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金融机构说
《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有利于央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但是笔者认为不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目前理论界关于“非金融机构”并没有准确的概念,具体哪些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尚未达成共识,用一个笼统的概念界定另外一个笼统的概念,存在逻辑错误,不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更不利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
3.准金融机构说
虽然《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但是许多学者并不支持该认定,认为应当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准金融机构。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吸收、发放存款,办理结算等业务是银行的专有业务。⑦当前大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外宣称其是中介机构,和用户之间是民事代理关系。但是,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均表明其不是单纯的中介机构,以“余额宝”为例,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大肆宣传“余额宝”能够给用户尤其是小额用户带来的远远高于银行利息的收入,大量吸收用户资金。不管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代理业务还是新推出的资金增值业务,均具有吸收存款、发放存款及办理结算等实质,第三方支付机构理应被认定为“准金融机构”.
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资金支付、资金流转及资金结算等业务,具有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实质,将其笼统的认定为“准金融机构”着实不妥。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仅仅将银行、证券、基金、信托及保险等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状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亦不能认定为“金融机构”,比照金融机构的性质,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认定为“准金融机构”更为严谨和科学。
(三)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按照民法规范缔结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主要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本质上受民法的保护。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第三方支付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者缺一不可。
1.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方支付主体,是指参与到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用户及银行等。
(1)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活动中扮演着交易桥梁的作用,为用户提供支付平台或者交易通道,方便交易双方完成交易。目前,国内大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线、环迅支付等。
(2)用户
第三方支付用户包括付款方(买方)及收款方(卖方),交易双方是第三方支付活动主要参与者。买方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接受服务,履行付款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卖方是指提供服务,享有收款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在网上消费的过程中,用户双方交易行为影响着第三方支付行为的开始、过程及结束。买方消费行为代表着第三方支付行为的开始,卖方提供服务收到资金时代表支付行为的结束。
(3)银行
银行是指在第三方支付中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包括付款方(买方)开户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中间行及收款方(卖方)开户行。买方开户行是指为买方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在用户资金充足情况下提供付款义务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中间行,亦称第三方支付机构专用开户行。在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相关银行开设专门存储账户,存储用户备付金。卖方开户行是指为卖方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银行。
2.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内容
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第三方支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支付的内容,是指第三方支付主体在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1)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买卖合同关系,是第三方支付基础法律关系。一旦买卖双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第三方支付中的商品或服务等标的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关系便成立,双方形成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买方是债务人,享有要求卖方按时发货或提供服务,并保证商品及服务质量的权利,同时,理应履行按时付款的义务;卖方是债权人,享有按照约定收款的权利,承担按时交付无质量瑕疵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2)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电子商务中,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前提是履行注册义务,注册过程中签订的注册服务协议约定了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处于中立地位,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所有用户一视同仁。用户享有主要权利: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禁止挪用资金;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个人信息保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行状况,用户享有知情权;在合法前提下,按照用户指令对买卖双方资金划付的义务;在用户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失最小化,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履行主要义务:保证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可靠,严格保管、使用个人账户及密码;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非法活动;依照交易指南,保证交易指令准确无误。通过了解第三方支付的流程可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是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主要享有收受代理费的权利。另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间接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受备付金孳息的权利,对此学术界争论不一,笔者亦不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拥有孳息。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特殊性,其承担义务主要如下:用户信息保密义务;用户资金安全义务;信息公开义务;按照客户指令,资金支付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3)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以支付宝为例,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开始,买方付款环节由买方开户行通过网上银行服务将资金划入虚拟账户,随后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机构中间行,卖方发货至买方确认收货期间,资金(备付金)存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间行,买方确认收货交易完成,第三方支付机构中间行将资金汇入卖方虚拟账户,最后汇入卖方开户行。通过上述交易流程可知,银行主要承担如下义务:审查用户账户真实、安全义务;按照买卖双方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指令,划付资金义务;妥善保管用户资金,保障资金安全义务。同时,享有收取手续费及要求买方保障资金充足的权利。
3.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第三方支付行为。买方选定商品或服务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或间接的将资金汇入卖方账户,完成资金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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