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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和地区审核制度概况及其借鉴(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1 共44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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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壁垒在注册制下可以被克服,使市场中各方面的力量实现均衡。在采用注册制的国家,由于注册制在促进公司融资方面的优势,公众股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这些公司通过进一步发展往往成为上市公司,实现了公司发展质的飞跃。与注册制的监管理念不同,核准制更多的体现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因为实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唯恐股票市场中进入不利于交易的主体,产生扰乱市场的因素,所以其更重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安全。注册制下能够进入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公司数量较大,如果是在核准制的情况下,只有少数股份公司的股票成为上市交易的对象,供给远远小于需求将会导致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所以上市审核会因为没有实现注册化而在与发行审核的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即使将两种审核模式予以分开。股票公开发行一般在一级市场内进行,一级市场可以看成是股票市场的初级阶段,只有在源头上把市场搞活,市场经济的滚滚大潮才能持久,所以要在制度设计上拓宽市场主体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这个目标可以通过注册制实现,对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可以扩大一级市场的交易规模,让更多的市场资源在发行市场自由流动。所以,基于发行市场在整个股票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对其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显得极有必要。

  三、注册制下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对以上国家与地区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注册还是核准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股票发行来说至关重要。信息披露又可称之为信息公开,它要求发行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将其财务与经营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要按监管机构确定的方式向公众予以公告。信息披露要符合完整、准确、及时以及易于获得。

  完整意味着上市公司要将投资者据以进行判断的所有必需信息全部公开,不能有重大遗漏。但是涉及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进行披露。准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有瑕疵,即不能存在虚假、错误以及会误导投资者的部分。及时意味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使投资者尽早知晓。

  确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在于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本身并无任何经济价值,它只是一定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凭证。其真正的价值,是由发行股票的企业的经营情况决定的,同时,股票的价格会受到市场情况影响而上下波动。在进行股票交易时,投资者与股票的发行人没有交流的机会,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将其经营情况公告给投资者,投资者就无从知道进行股票交易能否获利,就没有进行判断的依据。因此,要保证每个投资者拥有平等的信息获得机会,这样才符合证券法三公原则的要求。

  最早确立信息披露制度的是英国,是在其 1845 年指定的公司法中。美国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进行证券立法时确立该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各国均在其公司法与证券法中建立了详尽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在各国证券交易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于信息披露的具体方式,各国都是要求上市公司制作相应的披露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上市时的公告书,定期报告如年报、季报等,此外还有临时报告,主要是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处理、涉及公司的收购与合并等事项的报告。

  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制度更有着极端重要的意义。因为注册制下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的实质部分不作审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很难被投资者知晓,投资者无法对股票投资进行判断,投资会出现盲目性。而且对于发行人来说,股票发行能否成功,取决于投资者会不会购买股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希望监管者对发行人的审核能够通过,但注册制下不需要监管者审核,信息披露的"矛头"就指向投资者,希望通过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购买发行人的股票,所以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作用更加有利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因此,可以说,注册制离不开信息披露制度,其实施依赖于信息披露的完善。

  这个结论也能从各国的实践获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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