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章首先界定了 “大学生实习”这一核心概念,并与“校外兼职” “勤工助学”等易混清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清晰地勾勒出大学生实习行为的具体特点。
然后引出悬而未决的两组核心争辩主题:一是对“实习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进行正反论辩;二是对“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进行肯否讨论。本文认为,在肯定实习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基础上,建议分类界定实习大学生是否适用劳动法,不持“一刀切”的“是否”极端态度。
1.1大学生实习的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大学生实习”从字面上看由“大学生”和‘’实习“两个属性词义组成。本文所谓的”大学生“是指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并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显然,与”大学生“概念相比,”实习“的内涵和外延则更丰富。从词组释文上看,”实习“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①‘或者是指”正式工作前的一段锻炼工作能力的工作。“ @从理论研究上看,有的研究者认为”实习“是指”在不违反学校教学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学校或自己联系的方式到实习单位参加实际工作,将在校学到的理论知识用于实践的行为。“ @从法律规章上看,”实习“的概念和内涵则更加具体,”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大学生实习的形式种类是多样的,主要包括教学实习、带薪实习和就业实习三种? (具体见表1:大学生实习的种类划分和比较)。需要说明的是,就业实习不同于就业见习,两者的共同点都是帮助大学生增加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但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就业实习是大学生在校毕业前,而就业见习是大学生离校毕业后。
通过对上述三种实习形式的比较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实习形式的内涵、目的、特点、地点以及是否有报酬不尽相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实习作为大学生从高校走向社会,从学习转向就业的重要过渡阶段,彳严然已经成为高校培养教育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愈来愈引起高校和大学生的重视。综上所述,本文的核心概念”大学生实习“,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按照高等院校的培养规定,通过高校或自己联系的方式到实习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专业理论知识运用于现实工作中去,达到深化理论认知和加强实践训练的效果,进而提升就业能力的活动过程。而参与该实习过程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即是本文所谓的”实习大学生“,广义上指教学实习大学生、带薪实习大学生和就业实习大学生,狭义上主要指就业实习大学生。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大学生实习“的内涵和外延,本文在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实习“与”校外兼职“ ”勤工助学“等易混概念加以简要区分(具体详见表2:大学生实习与校外兼职、勤工助学的区别)。
1.1.1大学生实习与校外兼职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大学生实习是强制性的,是高校培养教育计划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也是每一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毕业前都必须要参加的重要实践过程,它主要是通过高校统一安排或学生个人联系的方式到实习单位参加劳动。
而校外兼职则是自愿性的,是在校大学生的自主行为,是否进行校外兼职由学生个人自愿选择,兼职的时间、种类、地点都具有很强的个人倾向性。
(2)目的要求不同。大学生实习的目的主要包括满足教学需要、增加实践经验和提高就业能力等,强调的是专业理论的运用和专业技能的提高,是从教育学习转向劳动就业的再塑造过程,大学生实习结束后需要撰写实习实践报告。而校外兼职的目的则比较纯粹单一,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讲即是增加经济收入,强调的是最直接的经济交易,与学生个人的理论实践和高校的教学培养无必然联系,无特殊要求。
(3)时间安排不同。大学生实习的时间安排基本上是有规律可循的,与高校的培养计划紧密联系,如教学实习主要根据课程需要按教学进度实施,带薪实习和就业实习则集中于大学生涯的后期,按照历年的较固定时间安排实习活动。而校外兼职的时间安排则随意性较大,是大学生根据个人课业学习外的富余时间自由安排,相对散乱不确定。
1.1.2大学生实习与勤工助学的区别
(1)岗位来源不同。大学生实习的单位要么是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要么是由学生自己联系,来源渠道比较丰富。而勤工助学的岗位来源则是单一的,大都是由高校勤工助学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和安排的助学岗位、助教岗位和助研岗位等,工作地点基本上都在学校内部。
(2)学生群体不同。大学生实习是针对所有在校学生的强制性学习过程,目的在于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理论运用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而勤工助学则是由国家和社会出资推出的帮扶学校贫困学子的优抚措施,目的是改善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
(3)报酬获得不同。根据大学生实习的行为性质划分,大学生实习可分为无偿实习和有偿实习两类,其中无偿实习多指教学实习,而有偿实习则是带薪实习和就业实习,即便是有偿实习,其报酬额度也是非常低的。而勤工助学都是有偿劳动,而且有专项的管理基金,由高校勤工助学专门管理机构根据大学生的实际工作量(多以小时计算),按照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约定的工资进行核算发放。
(4)适用法律不同。目前大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都不属于《劳动法》规范的范畴。其中大学生实习由民法规范和调整,给予一般性的保护,法律保障能力十分有限;勤工助学则适用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1.2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
一般法律而言,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既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又要依附建立的劳动关系。?目前,无论是在立法规范上还是在理论研究中,我国对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界定标准都是模糊不明的,尤其在理论探讨中存在明显的对立争议。由于目前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范围不能实现统一,使得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地把握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这极易引起劳动法上旳劳动关系和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混淆,进而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在现行的立法框架下,实习大学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理论界对此仍争论不休,简要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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