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就业权的产生与发展
(一)平等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
1、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是人类几千年来孜孜以求的梦想,对什么是平等权也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有人认为平等权是一种价值观,体现了人们的价值判断;有人认为平等权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千百年人们追求法治精神的体现。但不论持何种观点,对平等和自由是人类的基本价值目标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平等和自由是人类在群体性的相互交往中在精神层面形成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人类千百年来所向往的诸多价值都不过是这两大基本价值的派生物或具体化。” 人类思想史上千百年来探讨正义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用平等和自由作为正义的基本价值判断。平等权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是宗教,在世界三大宗教的教义中,都有平等的价值要求。
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佛教和伊斯兰教的众生平等,是平等权较早的思想渊源。现代社会,强调用法治的方法治理国家,相应地也要用法律来定义平等权。
我个人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权就是指每个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差别对待,并有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民享有平等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来自于我国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经济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我国公民拥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是我们国家几代人经过反复斗争才最终获得的成果。
2、平等权的法律渊源
1776年7月4日,美国的大陆会议代表富兰克林和托马斯杰斐逊等人通过了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它首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洛克等人的天赋人权学说作为国家的理论基础。《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的《独立宣言》在世界上首次确立了基本人权保护的宪法原则,其中所蕴含的“平等权”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的基础。13年之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时期,夺取了政权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又颁布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正式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权为基本人权并宣告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宣言》的第一项内容的第一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平等的。”第六条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庄严宣告,摒弃了人类有阶级史以来的等级制度,是对世界历史上延续数千年的等级制度的彻底否定,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其对平等权的阐释,是人类人权史上迄今为止最绚烂的思想火花,至今仍未过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成立的联合国,接受了来自欧洲和北美先贤的平等思想,于W48年12月10日发布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第七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加入的1966年12月16日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来源于我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上述规定,是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法理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平等就业权的含义、性质及意义
1、平等就业权的含义
平等就业权,也有学者称为就业平等权,它来源于平等权和公民的劳动权,是平等权中的一个重要的权利束,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平等享有的就业机会以及平等选择职业、不因工作能力之外的原因而受到歧视的权利。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就业权资格是平等的,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而受到限制;二是在竞争就业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要依据自己的能力平等的参与,不得享有能力之外的特殊照顾,更不享有任何特权;三是认可合理化的差别对待,基于合理原则的差别化对待不是歧视,是基于对实质公平的考量并为实现真正平等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平等权并不要求每个人在每个方面都获得完全相同的对待,它允许合理的差别。国家可以为了正当的理由或者令人信服的利益而区别对待不同种类的公民。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对公民进行了区分或“归类”,区别的合宪性或正当性取决于区别的目的以及区别措施和目的之间的相关程度。人由于先天与后天的因素而导致有强弱之分,要承认男女之间身体条件的差异,也要承认各个民族、各个种族乃至各个地区之间因为各种原因其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各个民族、各个种族乃至各个地区的人民所受的教育程度以及文化技术的掌握程度也是有很大差距的。$于起点不同,如果不予以合理的差别对待,弱者就会输在起跑线上,这种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差距要求我们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必须予以充分考虑并合理地差别对待,不然将会造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永远不公平的现实。所以,仅仅追求形式平等还不是平等就业权的全部,抹杀差异甚至会造成实际上的更加不平等。平等原则的精神并不抹杀个体的差异,而是指对相同的人予以同样对待,对不同的人予以不同对待。认可合理化的差别不仅不是鼓励不平等,而正是为了实现真正平等。“实质平等正是为了弥补形式上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根据理性决定而釆取的某些合理的差别,以促使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所以,合理的差别原则正是对形式平等可能造成的实质上不平等的合理修正,对实现就业权的真正平等是必不可少的。
2、平等就业权的性质
(1)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宪法性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求职者在就业过程中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它来源于平等权和劳动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平等就业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就是宪法。
(2)就业平等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天赋人权,既是劳动者生存的前提,也为劳动者发展所必须。就业权在早期的中国被称为劳动权,就业权确实和劳动权密不可分,但就业权不是简单的劳动权。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提升,强调就业权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是分不开的,就业权是现代社会的法治化用语。就业权的内涵要大于和优于劳动权,其本身包含有求职者和用人者双方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含义,这种平等既包含求职时的机会均等也包括就业后各种待遇的平等。平等就业权是人的基本人权之一,强调就业权平等,不仅可以打破壁鱼森严的等级制度,还可以清除政府和垄断部门身上存在的腐败因素,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具有极强的工具价值。
(3)就业平等权是平等权利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说到就业平等权,人们会自然想到“平等权”和“就业权”。实际上,就业平等权在性质上不可避免的具有平等权和就业权的双重特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这两种权利的融合。但是平等就业权并不是平等权与就业权的简单相加,平等就业权是一种在就业概念上的平等权。平等权从来不是空泛的权利,是一个个实实在在的单个权利束的组合。比如教育平等权、财产平等权、选举平等权、就业平等权等等,就是这一个一个有血有肉的单个的权利束,组成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平等权。平等就业权正是这些众多平等权中的一支极其重要的权利束,它不仅要保障劳动者在个人起点上获得资源、发展的平等机会,而且要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平等的享有获得职位以及根据能力和贡献获得晋升的机会,并且要保障劳动者不因工作能力之外的原因而受到差别对待。“它既包括劳动者就业前的自我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包括就业过程中除特殊需要外的无差别对待。”
3、研究平等就业权的意义
当前强调就业权平等仍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个人身份(如制度性身份和出生身份)与随之而来的社会关系(家族、血缘)等“先赋性因素”基本上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地位和前途。建立新中国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这种不平等的格周,建立一个资源共享、机会均等的平等社会。建国初期,曾有一段短暂的具有平均主义性质的平等,但随后因强调阶级斗争,这种朴素的平等思想又随之被抛弃。改革开放以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使得部分人利用权力、资源优势地位获得了更多的利益,成为了新的利益集团,贫富出现严重分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强调平等权和就业平等权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对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1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充分竞争,没有充分竞争的市场不是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劳动市场的充分竞争是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之一。市场经济要求利用市场的力量来配置资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毫无疑问,劳动力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生产要素,而要达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竞争必不可少。充分竞争的前提要求是机会平等,而就业平等权的核心要求之一,就是要保证劳动者在就业中机会平等。
第二,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有助于反对特权。就业平等权,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平等权,平等权和特权是根本对立的。保护就业平等权的另一面就是反对就业特权,特权会导致歧视,一部分歧视本身就是因为特权所造成,而反对歧视,追求平等,有助于剥夺特权,促进公平。
第三,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平等就业权并不反对合理的差别对待,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平等就业权中所包含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合理的差别对待能有效保护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好与坏,历来是检验一个国家进步程度的试金石,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橄榄形的社会,一个相对均衡的社会。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提出了: “不患寡而患不均”①的观点。所以,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也应该是一个相对平均的社会,一个社会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就会发生问题,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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