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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之善意取得问题研究(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76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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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占有改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交付”

  一、占有改定成立善意取得几成通说

  情景假设:A 将其自有设备出售给 B 后由 A 继续使用,随后 A 又将该设备出售给 C 后同样约定继续由 A 继续使用,问 C 是否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而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在我国《物权法》颁布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所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下称《释义》)一书。《释义》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交付”是否包含占有改定问题予以了肯定。理由如下:(1)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并未排除观念交付;(2)如果承认 B 可以以观念交付获得设备所有权,那么 C 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取得设备的所有权;(3)受让人 B 出于对出让人的信赖而承担了最终可能无法实际取得设备所有权的风险,是其自己选择的结果,符合意思自治的特征,B 完全可以在购买设备的当时就要求 A 进行现实交付而规避风险2笔者认为,该《释义》由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订,在对法条的解释意见上属于法工委工作人员的个人观点,在性质上应属学理解释,而非立法解释,但由于其“出身名门”,其观点自然就成了通说,甚至被引入物权法的教科书中。

  二、否认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学说概述

  否认占有改定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说主要有否定说、折衷说、共同分担说。

  (一)否认说认为:占有改定是动产占有转移方式中最不确切的一种,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和受让人同样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若以占有改定方式承认受让人对标的物的善意取得,则难免有“厚此薄彼”之嫌。还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作为所有权原始取得要件的“占有”应与“交付”分别考虑,动产在没有发生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即时取得要件。

  (二)折衷说认为:善意受让人不能仅以占有改定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又认为这种权利具备相对性和不确定,其最终可以通过现实交付而实现对所有权的实际取得。其所表现出来的突出特点就是“先下手为强”.

  (三)共同分担说认为:折衷说所导致的“先下手为强”显失公平,为体现公平原则,占有改定人之间应分摊损失,实际取得标的物的人应向另一个权利人进行损失补偿?

  三、《德国民法典》排除善意取得对于占有改定的适用

  我国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际,现行的绝大部分民法学说皆出自德国民法理论。而《德国民法典》恰恰是排除善意取得制度中对于占有改定的适用的,其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项下的“交付”仅指对动产的直接占有。

  四、我国已有判例亦排除善意取得对于占有改定的适用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复租赁情况下“后手”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其与承租人合作的售后回租赁项目而善意取得“前手”公司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持谨慎态度。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巩义市中医院“一物二融”案。

  (一)案件回顾2007 年 1 月 22 日,巩义市中医院(下称医院)以自有设备作价 1000 万元与浙江省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尔后更名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融)合作售后回租赁项目,2009 年 6 月 23 日租赁期满后医院又就同一批设备作价 700 万元再次与华融合作回租赁项目,且医院出具保证标的物无其他权利负担的书面承诺。在前一个租赁项目期间,医院就同一批设备以 600 万元的价格与远东租赁合作回租赁项目。由此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了纠纷,华融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判意见一审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认为:医院与华融签署的第二次售后回租赁合同可以视为租赁物件和租赁期间在原合同结束后的延续,标的物归华融所有;医院在就与远东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构成违约,另案处理。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例简析有学者认为虽然该案的审判结果没有问题,但法院的审判意见存在较大问题,本案华融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对原租赁合同的延续,而是因重新签订新合同状态下对远东已善意取得的设备所有权再次以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笔者认为,在此案中法院的意见没有问题。华融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取得医院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存续期间内医院的重复融资行为并不能导致远东公司对于租赁设备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医院在履行完与华融的第一个合同之后取回设备的所有权,并得以与华融合作第二个售后回租赁项目,使华融重新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可以说,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重复租赁状态下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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