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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及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30 共48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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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外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及启示

  (一)美国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

  美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早,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较完善,尤其重视对货币服务业务的监管。在美国,第三方支付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货币转移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行业纳入货币服务业务监管体系,标志着美国步入全面监管第三支付行业的时代。

  1.监管机制

  (1)法律监管体系较完善

  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认定为货币服务机构,历来重视对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的监管,即功能性监管模式。美国并没有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专门立法,通过完善成文法、判例的方式将其纳入货币服务商监管体系。自1995年始,美国各州相继出台了规制电子商务的法律,包括《统一电子交易法》、《伊利诺斯州电子安全法》,对于规制本州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起到功不可没的作用,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规制亦起到一定参考作用。为了推动各州立法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联邦政府于1997年始相继出台一系列法案。除此之外,联邦储备委员会相继出台了D条例、E条例和Z条例用规制货币转移业务。

  (2)监管机构

  美国一直很重视对货币服务业务的监管,尤其是对货币转移业务的监管。第三方支付业务作为一种典型的货币支付业务,美国政府对其实行联邦与州政府双管齐下的监管体制。美国对第三支付行业进行全面监管,明确联邦政府及州政府的下列机构均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监管。在联邦政府层面,监管机构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Reserve Boar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财政部通货监理署及司法部等多个部门。由于美国各州具有高度自治权,各州政府在联邦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各不相同。

  (3)市场准入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统一规定由取得许可证的货币服务机构从事货币转移业务,州政府根据本州实际确定货币服务机构取得许可证的具体条件。《美国联邦法典》第 31 编第 5330条、第 18 编第 1960 条对货币服务机构取得许可证后才可执业作出强制性规定。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 2000 年 8 月发布的《统一货币服务法》,是一部示范法,实行相对宽松的业务许可制度,旨在推动各州加强对货币转移业务的立法。美国各州高度自治,独立行使立法权,根据本州货币转移业务的发展状况,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不同。其中,加利福尼亚州的《货币汇兑法》、华盛顿州的《统一资金服务法》对从事货币转移业务申请机构资格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另外,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密西西比州《货币汇兑法》、加利福尼亚州《货币汇兑法》等法案对货币服务机构的资本净值、保证金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资本净值的限定、保证金制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货币支付行业的稳定发展。

  2.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美国历来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用户隐私权保护方面,美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采取特殊保护政策,相继颁布了《隐私权法》(1974年12月31日)、《美国金融改革法》(2009年12月12日)两部法案,明确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标准,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严禁以任何非法形式将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人。在用户知情权保护方面,《公平信用卡和签账卡信息披露法》、《电子资金转移法》及E条例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明确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充分、及时披露通过借记卡进行交易的信息;《真实信贷法》和Z条例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应当以公开显着的方式及时向用户披露信用卡交易信息,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知情权。另外,《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消费者具体保护事项。

  3.资金安全监控机制

  资金安全问题是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核心问题,美国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将第三方支付纳入货币服务监管体系。在联邦政府层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要负责对沉淀资金的监管。为了避免沉淀资金孳息问题,FDIC 将沉淀资金认定为负债,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存储于投保银行的无息账户,用户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享有无息债权。在州政府层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开立专门无息账户存储用户资金,不得擅自使用用户专用资金。上述规定确认沉淀资金属于用户的债权,用户有权使用该资金,沉淀资金不同于银行存款,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不产生孳息,即不存在孳息归属问题。

  4.金融犯罪监管

  联邦政府构建了由财政部、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等机关联合监管的反洗钱网络,于1970 年通过《银行保密法》防范金融风险、规制金融犯罪。该法案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严禁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妥善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该规定的实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洗钱犯罪和金融套现行为,对于维护金融秩序,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保密法》还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遵循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行业内部监控,在交易过程中遏制金融犯罪。

  在整个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流程中,加强对金融犯罪的监管,能够最大程度的遏制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911 事件以后,美国联邦政府更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犯罪的监管,颁布了《爱国者法》(2001)。该法案以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为宗旨,扩大了金融机构的范围,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细化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推行更为严格的可以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反洗钱计划,全面监控第三方支付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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