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变迁,人们的思想观念得到了飞速的转变,婚姻关系从原来的“一夫多妻、以夫为尊”到如今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家庭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组成单位,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且每个国家也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着相关的法律制度。
配偶,作为婚姻关系的主体,法律赋予了其合法的权利,于是也就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然而即便如此,随着全球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演变,家庭的伦理性以及和谐性不断的被削弱,使得家庭成员的关系从群体性走向个体化。配偶的合法利益也受到了来自各方力量的强烈冲击,侵犯配偶权的形式及种类也越来越多。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婚姻法》关于侵犯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规定大多只能发生在离婚诉讼中 ,其赔偿请求的对象也仅限于有过错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 ,而非其他民事主体(特别是“第三者”)。因此 ,很多的侵权行为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而不能让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并且大多数是以离婚为结果,反而成全了有过错方及造成侵害的“第三者”.另外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的新认定,从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过错方的离婚成本,这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来说,所带来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于是正当的配偶权利的保护问题也就被摆到了我们必须要正视的位置。
二、问题的提出
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关于配偶间权利的问题层出不穷。曾经就有一个关于忠实义务的纠纷在当时的司法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该案的案情是:梁工是上海一家大型国营单位的工程师,业余生活非常喜欢跳舞,他与舞伴们的绯闻也从未间断。结婚二十年来,前妻因为他跳舞的事情没少和他吵架,1999 年冬,前妻终于厌倦了这样的生活,与梁工离了婚。不甘寂寞的梁工在舞伴中开始搜索合适的对象,很快,在 2000 年 6 月与雪梅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再加上雪梅对梁工的花边绯闻也有所了解,为保险起见,结婚时雪梅还特别要求梁工签署了一份“忠实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观。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30 万元。后来在 2002 年,雪梅发现了梁工与前妻有同居以及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性关系的事实,并携带物证及证人证言以梁工违反“夫妻忠实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虽然这个案例以雪梅胜诉终结,但是却在当时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大讨论,而且许多专家认为这个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它的判决结果并不表示,我国的法律就认可了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也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目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虽然已被明文写进了《婚姻法》的法律规定中,但是我们在关于夫妻一方如果发生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为等不忠行为,但尚未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时,如何来维护配偶的合法权益?无过错一方是只能“被动挨打”?还是有什么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都是值得讨论的现实问题。当然关于侵犯配偶权利还不仅仅只体现在这一个方面,配偶之间存在着许多法定的权利,那么对于这些权利,法律究竟赋予了其多少约束力?以及究竟如何在受到侵害时被保护?就是笔者将在论文中所要进行探讨的问题。
三、选题的背景
目前,虽然各国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完善了各自的《婚姻法》,以求更合理有效的维护婚姻关系当事人--配偶间的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法律在对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权利维护上,还是会遇到一些难以界定或认定的现实。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及取证困难的问题,强烈的挑战着配偶权的有效伸张。现今我国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核心,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等为补充,而且还会不断的进行内容上的更新,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已经是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在遇到一些现实问题时,还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两难的结果,其根源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它在实务操作中会尽可能的使各方利益达到一种平衡,但最终还是会倾向于相对较大的利益群体,那么必定会有一部分的利益得不到完全的满足。正如前面我所提到的案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既未表示支持也未予以否定。
原因是因为有专家指出,如果赋予“忠实协议”以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变成类似商人买卖、讨价还价的一种契约关系,这是法律绝对不想看到的结果,同样从婚姻的本质来说,也是我们大部分人所不能接受的。那么为了“顾全大局”而被牺牲的那一小块内容,我们又可以用什么方法来做补救?研究在婚姻中处于弱势或无过错方如何更全面的保护自己的婚姻?这,已然已经成为业界非常值得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
也是笔者决定参与这场讨论的一个重要动因。
四、文献综述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法律与文献,主要通过前往图书馆的方式进行参考文献的收集,也查阅了包括 CNKI、新浪等国内网站,在这个过程中笔者发现探讨有关配偶权方面的文章有许多,只要是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文献都会有关于这类问题的探讨,但由于各种切入的角度和观点不同,也因此有了多方位的借鉴。
首先,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版)一书,对最新的《婚姻法》进行了全面学习和理解,对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建立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李晓斌主编的《婚姻家庭--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典型案例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版)不但有详细的法律政策解读、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还全面收录了一些实用范本,能准确快速的解决相关问题,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工具书,对于笔者的写作有不小的帮助。
张伟编着的《转型期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 年)一书向我们揭示了在中国处于新的、快速的社会转型期,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并已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且书中作者究其主要原因有全球化背景下的家庭伦理关系的解构与重建、个体的人格因素、传统家庭伦理的沦丧与传统家庭代际关系的破坏、经济理性对家庭核心价值的入侵、过度强调以权力理论全面建构家庭制度及婚姻家庭法律环境的不完善等。对此作者建议应力倡并践行“贵和”理念,崇尚并培育宽容与多元主义的人文精神,树立与弘扬尊重人性尊严及包容他人的理念,重构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价值体系,重申与坚守婚姻家庭法德伦理性,强调奉行和利他奉献,建构与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环境,真正实现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健康。笔者也在文中参考借鉴了许多专家学者与法律事务工作者的论着与观点,对于本人的写作起到了很好的参考价值。
程维荣、袁奇钧主编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一书,是属于讲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比较研究丛书,力图反映四地婚姻家庭法制的历史渊源、主要内容及其相互间的异同与联系,重点在进入新世纪以来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近年的状况,揭示其中的若干规律性问题,在书中对于四地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而且论述了相关制度的区际冲突与协调,开阔了本人的视野,也拓宽了写作的思路,是一本突破地域和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参考文献。
陈苇主编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一书。
以为了适应调整 21 世纪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于 2001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为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 2001 年、2003 年颁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在制定之中,其“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作为着作背景,主编以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现行《继承法》和其他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编写了这部法学专业的教材,以适应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的需要。书中有案例导入,有要点评析,更有问题与思考,拓展了读者的知识面和深化相关理论知识,启发笔者思考新问题,成为了非常实用的学习参考文献。
郑小川、于晶编着的《亲属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一书,围绕亲属法用真实案例引出相关法理,大量吸收国内外最新亲属法的研究成果,对社会争论问题进行深入透彻的研讨,对本文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但淑华主编的《我国非婚同居--二元法律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2 年)一书,是从一个专门角度来探讨有关我国非婚同居问题的着作。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呈现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等特征,无疑也是对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我国现行法中有关非婚同居的规定寥寥无几。本着作探讨了我国当前非婚同居的现实情况;对非婚同居问题中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进行了历史考察和法哲学分析;同时也对域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且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有社会性别意识的对策和建议,对于笔者研究配偶权的维护有着直接的借鉴作用。这确是一部时代性较强具有现实意义和未来展望的力作,对于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维护合法权益有着较强的意义。
谭芳主编的《婚姻三重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一书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新修订的,作者从法官到律师,变换的角色中,承载的是多年来一以贯之的法律情怀。从解惑到支招,冰冷的法条中,诠释的是迷茫中追寻的幸福真谛。全书以案例为指引,根据社会上的热点和疑难问题,对涉及的主要条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帮助读者们正确理解它的精神实质,是一本非常实用的法律工具书。
除了以上的文献,还有王利明主编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亲属继承篇、侵权行为篇》(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黄松有主编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等书籍,都是涉及婚姻家庭的着作,在笔者完成论文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为了能更全面的研究这个课题,笔者还参阅了一些外国文献和法典,如罗思荣译的《美国纽约州家庭法》,(载张贤钰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汉穆拉比法典》,(载《世界着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瑞士民法典》等等。让笔者在完成论文的过程中,拓宽了思维。试着从国外法理的角度进行一个横向比较,重点了解其他国家的相关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效力,所以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笔者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以比较分析为主要方法,并且结合现实的案例,从广泛意义上结合一般侵权理论,探讨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并且对我国现行《民法》和《婚姻法》关于配偶权制度进行评述,试图规制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文以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权为核心,列举出可能产生侵权的各种情形,通过国内外现状及相关法律的比较分析,探讨这种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以期待能够完善婚姻法的配偶权制度,维护一些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希望能对这方面的社会实践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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