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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1 共69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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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册制注重事后监督

  证券发行审核的宽松环境,使得许多企业能够顺利地拿到证券发行的门票,参与市场活动,激发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活力,也为众多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投资的对象。但是宽松的市场门槛,必然导致后患无穷的破坏市场的分子。为了刺激证券市场的灵活发展,宽松的发行审核方式是必要的,同时严厉的事后监督也应运而生。对于在证券发行的过程中造假、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通过法律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威慑危害证券市场交易的违法活动,打击经济犯罪,保障最广大投资者的市场经济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这些危害市场交易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主动、积极地将违法发行人绳之于法。同时广大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投资交易过程中,如果因为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法律文件规定的欠缺或瑕疵的情形,能够证明自己投资受到的损失是因为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实导致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方式和办法由有管辖权的机构认定,并对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鉴定并实行相应的赔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进行注册制改革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各自的优劣之处,核准制与注册制这两种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审核制度也不例外。二者都在成熟的证券市场被广泛应用,没有绝对的哪个制度优越于另一个制度之说。注册制在全球的典型代表为美国,二十一世纪以来,美国法被拉美以及亚非等第三世界国家借鉴和移植,其主要内容就是民商法,高鸿钧教授在其《美国法全球化--典型例证与法理反思》一文中尖锐指出美国通过输出其不断创新的商事法猎食转型国家法律改革,注册制被这些国家理所当然加以引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两种审核制度,要么是其中的一种,有时也有两种制度都运用的情况。

  虽然核准制与注册制这两种制度内涵不同,但这些国家都无一例外是资本市场极为发达的,在其证券市场投资者普遍都具有较高的素质,因此两种制度都能在各自国家获得成功。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我国要想顺利推进注册制改革,就要结合本国国情制定改革的方案,改革的方向确定以后,就要在具体细节上完善改革的措施,结合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素质是必由之路。提高投资者素质的途径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加大对投资者的辅导与教育力度,从知识水平等方面提高其投资能力;其次是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使投资者能够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投资,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此外,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引进更多国际投资者,也要加快我国资本的走出去战略,让国内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国际证券市场,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提高我国投资者的素质。

  我国目前正处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阶段,注册制有其实施的必要,而且就我国而言,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也有了实施注册制改革的可行性和条件。

  一、核准制存在的痼疾

  核准制一个很难克服的弊端在于,监管机构对每一起股票发行审核无法做到准确无误。政府监管机构在审核时不可避免的会有失误出现。因为作为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其主观判断往往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正与准确;同时,由于一些外部因素,监管人员的判断也会随之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另外,监管机构做到绝对的客观和中立也是不可能的,主观的先入为主以及偏袒某些发行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机构的失误有时导致有资格发行上市的公司丧失发行权,从而使其无法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直接对公司的经营造成沉重的打击。另一种情况是,监管机构的失误使得不具有上市资格的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时,对整个证券市场会带来严重的损害,会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经常出现监管者失误的情形,会使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大大降低,市场变得混乱不堪,从整体上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

  如前文所述,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核准决定会让投资者认为是权威的、正确的,从而对其不进行怀疑,久而久之,投资者就会严重依赖于证券机构的核准决定而不进行自己的判断。核准制也无法使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形成自己的判断。虽然有时监管机构对投资者表明其审核意见并不是对发行证券质量好坏的评价,但往往投资者会相信监管机构的审核决定而进行投资。这是核准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弊病,对于培育高素质的投资者群体有害而无益。

  投资者由于有上述的依赖心理,在进行证券投资失败的情况下,会对自己的过错熟视无睹,认识不到失败的原因,却经常向监管机构发难,监管机构在核准制下又不承担证券发行失败的责任,最终导致投资者追责无门,在现实中给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不利于监管机构正常监管活动的开展。

  二、注册制能激活市场活力

  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展开形式审查是注册制的重要特征。这给每个发行人一种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发行人可以进入证券市场自由竞争。政府监管机构只充当证券发行的服务者,不对证券发行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市场主体能够有充分的自由将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可以使市场中的各种资源实现充分流动。当前我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期",在这个历史大背景下,任何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的制度和机制都应该为我所用。而且,就我国当前而言,缺乏市场活力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不管是在投资领域、消费领域抑或消费领域,产能过剩、市场饱和等问题严重困扰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要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把市场中的各种有利要素充分调动起来,实现一切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源泉充分涌流。注册制改革能使投资者获得一个自由的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其程序简便易行,能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证券发行人以及投资者的素质。

  综上所述,在我国推进注册制改革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破解经济改革难题,全面激发市场活力的必由之路。

  三、注册制程序简单,市场准入门槛低

  在程序上,证券监管机构不对发行人的资格能力、此次发行的投资价值等作评判,只对其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发行人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信息披露要求。只要符合要求,发行人便取得股票发行权,而无需等待监管机构再额外授权。这种发行审核程序简便、易于操作,能够有效提高监管机构的审核效率,也在无形中免除了发行人诸多负担,可以使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股票的公开发行工作。而且,在注册制这种程序下,发行人自己要承担股票发行失败的责任,可以有效督促其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了确保发行成功,发行人还必须公开相关信息,这也促使发行人有必要主动做好信息披露这一重要任务。但是与之相反,核准制则要对发行人实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审查的期限较长,审核的程序繁琐,审核的工作量极大,标准也相对严格,这些都导致核准制难以降低其市场准入的门槛,无法提高监管机构的审核效率,为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了很多无谓的资源浪费。

  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发行程序简单,发行人发行股票后,股票的发行水平高低取决于市场投资者的选择,发行人的自身能力对能否成功发行有很大的影响,这就促使发行人提高自身竞争力以使自己的股票能够在证券市场中成为"抢手货".但是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前就做足了发行有关的工作,一旦发行成功,也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促使发行人进一步提高其竞争力,对于股票的成长也不利。

  四、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已初步具备了进行注册制改革的条件,具体体现在:

  (一)相关法律制度已趋于完备

  我国法律中已初步规定了注册制最重要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发行责任制度。这些制度对注册制改革不可或缺。相关法律制度还体现为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类法律保障已经建立。市场经济基本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经济运行已经在法治的轨道内。

  (二)市场主体已具备比较良好的素质

  经过证券市场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主体的素质已经得到提高。对于发行人,其在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下有了较高的诚信度,发行人的守法意识也得到提高。对于其他中介机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金融、法律和会计等专业教育的重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中对中介机构证券发行责任的规定也日益完善,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对于投资者,我国当前核准制下投资者已经能够利用有限的信息对股票投资作出判断,未来的主要问题是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所需要的信息是否能够满足其需求。实行注册之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机会增多,其素质也必然会随之提升。

  (三)市场接纳能力也满足注册制改革的进行

  虽然注册制实施之后,发行上市的企业会骤增,股价在短期内可能出现波动,但这种波动甚至下跌是证券市场正常的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市场对其有足够的适应能力,能够接受这种波动带来的阵痛。因此,实施注册制,对整个股票市场抑或是证券市场来说短期有影响,但长期来说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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