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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27 共20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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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言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就是调整亲属身份的变动和亲属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婚姻法的价值判断特殊并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发展。

  进入 21 世纪以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不断向纵深发展,其着重关注调整的方向也随之演化发展,自 1950 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80 年第二部《婚姻法》再到 2001 年修订了 1980 年婚姻法,2001 年和 2003 年分别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后到 2011 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颁布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热议。

  单从《解释(三)》我们就可以看出目前婚姻法关注的重点已经开始逐渐向夫妻财产关系上来倾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与分割涉及条款有 12 条、夫妻财产共同抑或是归属个人的判定涉及条款有 19 条,足可见夫妻财产问题是如今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热点讨论范畴,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婚姻法》及其三次解释中有关夫妻财产的若干问题。


    第一章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述

  第一节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及辨析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可以分为对夫妻财产制度和共同财产制度这两个方面去阐述。首先,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双方或一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以及对单方面或者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夫妻财产归属及清算的依据等综合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另外,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面的财产,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一部分财产合并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第二节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分别在 1950 年、1980 年以及 2001 年颁布和修订了三个版本的婚姻法,从立法上来看,虽然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实际问题侧重不同,但其对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内容是相互联系并一脉相承的。

  1950 年的婚姻法由当时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联合起草,对于当时的立法参考而言,我国主要参考了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相关法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其中包括了部分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些财产方面的阐述和规定,我们可以参考其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我们可见其对于夫妻财产制的涉及较为简单,着重强调的是财产的一般共同制内容,即夫妻双方均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

  1980 年的婚姻法在立法上改为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开始明确指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而对于法条所述的共同财产本身而言,夫妻双方对其可以说是都具有相平等的一系列的处理权,同时法律中也加入了双方约定情形的法律例外规定。

  2001 年婚姻法则更为具体地规定了夫妻双方相关财产制度的情形与内容,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何种情形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同时亦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有相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何种情形财产归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双方财产制度可以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意愿进行约定,亦规定了约定必须采取的书面形式。至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大体结构已经相当明晰,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基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又辅以特殊约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第三节 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界定和构成

  夫妻共同财产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而体现出许多种不同的类型表现形式,从各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类型来看一般可以分为基于一般情形的共同制度、基于婚后所得情形的共同制度、基于动产及所得的共同制度以及基于夫妻劳动所得的共同制度。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内容上来看即为前文所提及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基于一般情形的共同制度可以定义为不论夫妻财产是属于婚前个人所有还是婚后共同共有,不论夫妻财产是属于一般动产的范畴还是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夫妻间所有的财产均归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目前德国、法国、菲律宾等国家均适用本共同制。如《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第 75 条规定“夫妻婚前有权签署夫妻财产契约,选择一般共同制……等,如无财产契约的,适用本法规定的一般共同制原则”.

  基于婚后所得情形的共同制度,其可以定义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均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法律对部分财产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业已对部分财产订立约定的,则作为例外条款,同时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不应当适用这种共同制度类别。

  基于动产及所得的共同制度可以定义为夫妻双方各自婚前所有的动产和婚后所有的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其排除了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的动产。基于夫妻劳动所得的共同制度是范围最为狭隘的一种共同制,其可以定义为仅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不仅排除了婚前财产,也排除了夫妻婚后的非劳动所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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