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以武汉市汉南区为例
我国自幵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体系上虽无专门有关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但在理论界、实务界都从事了一些针对如何有效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尝试,获得了可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试图通过对武汉市汉南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实证调查,分析研究工作运行情况及存在的缺陷,以期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及成员
1.组织机构
实践中,以汉南区为例,在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统一部署下,成立了汉南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市长、区政法委副书记、区司法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事务,检查、考核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内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科。在基层,汉南区下属的4个街道(纱帽街、邓南街、湘口街、东荆街)分别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街党政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派出所、司法所、社会事务科、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责任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执行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依据职能不同,汉南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分以下部门:
(1)审判机关
汉南区人民法院为刑事审批机关。区法院依据犯罪事实和刑事法律,对未成年犯依法审判,其中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类裁判适用社区矫正。区人民法院将那些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或不监禁也不致于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本着教导、感化与挽救的方针适用非监禁刑,为社会矫正工作提供矫正对象。
(2)执行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执行以及缓刑考察、假释监督主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法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明文规定了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至此,社区矫正首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并明确了执行主体为社区矫正机构,即司法行政机关。当前汉南区司法局及其下属的司法所是社区娇正工作的具体执法主体。在对矫正对象管理方面,对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制;将解正对象的信息全部录入电子信息平台,和全省26家监狱实现对接,同时,使用卫星定位手机,全市实施监控。在矫正措施方面,区司法局率先在全市成立社区娇=正中心,该中心集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多项功能。矫正期限内,安排娇正对象要从事公益劳动、学习教育、心理矫正等活动,并针对其表现进行相关的考核奖。
(3)法律监督机关
在矫正执行、管理监督阶段中,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要对汉南司法局及下属的4个街道司法所的矫正对象名单、基本情况、考核进行检查监管,此外汉南区人民检察院在汉南司法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室作为联络点,并成立社区矫正办公室配置专职检察干警对矫正对象实行同步跟踪监督,促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其他机关及社会团体
在幵展社区矫正工作时,武汉市汉南区其他政府部门参与协助,例如汉南民政局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汉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方面对就学难的未成年矫正对象提供学校,保障未成年犯的受教育权;另一方面对生活有困难、难就业的未成年犯,提供技能培训,指导并推荐就业,并积极与愿接纳的企业签订过渡性安置协议,保证矫正对象基本生活需求。
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据笔者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实施部门不局限于以上成立的部门,有时根据工作需要,工会、团委、妇联、学校也被纳入社区矫正工作实施部门。
譬如在以下案件中,社区矫正的工作实施部门就得到了拓展:
2013年1月,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王某某、江某在学校某宿舍楼趁无人之机,进入一寝室,盗得两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7000余元。案发后二人被抓获。6月6日,汉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江某构成盗窃罪,但鉴于二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判处王某某、江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但是,王某某、江某均不是本地人,且为在读学生,对其适用社区矫正遇到三个难题:一是居住地怎么认定?根据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人员应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如果到学生的户籍所在地实施社区矫正,不利于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继续学业。二是学校可以认定为社区吗?三是在学生放假回家期间,社区矫正如何执行?最终汉南区检察院社区矫正办公室、汉南区法院及区司法所共同商定:依据民事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学校所在地应当作为居住地。学校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区,但从有利于矫正效果和矫正活动幵展来看,可以放在学校进行矫正。同时为该生提够校内假期勤工检学岗位,为矫正对象提够矫正锻炼机会的同时,有效的避免了假期期间的矫正"真空".
2.组成人员
目前,武汉市汉南区各司法所的矫正工作组成人员由专业矫正力量和社会矫正力量组成,形成政府人员主导、社会力量为辅的矫正人员队伍。
(1)专业矫正力量
专业矫正力量由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街道社区民警、专职社工组成,每个司法所至少由1名专职社工、2-3名司法工作人员和若干社区民警参与。
(2)社会矫正力量
社会矫正力量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的基层群众、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矫正对象的亲属等组成。同时汉南区为了发挥不同阶层志愿者的优势,先后分别成立了机关退休人员、律师、大学生矫正志愿者服务队。
(二)未成年犯社区轿正工作情况
1.开展未成年人思想教育
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之一便是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正,改变未成年犯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消除未成年犯的犯罪意念,增加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合度,达到从根本上纠正未成年犯偏差的心理,回归社会、校园。因此,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必不可少。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汉南区针对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罪悔罪教育。此类教育大多在入矫初期进行,通过组织未成年犯观看犯罪危害方面视频录像、组织座谈、走访被害家属等方式,使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体会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二是法律常识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出于好奇、义气,对法律知识掌握匿乏。故此幵展法律常识教育,是有效预防未成年犯再次违法犯罪的必要手段。此类教育活动主要是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开展讲座和阅读法律书籍相结合。如汉南区司法局组织未成年犯参加暑期社区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了一系列如读书周、普法讲堂等教育性活动。三是公民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重新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矫正偏差的认识误区。四是文化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针对矫正对象未成年人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各司法所协同教育部门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完成国家义务教育内容。针对待业未成年人,协调劳动部门组织幵展适合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拥有一技之长,更快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2.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公益劳动
公益劳动能够帮助矫正对象更好地接触社会,减少对社会的对立面和排斥感。
同时,通过劳动能够结识社会其他成员,相互交流、学习,增进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汉南区各司法所主要釆取集中劳动的方式幵展公益劳动活动。
组织未成年犯参加清扫街道、植树等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通过劳动取得的收获,让未成年人认可自我的社会价值,重新培养未成年犯的自信心和爱心。
3.开展个案心理矫正活动
针对有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幵展的矫正活动幵展心理矫正是必不可少的。矫正人员运用心理学方法和社会工作方法,借助教育、咨询、治疗等措施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恢复正常的心理状态。心理矫正工作因其特殊性,往往采用个案分析法。矫正人员针对每名需要进行心理矫正对象,了解其所在的家庭状况、朋友情况、社会关系等,建立个案解决方案。通过心理矫正,帮助矫正对象走出心理阴霾,解开心理障碍,最终恢复正常的生活。根据《武汉市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司法局、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应当积极幵展矫正的对象的心理辅导工作。适时开展心理疾病预防、心理自我调适方法宣传、心理疏导以及心理疾病医治。注重对矫正对象心理情况的实施跟踪,及时发现矫正对象的心理变化趋势,对有心理偏差的矫正对象幵展重点辅导。同时及时建立个人心理情况档案,以备日常查阅和辅导。" ?
实践中,汉南区未成年犯心理矫正工作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措施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因矫正人员专业知识所限,目前心理矫正工作仅停留在谈心交流阶段,至于心理疏导功能未能较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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