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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涵及依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08 共68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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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治犯罪,其最高追求应该是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通过未成年犯主动承担刑事责任,积极挽救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修整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恢复性司法改革注重社区的参与,鼓励社会成员给予未成年犯改过自新的帮助与支持。?通过被害人及其社区成员积极参与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活动,一方面降低了未成年犯社会对立面及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也通过这种沟通与对话,使其与社会成员间达成相互谅解,促进未成年犯与再次融入社会。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开放式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符合恢复性司法改革运动的初衷。通过将未成年犯投入社区,幵展矫正,从根本上避免了监禁条件下的相互感染。利用社会力量,能更有效地改造未成年人,顺利实现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过渡。

  (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符合行刑经济化理论原则

  行刑经济化理论是将经济学分析方法引入法学后,由经济分析法学家提出的一个理念。经济分析法学家引入经济学中的效益概念。刑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的成本的花费,同时罪犯因为受到刑罚处罚,而不能参与社会生产,从而产生的机会成本也应该计入行刑投入中。该理论认为任何行为都是追求效益的,实施刑事处罚也不例外。所谓行刑效益是指因实施刑罚所产生的投入费用与所获得的刑罚效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刑罚的投入最少而达到的刑罚效果最大时,则行刑效益最高。

  诚然,行刑经济化理论不能违背刑法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既遵守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又充分体现了行刑效益最大化。从行刑成本来看,因社区矫正活动发生在社会生活中,活动场地以社区为中心,从客观上降低了入狱人数,减少了监禁成本。同时由于对未成年犯实施的是一种非监禁刑,有利于其继续开展社会生产,对社会产生效益,将行刑成本降到最低。从行刑效果来看,社区矫正活动作为一种开放式行刑方式,有着其得天独厚的优势。

  社区矫正天然将未成年犯与社会、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有利于未成年犯与社会融合,促进未成年犯早日改过自新,被社会所接受。故此,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充分利用了行刑经济化理论,是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罪犯改造方式。

  2.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法规对都社区矫正工作做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依据法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实施矫正活动。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有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

  (1)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原则性的规定。有关未成年社区矫正原则性规定主要散见于《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意见》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构、涉及未成年犯利益的保护及未成年犯教育与矫正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2)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矫正机构与参与组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中表示,要"加强矫正制度建设。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3)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措施的规定。最髙院、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釆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于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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