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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制度优化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39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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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人民群众作为最广泛、最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对当前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起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推动作用。不断见诸报端的种种公民通过大众媒介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以及表达诉求现象,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现代民主意识逐渐增强。物质文明的进步无形中推动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让公民通过法律制度有序地参与到社会的管理与决策当中,把理想的民主变成现实。民主不仅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和运行必须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还包括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权力行使享有合宪性及合法性的广泛监督权利。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依靠人民的力量作为支撑,司法民主制度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重要通道,使其民主地参与司法过程,通过切身感受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另外,对于不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各种权力腐败问题,公民通过自由地参与管理和决策,对权力的监督能够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伐。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推行了一系列司法民主制度改革措施,司法民主价值再次得到重视。在 2013 年 1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北京等 10 个省市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
  
  内容主要包括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落实随机抽取原则、完善陪审工作机制等有关方面。中国司法民主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折射出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决策过程的权力需要通过一系列民主制度作为法律保障,实现普通公民的民主诉求;另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的司法民主制度的落实状况还不尽人意,还需进一步的改革措施来完善;另外,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等现象,司法民主制度的实施作为司法权力监督的重要环节,它的落实不仅关系到国家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对于我国长期存在国家行政权力干预司法过程的现象,同样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通过司法裁判解决各种社会纠纷,不仅要求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同时也需要符合公民的主流价值取向。法律的适用结果只有与群众心中的正义相符,才不会引起更为复杂的其它社会矛盾。近年来,民众对司法裁判的各种社会争议的不断涌现,一些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所持的不同的观点甚至于影响到法院的最终判决,这些现象使得研究者不得不从理论上对司法制度的民主价值进行探索。
  
  民意与司法裁判何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冲突?如何使司法民主制度的发展对民意进行正确的引导并且对司法裁判产生积极作用?在司法制度的深入改革过程中不得不重视民主化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调和民意与司法审判结果之间的分歧,司法民主制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缓冲作用。公民自觉地遵守和积极的拥护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离不开每个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同感。中国当下司法体制改革以追求司法公正为目标,无论是司法民主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还是司法公开的现实意义,二者对司法权力的运行所起到的民主监督作用,对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目标起到民主促进作用,这与民主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密不可分。然而,在司法领域,法官所适用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成文的、正式的规范,同时也是相对滞后的。
  
  来自民间的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对案件的价值判断与既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冲突是合理的,这些不成文的观点对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适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阻碍,将陪审员的意见和批评作为司法改革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的重要参照依据显得尤为必要,对这些矛盾的反思与总结必然会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很大的程度上需要借鉴陪审员所提供的社会价值观点与社会认知, 来不断更新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规范,以维持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司法民主理论逐步成熟的过程中,司法权力的民主运作机制也日臻完善,权力的民主控制与民主监督推动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在以往的改革措施中,司法民主的独特价值并未同立法民主等其它民主理论一样在实践中得到足够的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民民主思想被领导人高度重视,司法民主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013 年 11 月 12日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并对社会的民主法治进步、权力制约监督等方面等做出了重要部署。
  
  同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并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司法民主概念中国司法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陈端洪教授指出:"司法与民主是两回事,应保持距离".民主制度的产生看似与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然而,法律制度是否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必须依据民众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它的是否认同来决定。民主化的司法制度能够促使法律规范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正当的适用,并且促使法律规范本身得到完善和被社会认同。
  
  司法民主并不是超越现行法律做出任意性裁判,而是现行法律制度的适用中依据正当的司法程序吸纳民众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使得司法裁判最终更接近于案例的真相,并不妨碍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相反地,仅仅依赖职业化的审判人员对案件做出单一的解读与判断,不利于案件的全面剖析,并且容易走向片面性的误判。

  关于司法民主与司法民主化概念的解读,刘景辉认为二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主要是就司法权力的民主目标、民主组织体系和民主方法与程序的宏观理论体系,后者则指的是司法由非民主走向民主或由低水平民主走向高水平民主的过程。司法民主化致力于探索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实现司法民主,势必与传统的司法消极主义方法和手段形成冲突,其极端表现形式就是司法大众化。

  实现司法民主的形式多样,诸如陪审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司法公开等。其中,陪审制是实现司法民主最重要的形式。我国的陪审制度属于参审制,关于它的涵义在我国也无统一论断。何家弘先生在《中国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介绍了英美法系基于司法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而采取的分工陪审制度.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参与事实的判断,作为法官认定事实判断的依据,法官依据这样的判断结果进一步正当的适用法律进行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作为单一的审判主体,对案件事实可能存在不够全面的分析与论断而产生误判,这种缺陷由陪审制度来弥补是合理而且必要的。以往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在审判过程中二者之间如何协调配合,在陪审员表达意见民意同时,不妨碍法官运用专业知识合理的适用法律,并最终使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审判中得到圆满地实现。
  
  虽然职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法律的准确适用方面占据优势,但是权力失去制衡与监督必然会导致专断。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使得职业法官的所言所行置于陪审团的监督与约束之下,并且,陪审员来自民间、更知悉普通人的生活经验, 他们更能很好地捕捉案件的真相,有利于推动司法过程产生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西方学者很少提及司法民主概念,受自由主义理念和程序正义观的影响,大多数学者往往从司法程序和制度层面研究司法民主理论。当代西方政治民主理论中,精英式民主理论占据着主导地位。托克维尔作为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陪审制度作为人民主权的形式,与国家民主立法制度一样也具有民主性。按照托克维尔的观点,司法民主依赖于国家的政治民主程度,政治民主理论的发展影响着司法民主理论。

  意大利学者莫诺·卡佩莱蒂认为,民主是司法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他分析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基本模式,指出司法程序的民主特征;认为法官应当相对于当事人保持中立,司法应当从程序和形式上实现其民主价值.总的来说,在司法领域,国外学者更加注重司法独立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平衡,关注司法程序的民主参与程度,以及为公民服务的理念。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卡洛尔·佩德曼出版了《参与和民主理论》,奠定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基础,与卢梭,密尔,科尔等早期不切实际的古典参与式民主理论所持的观点有所不同。他分析了个人通过民主参与政治,对其自身素质的提高和政治实践的益处;同时指出了当代民主理论的缺陷.当代学者麦克福森和巴伯在这之后对参与式民主理论进行了深入剖析。

  三、分析框架与方法

  本文从司法民主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司法民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途径,借鉴国内外相关司法制度构建的理论和实践,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化,使司法制度的改革内容更加科学和民主化,拓宽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研究路径,对司法制度进行多个角度进行研究,以人民主权、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理论为指导,以社会司法审判实践为依托,从理论角度探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并形成可操作的制度体系;我国制度性的司法民主形式虽然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权形成一定的制约,但并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在制度与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缺陷,推进国家的法治发展还需要在司法改革中加强司法民主理论制度的构建,使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和审判结果更加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协调民意与司法之间的种种矛盾关系,通过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来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制约司法权力、保障人民自由等重要功能,引导民众积极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审理与监督当中,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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