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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保护角度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31 共15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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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在于民事主体可以对私权利进行处分,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提供民事主体自由选择实现正义方式的机会,且民事诉讼调解中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的方式能够实现民事主体自由选择实现正义方式的机会与审判权不被过度限制两者之间的相对平衡及防止权利被滥用。从合法性基础分析,调解权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权利,对于法院来说是义务。设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权这一诉讼权利的合理行使。我国现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由于立法、司法理念的偏差及制度的不完善,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丧失了该制度的应有价值,且当事人权利被侵害的同时,还伴随着司法权威的下降等严重问题,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围绕当事人权利保护,对现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改革,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必须包含的重要内容,也必将是以司法公正为主题、以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目标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不可绕过的重大课题。

  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角度,修正和完善现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应以权利为本位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基本理论设计、程序设计及监督与救济等几个方面着手,构建完善的调解权利保障体系。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基本理论设计包括民事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功能、依据标准等方面。民事诉讼调解应以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自愿原则为核心原则,以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民事诉讼调解功能设计应定位为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自主解决纠纷权的合理行使;民事诉讼调解的依据标准应视法院在调解中的不同作用而定,若法院仅主持调解而不提出具体的调解意见,调解依据的标准就是自愿合法标准,若法院既主持调解又提出具体的调解意见,则应依据是非曲直标准。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程序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解范围。对调解适用的案件类型及审级作出必要的限制。二是调解组织。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短期内很难缓和,法院在一段时间内不具备实行调审分离的条件,且在审判权的影响下,调审合一模式存在的问题,调审分离模式中也会存在,笔者主张调解组织仍为审判组织。三是调解程序的启止。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启动及法院建议启动两种方式;为保证调解的效率价值,应对调解的期限及次数作出必要的限制;在当事人明确拒绝再调解及调解期限届满等不宜再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四是调解方式。以不公开及面对面调解为原则,以公开及背靠背调解为例外。五是调解语言。调解语言的应用应当遵循言语交际的正当性原则。调解人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并遵守调解语言禁忌。六是调解文书。调解文书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调解书,调解书的适用情形是: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合法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形式是调解笔录,调解笔录的适用情形是: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当事人达成合法协议的,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虽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达成合法调解协议,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即时生效的,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过程及协议内容记录在卷,当事人、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主要包括法院对诉讼调解的主持和监督,当事人的监督,及检察院对调解过程的监督;对被侵权当事人的救济主要包括二种方式:一是赋予当事人对调解的反悔权、对调解笔录的申辩权。二是将调解书纳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范围。

  关键词:民事诉讼 调解 权利保护

  目录
  
  摘要
  
  引言
  
  一、民事诉讼调解中侵害当事人权利的现状
  
  (一)侵害当事人权利的主要情形
  (二)导致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三)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导致的问题
  
  二、以权利为本位的民事诉讼调解之理论设计
  
  (一)功能定位
  (二)调解原则
  (三)法院调解依据的标准
  
  三、以权利为本位的民事诉讼调解之程序设计
  
  (―)适用范围
  (二)调解组织
  (三)调解程序的启止
  (四)调解方式
  (五)调解语言
  (六)调解文书
  
  四、监督与救济
  
  (―)监督
  (二)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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