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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涵及依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08 共68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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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吸毒贩毒被当代学者认为是社会公认的三大公害,而未成年人犯罪更有"社会痕疫"之称。当前,如何防范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方向。联合国预防与防治控制罪犯组织曾就社区矫正制度对于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与作用给予肯定,并鼓励世界各国在本国广泛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建设和机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对于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幵展探讨,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1.为法制建设贡献力量。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来看,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上取得了一些成绩。在立法上和在司法实践上,立法工作者、法学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已达成了一项共识,即应当依据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2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犯如何实施社区矫正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因缺乏可操作性,适用性较差。伴随着有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对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可以为将来完善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2.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本文着重本土的实务性研究,从微观的层面研究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解决对策,可以丰富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领域。

  3.具有一定的实证意义。我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自试点以来颇具成就,特别是近两年来对社区矫正理论问题的研究更是成为热点话题。因此,学术研究空前繁荣,可谓"百家齐放".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的学者们对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概念、价值、理论、立法建议等皆有探讨。但国内从微观层面研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务研究不多,针对本地实际幵展的调研研究也偏少。笔者通过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证研究,可以较为全面的分析矫正工作运行现状,指出不足,并结合实际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与建议,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对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试图通过以武汉市汉南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情况为例,对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本土化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实务工作现状,总结不足,提出对策,以期对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证研究工作有所贡献。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随着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进行司法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也开始对未成年犯的司法制度和矫正制度进行探索。具体来说,目前学者们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理论探讨,如我国当前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根据,论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价值,以及该制度的理念等方面的问题。如张利兆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上述文章虽从理论上论述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可行行和必要性,但因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方案而略显不足。

  二是对于国际社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研究,陆续出现了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进行归纳和比较。通过比较对比国外成熟的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可借鉴的方案和意见。如刘强的《英国青少年社区刑罚执行制度与借鉴》,通过对英国青少年社区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究,提出五点可借鉴的方案。

  从研究成果来看,缺乏本土化实务研究,实际可借鉴性不强。

  (三)主要研究内容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不懈努力已经基本上形成了适合本国家或地区实际情况、较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在实践中一直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且也进行了多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客观上说己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是与那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成熟适用的国家和地区比较,我们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我国在制度建立上和制度运行上还有很大的差距和不足。如,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矫正工作在立法上存在空白;人员配备不够专业和充足、没有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稳定的矫正者队伍;矫正措施过于单一,没有设定科学的矫正方案等等。本文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内涵入手,研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依据。以武汉市汉南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为实证研究对象,详细介绍该区具体工作情况,从而分析得出在法律支撑方面、矫正措施方面和矫正力量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建立健全完善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作出理论贡献。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涵及依据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涵

  1."未成年犯"的概念

  如何对未成年人作界定?首先应该明确成年人的概念。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006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故此,依据我国法律,不满18周岁的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

  本文的研究主题是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故笔者将未成年犯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犯。未成年犯是指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并依据法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各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同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刑法上的未成年犯是指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涵

  "社区"是一个舶来词,其源于西方现代社会学的一个概念community.最早将英语"community"翻译成"社区" 一词,并在我国推广被国人所了解,出现在美国社会学家帕克的社会学论文的中文翻译中。我国对社区的界定,也参考来源于西方社会学,依据西方社会学研究,社区是指多个社会集合(包括家庭、民族等)或者多个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集中在同一地区内,从而构成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矫正一次来源于医学专用词语,也叫矫治。它原意是指医生借助手术或者药物的方法,医治病患身体的疾病,以达到帮助病患身体恢复正常机能的目的的一种医疗过程。法学研究者将矫正一词引入法律范畴,将其重新定义,法学范畴的矫正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及其相关人员依靠一定的举措和方法,纠正犯罪者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促使纠正对象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生活的过程。西方法学家将矫正工作与社区这一群体有机的结合,提出了社区矫正概念。社区矫正泛指以社区为单位,以社区为背景,依靠专门国家机关及人员矫治罪犯心理和行为的一种活动。

  我国对社区矫正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从未间断,2002年司法部组织专家和学者,对社区矫正作了专题研究,并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报告提出,所谓的社区矫正,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及杜会志愿者的辅助下,借助社区这一大集体,将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放在社区进行"服刑"矫正,矫治其心理上的偏差和行为恶习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最早给出社区矫正以官方定义的是出现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和部分即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它是指借助社区这一工作平台,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放在社区里,由专门国家机关、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力量,使用专业的矫正手段,在刑罚执行法定期间内,修正犯罪未成年人偏差的心理,帮助其改正自我行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依据

  1.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理论基础

  (1)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标签理论对未成年犯的消极影晌

  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是社会学上的一个理念,其是以社会学家莱默特(Edwin M lament)和贝克尔(Howard Becker)的理论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工作理论。该理论主张每个人都有"初级越轨",即存在违背社会规范和不利社会控制的行为,但一旦被贴上"标签"初级越轨者极有可能迈入"越轨生涯",幵始出现触犯法律等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该理论认为,个人被贴上"标签"与其所在环境及社会成员对他的评价过程有密切关系。标签理论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38年坦南鲍尔(Frank Tannenbaum)的《犯罪与社会》(《Crime and society》)一书。

  在《犯罪与社会》一书中坦南鲍尔首次提到此理论,他主张,冲突在导致各个违法者的产生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犯罪实际上是由社区规定的,犯罪的形成过程就是一个指明、规定、识别、区分、描述、显示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标签理论完整地阐述了个体是如何由"初级越轨"走向"越轨生涯"的过程。

  个体都有可能偶尔发生越轨行为,这类行为大多数是暂时的、轻微性的和容易隐藏的。当第一次实施这类越轨行为时,虽然违法了社会行为规范,但行为人本身与社会成员并未认定其为越轨行为。比如,一个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尝试了一次毒品、追求剌激实施了一次抢劫等,如果该行为并没有引起社会成员的注意,行为人也不会承认自己便是越轨行为者。一旦,实施的越轨行为被公众所知,特别是与行为人有着密切关系的朋友、家属、老师、警察等成员所了解,无形中社会即给行为人贴上了 "犯罪者、社会破坏者"标签,认为他们是越轨行为者,行为人自己也有意无意地接受了社会给予的"标签".如果行为者被贴上了越轨行为的标签,社会及社会成员会对他产生歧视,甚至隔离,从而迫使行为者不得与其他越轨行为人为"伙伴",并习惯以该标签自居,再次实施越轨行为,并逐渐形成了一种越轨行为模式,甚至走上了越轨行为生涯。标签理论认为社会及社会成员贴标签的行为是促使个体由"初级越轨"到"越轨生涯"的催化剂。

  司法实践中,如果将偶犯、初犯、轻微违法犯罪的犯罪者直接投入监狱,无疑是对这些初级越轨者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强行隔断他们与社会及社会成员的联系,将其推向社会对立面,增加了其再次犯罪的风险,不利于其再社会化。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也是其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形成、且极易受到影响的过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单单关系到未成年人整个人生的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如果盲目地将未成年犯置于监禁机构中,无疑为他们贴上了 "不良少年"的标签,增加了未成年犯再次犯罪的可能,不利于其改过自新。社区矫正可以有效降低标签效应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因矫正措施融入在社会及社会成员之中,有利于未成年犯再次融合社会、回归社会,帮助其形成主导的社会价值观,降低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产生于恢复性司法改革运动实践

  恢复性司法是一项刑事司法改革运动,开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英美国家,目前已被全世界100多个国家采纳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处理实际问题。恢复性司法是指在刑事犯罪中,试图在罪犯和被害人之间设立一种相互对话局面,通过罪犯主动承担刑事责任,以此来消除双方冲突。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借助社区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修补罪犯破坏的社会关系,以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的一种司法活动。

  以英国为例,英国的恢复性司法改革即发源于少年矫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实施犯罪后,司法人员并没有将其直接送交司法机构,而是采取与未成年犯进行交谈,带领未成年犯作案现场,与受害人见面等方式,让未成年犯自我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与违法性,促使未成年犯主动向被害人进行忏悔,得到被害人谅解后双方形成补偿协议,进而司法机关免于起诉该未成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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