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证分析以淮南市法院系统为例
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对审判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陪审员适用的任意性。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什么是“社会影响较大”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进行界定。在实践中造成了两种现象:其一,一些法院因为担心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不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或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控制,在审理有些案件时往往以“案件影响不大”为借口,不适用陪审程序;其二,目前经济日益发达,法院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办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积压,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被随意组成合议庭,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达到增长审限的目的。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审员加强案件的审理效果,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诉讼费用和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使案件久而不决。
二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过高及“专职陪审员”的出现使人民陪审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意化,造就了一批专职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中一部分系在职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人民陪审员只是兼职行为。当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冲突时,有些人往往会牺牲兼职工作,对于法院的邀请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议庭时间无法准时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很被动。人民陪审员中的另有一部分人属于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这部分人时间自由,对于法院的邀请积极性较大。加上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并没有实行随机制,因此人民陪审员人选的确定权就掌握在法院业务审判庭庭长和审判员手中,在案件决定适用陪审程序后,有些庭长或审判员往往挑选一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比较熟悉、时间较充裕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这样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某些法官和某些人民陪审员的固定搭配。这些人民陪审员就成了这个法官合议庭成员的必备人选,成为专职陪审员。加上人民陪审员信息未公幵化,导致回避权的形式化。目前每届人民陪审员选出后并未在普通老百姓中进行广泛公开宣传,在个案审理法庭开庭前也未组织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适用进行选择,致使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信息无从知晓,对陪审员是否适合参加案件审理,是否符合回避条件一无所知,使得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形同虚设。
三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有些法院重形式轻实质,把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作为一项形式,以及人民陪审员自己对职责认识的不足,这双重认识短板造成人民陪审员无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职能,导致“陪而不审”现象普遍存在。
笔者以安徽省淮南市法院系统为研究对象,自行设计调查问卷,共发放问卷170份,回收问卷154份,有效问卷148份。试图通过实证调查,对我国目前陪审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一)淮南市人民陪审员履职的基本情况
1.人民陪审员的结构组成。2005年7月,安徽省淮南市首批任命了 46名人民陪审员,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严格审查,规范程序,层层蹄选,至2012年分批次增补选任了 198名人民陪审员,期间有62人任期届满退出,36人因工作变动免去陪审资格。按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要求,该市又一次性选任155名人民陪审员。截至目前,该市法院系统现有人民陪审员301人。从职业分布来看,党政机关87人、事业单位46人,人民团体10人,公司企业48人,专业技术人员14人,乡镇(村)社区工作者52人,农民及其他群众44人。年龄结构为以30—55岁为主体,大约占总人数的85%。从学历结构上看,大专以上学历约占总人数的88%。
从年龄、职业、学历等方面来看陪审员的结构分布比较合理,较具代表性。【1】
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2012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纳入法院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大幅提升。2012年,淮南市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各类案件2654件,一审参审率51. 27%, 2013年上升为4581件,一审参审率上升到89.46%。从调查问卷反馈的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商事案件审理约占总参审数的59.4%,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约占总参审数的22. 9%,参与行政案件审理约占总参审数的10.7%,参与其它类型案件审理的约占总参审数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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