二:张某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西部省份新疆省)张某在乌鲁木齐以新疆江邦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免费或廉价个人旅游,团体旅游,在客户中的承诺,10%-35%的年回报率,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建设老年公寓,在海南租房子等投入有高额回报的项目。先后与 138 位签署投资协议,最终受害人受害金额达 2995600 元,最终大部分款项无法偿还,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44通过对比较新的一个东部发达地区浙江省案例和一个西部欠发达地区新疆自治区案例的案件归纳分析,总结出其犯罪行为模式:

  1.如果行为人在非法占有(非法获利)目的之下,实施了欺骗行为;如以上二个案例的谎称“用于投资价值巨大的养殖场和化工厂”、“以组织疆内免费或低价旅游、组织老年客户旅游的名义”并支付“高息回报”。

  2.受害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如:“先期支付部分利息”和签订所谓的项目“合同”等。

  3.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者交付)财产;
  
  4.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人取得财产;
  
  5.重复 1-2-3-4,众多被害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从 56 名投资人手中非法集资人民币 628.4 万元“,”从 138 位被害人收取本金 2532000 元“。

  完成以上行为链条的,则为集资诈骗犯罪,犯罪人在虚假宣传方面共同特征为: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力和煽动性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

  (二)犯罪行为模式一般结构

  结合以上二个案例以及本文其他案例综合分析可以得知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模式本质相同。为: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2.受害人受到了欺骗并得出错误认知;3.受害人基于 2 条件下的错误认知交付给行为人财产;4.行为人基于 3 取得或者第三人取得了行为人基于 3 取得的财产;5.行为人和三人以上的受害人重复 1。2-3-4,三人以上受害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学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