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界定
(一)第三方支付的基本理论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界定是研究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的基础,国内学者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观点不一,深入剖析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质,以达到对第三方支付内涵的准确认识。
1.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内涵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关于第三方支付相关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关于“第三方支付”的内涵学术界存在很多观点,一直未形成定论。学术界主要观点如下:
(1)支付平台说
学术界部分学者将第三方支付落脚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简单的认为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支付平台,混淆第三方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笔者认为如此定义第三方支付欠妥,未能厘清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质,将“第三方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混为一谈,对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的研究存在极大误区。
(2)法律关系说
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从法律关系出发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界定,认为第三方支付主体是从事第三方支付活动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买卖双方及银行;第三方支付内容为第三方支付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用户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方支付的客体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支付行为,即为用户提供资金支付、资金结算等服务。笔者认为该界定不仅条理清晰,而且客观的剖析了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更为妥当。
通过分析上述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研究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的前提是厘清第三方支付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相关概念。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2.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以其独立性、安全性高、方便快捷等特点,发展迅速,已成为人们生活消费中不可或缺的支付方式,备受人们亲睐。通过分析 2005-2013 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规模数据可知,我国第三方支付因其无以比拟的优越性发展迅猛,成为电子商务中主流支付方式。
(1)独立性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于买卖双方,为买卖双方进行的交易提供平台。以支付宝为例,消费者首先选定商品或服务,然后在决定购买后将资金汇入支付宝账户,支付宝通过其合作银行的专用账户保管资金,并通知卖家货款已存入支付宝账户,其可以发货或提供服务,待买家收到商品或得到服务后确认收货,资金将由支付宝账户汇入卖家账户,双方完成交易。在整个网络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一直扮演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高度独立于交易双方,合理、合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方便快捷
传统网络交易手续复杂,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往往因为交易手续的复杂性而放弃交易,大大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然而,第三方支付机构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简便的交易方式,通过与各大银行合作,提供各大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链接窗口,实现一体化服务,简化了消费者网络交易的手续,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具有极大的便捷优势。
(3)安全性高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连接消费者与网络卖家的中介机构,为消费者与卖家在网上架起交易桥梁,在电子商务中为消费者与卖家提供交易平台,安全加密传输网络交易信息,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在授予第三方支付机构许可证时,严格审核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格,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具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及风险准备金才能够从事支付业务,严格的审核制度不仅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性,而且进一步保障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第三方支付交易模式分析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 253 家支付机构获得支付业务牌照,97 家从事互联网支付,其他从事预付卡业务。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核心企业市场份额占有率持续稳定,支付宝以其独特的优势占据电子商务市场份额半壁江山,财付通、银联在线、快线、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环迅支付等机构占据另一半市场份额。尽管目前有近百家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电子商务市场份额均被资金雄厚、创新意识强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占据,进而,界定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了解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第三方支付交易模式分类的观点并未达成一致,笔者通过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结合本文撰写目的进行以下分类:
(1)通道型第三方支付与平台账户型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以是否存在虚拟账户为依据,分为通道型和平台账户型第三方支付。通道型第三方支付,又称为第三方网关支付,以首信易为代表。在通道型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用户无需具有虚拟账户,只需通过支付平台的网银链接直接将资金支付给银行,银行在收到资金后将信息反馈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在将支付完成的信息通知用户。在整个支付的过程中,通道型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为用户提供畅通的支付通道,传输交易数据和信息,并未实际的参与到交易中。该种支付方式进入门槛低,是目前发展比较成熟的第三方支付类型。平台账户型第三方支付是为用户在平台开设虚拟账户,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平台各大银行网上银行链接服务,给虚拟账户充值,资金存放在用户的虚拟账户,随时可以用于支付。该种支付模式是当前主要的支付模式,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
(2)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与纯粹支付型第三方支付
平台账户型第三方支付可依据担保状况进一步分为信用担保型与纯粹支付型第三方支付。信用担保型第三方支付是兼具支付中介与交易担保两种功能的支付模式,以支付宝为例,其交易模式如下:首先,买方、卖方均应在支付宝平台注册虚拟账户,用以存放资金。其次,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可以通过各大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将资金存入虚拟账户,在购买商品付款环节,通过虚拟账户将资金汇入支付宝在合作银行的专有账户,支付宝在收到货款后,立即通知卖方发货,在买方确认收货后,支付宝将资金汇入卖方账户。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提供交易平台承担交易中介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用户交易资金担保,大大提高了网上交易的安全。纯粹支付型第三方支付是指仅为用户提供支付平台的账户型第三方支付模式,我国目前以快钱为代表。用户通过虚拟账户链接支付平台网上银行服务,直接将资金汇入卖方账户,整个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为用户存储资金,即不承担交易担保责任。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属性分析
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不断创新的趋势下,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第三方支付行业动态,准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有效规制第三方支付行为,完善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否则,定性不准确,任其在“法律真空地带”自由发展,无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难以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将造成支付行业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由于目前国内规制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学术界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地位一直未达成定论,学术界主要存在金融机构说、非金融机构说和准金融机构说,下面笔者将逐一阐述,并提出自己观点。
1.金融机构说
在《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前后,学术界一直有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是金融机构。这些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原本只能由商业银行从事的中间服务,包括货币支付、资金流转、资金清算等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从事上述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因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从事上述服务亦应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笔者认为扩大化的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认定为金融机构,存在不妥之处。我国现行法律将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其中仅有商业银行能够从事吸收存款、发放存款、办理结算、资金流转等服务,明令禁止其他机构从事上述业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该范围,牵强的将其归为此类,变相扩大金融机构范围,必将造成金融领域混乱,法律监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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