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酒店特许经营与委托管理制度比较
在酒店业集团化发展历程中,酒店的特许经营与委托管理都是酒店品牌扩张的重要方式,对酒店集团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管理合同和特许经营不必在不动产上投入大量资金,又能获得较好的利润,成为国际饭店集团扩张的基本方式17.在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了一种只提供单纯管理服务的独立酒店管理公司,由于在当时独立饭店管理公司只提供单纯的管理服务,不涉及酒店品牌、营销支持等服务,接受服务的酒店后来又与酒店管理公司联系密切的某个酒店联号再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根据合同授权使用其品牌和预订系统。
在选择委托管理还是特许经营的酒店拓展方式上,一般需要考量的因素有当地的政治经济状况、市场的开放和成熟度、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法律法规是否健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更加适合特许经营,特许方的专利内容和特殊体制知识通过“特许包”的方式简化成标准的作业程序转移到各成员饭店;从世界知名饭店集团的发展历程看,特许经营方式更适合于中低档饭店18,对服务敏感的高端市场一般都是由委托管理模式来经营管理酒店。在特许经营和委托管理中,中国酒店的集团化扩展更加倾向于后者,这与酒店集团的核心能力和中国酒店市场资源状况有关。
从全球酒店业发展半个多世纪来看,我们不难发现酒店业的委托管理经营模式与酒店集团品牌知名度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在酒店委托管理的经营模式下,如果没有知名的酒店品牌做后盾,酒店委托管理模式将不再具有吸引力,因为在酒店集团化经营的背景下,卓越的酒店管理服务早已经被打上了品牌的烙印,知名的酒店品牌就意味着一流的酒店管理水平。我们在研究酒店委托管理与特许经营模式时,不能将两者分离对立,而是从商务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他们各自的经营优势和法律特点。
一、酒店经营管理权的归属
特许经营是特许权所有者授予特许权经营者的许可特权,酒店业主作为被特许人享有酒店所有权的同时,也享有特许酒店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在出让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
在酒店委托管理模式下,酒店《管理合同》的业主方,仅享有酒店的所有权,并不享有品牌酒店的经营权,酒店经营管理权在酒店管理公司一方,业主对酒店的正常经营管理无权干涉,业主享有的是对酒店经营管理行为监督权。
管理合同产生的最初原因是要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作为一种契约安排的形式,也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分离19.正是由于在酒店委托管理业务模式下,酒店的经营管理由酒店管理公司负责,因此相对于酒店特许经营模式,酒店业主需要缴纳的委托管理费较特许经营权费要高。
二、酒店集团服务的法律性质
酒店集团向特许经营者提供的是其所拥有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酒店品牌名称、注册商标、服务流程和规范、客房预订系统、采购支持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建立了一种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关系;酒店集团作为特许权人收取的是特许权使用权费和一定的营业收入作为回报;按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有义务对酒店经营者的酒店选址、建筑设计、培训、广告项目、预订网络、技术支持、操作规程和服务质量等给予指导和帮助,酒店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酒店管理顾问的角色。
酒店的委托管理,酒店集团提供的是酒店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而不是酒店无形资产使用权,虽然这些服务本身包含酒店集团的无形资产;酒店管理公司向酒店业主收取管理酬金,包括基本管理费和奖励管理费。在酒店的日常营运管理过程中,管理公司提供的不是指导和帮助,而是职责所在,酒店管理公司代为行使酒店经营管理权。
三、酒店资源和技术的转移范围和程度
无论是《管理合同》的直接管理输出,还是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实质上都是饭店管理公司一系列资源和技术的转移,只是资源和技术的转移范围以及核心资源技术的转移程度不同而已20.在酒店《管理合同》模式下,拥有酒店经营管理权的酒店管理公司直接输出管理,因此不论是酒店管理技术还是酒店资源的转移,其转移范围和程度都较酒店特许经营模式更加广泛和深入。
四、需要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
酒店《管理合同》模式需要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围绕着代为经营管理而展开的,这些法律问题主要包括:酒店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行使、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酒店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酒店管理公司的忠诚勤勉和报告义务、酒店经营管理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酒店经营管理所得利益的转移交付、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滥用、酒店《管理合同》的终止。
酒店特许经营业务模式需要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围绕着酒店知识产权保护而展开的,这些法律问题包括:特许经营酒店品牌声誉的保护、特许经营酒店的服务质量控制、特许权人商标和商业秘密相关权益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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