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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法律保障的完善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7 共77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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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的工伤界定

  4. 3.1将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纳入工伤范围

  本文认为,在现行的侵权责任赔偿和违约责任赔偿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前提下,应该引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救济途径,将实习大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并将适用范围推广到全国。建议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款、出台意见或作出解释,明确“实习大学生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为了最大范围地切实保障实习大学生特殊群体的合法人身权益,建议不考虑“实习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身份、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因素,泛指所有的全日制在校实习大学生,包括教学实习、带薪实习和就业实习大学生,都应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

  (1)境外关于实习的工伤立法不在少数。事实上,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实习大学生在社会保险上的适用都有明确的立法安排,如德国、法国、美国、卢森堡、挪威、俄罗斯、匈牙利、罗马尼亚?以及我国的台湾和澳门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基本没有考虑保障的对象是否具有法定劳动身份和所依附的劳动关系等因素,本着“普惠” “平等”的原则,将实习生纳入了国家工伤保险制度,成为工伤保险的法定被保险人,一律享受社会保障的公民福利待遇。

  (2)国内认定为工伤的实践效果良好。部分省市在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时对实习生做出了 “参照适用”的明确规定,这切实保障了实习大学生在遭遇人身伤害事故时的合法权益,其中开篇案例二中的王某就是受益者。因为工伤保险补偿制度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管实习大学生、实习单位和高校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都将及时地按规定给予赔偿,这既能够保障受害大学生的合法人身权益,又能够减轻高校和实习单位的实习成本,有利于实习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开展。②

  (3)工伤保险受益群体存有例外情况。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大突破之一即是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的职工也有权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这些单位的职工并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也说明了工伤认定并不一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况且,实习大学生虽然是学生身份,但大多是具有非标准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弟位存在着“非标准劳动关系,.

  (4)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是完善社保体系的题中之义。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有益趋势,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十八大提出建成”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的题中之义。《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实习大学生能否纳入,这是实践中诸多实习大学生遭遇人身伤害而得不到有效赔偿的根本原因。政府作为构建”普惠“”平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推动者,应该把推动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列入工作重心,适时将实习大学生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内。

  4. 3. 2建立强制性实习大学生工伤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实习大学生适用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纷繁混乱。2010年通过人大立法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未将实习大学生纳入其保障范畴,这也意味着希望通过立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实习大学生适用工伤保险的愿景在短期内是很难实现的。本文认为,近期的政策目标应该是尽快设计出一个合理的制度,厘清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的工伤认定与保障事宜,针对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建立专门的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具体制度设计建议如下:

  参照”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强制要求为实习大学生购买工伤保险,并将其纳入省级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在投保方式方面,鉴于工伤保险采取单向缴费原则,缴费比例低且个人不缴费等实际情况,建议政府、实习单位、高校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负担。着重提及的是,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倾斜保护作用,应将实习大学生工伤保险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承担一大部分或者全部承担。在资金管理方面,应建立一个专门的实习大学生工伤保险基金,并将其纳入社会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统筹管理。另外,可以从逐年增加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基金支持实习大学生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在工伤认定方面,实习大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性质上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程序上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合法依规工伤认定,并由劳动部门提供相关认定证明,只有这样才能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享受实习大学生工伤补偿。在保障范围方面,建议不仅要明确覆盖就业实习大学生,还可将其延伸至教学实习、带薪实习大学生,甚至是所有的校外劳动大学生,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4.4拓宽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的救济渠道

  4. 4.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现行法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举证原则,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对绝大多数实习大学生来说,在遭遇人身伤害时提供侵权方的相应侵权证据是十分困难的,这也往往是败诉的最主要原因。与一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相对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在《工伤保险条例》体现得十分明显。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我国关于劳动纠纷的举证原则是有所区别的:对于一般的劳动侵权纠纷釆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而针对劳动工伤等特殊侵权纠纷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鉴于实习大学生的弱势群体地位,由于其社会阅历不足、维权意识不高、举证难度较大、诉讼胜诉率不高等现实因境,建议在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诉讼的举证环节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中,如果实习大学生认为实习单位侵权,而实习单位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未侵权,那么实习单位应该对实习大学生遭遇人身伤害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会极大地降低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的维权难度,定会成为有效维护实习大学生人身权益的一种发展趋势。

  4. 4. 2强化法律援助适用

  无救济则无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同完善的立法一样重要,需要不断的建立和健全。@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是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基本前提,这也恰恰是实习大学生遭遇人身伤害时不为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所认可的根本原因。因此,鉴于实习大学生的”非标准劳动者“身份和存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建议扩大法律援助救济范围,将实习大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纳入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同时,劳动仲裁部门现行的”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对实习大学生不公平,周期长和成本高的处理过程可能让学生放弃起诉。因此也要赋予实习大学生一定的自由选择权,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首先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向法院审理?,最大程度地照顾实习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精简实习大学生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降低实习大学生维权和诉讼救济成本。此外,要不断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建立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侵权的应急预警制度、实习大学生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实习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对话和解制度等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及时有效救济和补偿受害的实习大学生,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人身权益。

  4. 4. 3强制签订实习协议

  从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完善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是妥善处理解决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有益基础和必要前提。对我国而言,强制签订大学生实习协议是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因为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是现行法律层面上解决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有无实习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公正完善都直接影响着依靠合同法的维权效力。因此,本文建议从法律上建立强制性的大学生实习协议制度,规定实习大学生、高等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之间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并明确和规范实习的地点、时间、内容、报酬、保险、休息等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尤其是要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习中经常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做出明确约定,厘清责任分担。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在”做实“实习协议制度上下足功夫:第一,借鉴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管理方式来加强实习协议管理,按照统一的标准印制大学生实习协议书,明确实习关系中各方的责任义务;第二,为实习单位制定一套详细的实习市场准入准则,为实习大学生创造一个权责明确、多方制衡、安全可靠的实习市场环境;第三,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督促高校和实习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签订实习协议,履行实习协议约定,确保 ^大学生实习协议制度建制有效,防止”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真正为遭遇人身伤害的实习大学生打通一条有效的合同法救济路径。

  4. 4. 4推行实习生商业险

  目前,实习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尚未纳入工伤范围,在现行立法改变之前,应当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即便是F1后立法中工伤保险覆盖了实习大学生群体,但在崇尚”多元保障“原则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种保障方式也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工伤保险更不例外,也很有必要通过参加商业保险来分散实习伤害的风险。上文提到的目前在美国普遍流行的”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相结合的商业保险模式,就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无论高校和实习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能够及时地发挥有效赔偿作用,增加赔偿力度。有的研究者以高校和实习单位的责任为”保险标的“,建议建立高校毕业生实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也具有相似的建制初衷。本文建议商业保险机构主动同高校和实习单位积极合作,参照现行的”学平险“ ?,研发出适用实习大学生特殊群体的人身伤害险种。这些可资借鉴的想法和尝试虽模式各异,但目的却十分一致,即希望通过商业保险来弥补现行法律保障制度的不足,从而实现最大化地保障实习大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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