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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概述(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45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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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更多的是为了保障租金的按时、足额回收;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对其性质和特征进行研究,与传统的所有权概念予以区分,并准备适时向立法机构提出立法建议,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将租赁物权写入《物权法》,根据其性质和特征进行相关规定的配套,以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建设。

  二、租赁物权的特征

  (一)租赁物权具有对世性。租赁物权是出租人享有的、对租赁物件的名义所有权,可以对抗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亦即除己之外的所有人均对其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二)租赁物权具有排他性。租赁物权是出租人单独享有的权利,对于租赁物件而言具有排他性,即同一个租赁物件之上不能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租赁物权。

  (三)租赁物权具有担保性质。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注重的是对租赁物件的占有和使用并获得收益,只要其按时支付租金,无论其是否正常使用租赁设备,除了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外,正常情况下出租人不会也不能随意取回租赁物件;而出租人注重的是租金的安全、及时、足额回收,并不在意租赁物件本身的使用状况,在特定条件下取回租赁物件的目的在于补偿承租人违约所导致的未收租金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损失。

  (四)租赁物权具有衡平利益属性。随着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越来越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件享有的衡平利益也越来越大,到租赁期间届满之时,承租人几乎拥有了对于租赁物件绝大多数的利益。在承租人拥有大部分衡平利益时出租人仅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直接取回租赁物件的,法律对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件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了限制。

  (五)租赁物权是基于出租人对承租人信用的认可所产生的。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除名义所有权以外的相关所有权内容,这种转让是基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良好还租能力和意愿的信赖,是承租人信用的体现。

  (六)租赁物权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转换为完全的所有权。当承租人发生违约或法定的特定情形时,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处取回租赁物件以实现完整的所有权,这也是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保有租赁物权的最直接的价值体现。

  三、租赁物权的性质

  (一)信用所有权学说

  刘敬东先生认为: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下的所有权创造了以信用为基础、通过为承租人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所有权形式,并将其称之为信用所有权.信用所有权理论将租赁物件的瑕疵担保责任归于出卖人或制造商,并认为由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存在,一种全新的物权概念即融资租赁物权(以下简称租赁物权)随之诞生,这也是本文大胆使用租赁物权概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传统的所有权理论,将其内容描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随着物权理论和立法的不断创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得以相分离,并使其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从而将对物本身的利用价值最大化。租赁物权是随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诞生的,虽然目前物权法还未将其纳入到物权的种类和类型体系中,但这并不影响其存在。有学者仅仅因为物权法定原则而否试图租赁物权的存在,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因为除了最原始的所有权,没有一项物权不是隐含在相应的经济活动中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经济活动形态得以涌现,当原有的物权形式不足以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时,新的物权形式自然就会在《物权法》中得以体现。

  (二)弱化所有权学说

  程卫东先生认为:租赁物件在几乎整个寿命期内为承租人所占有和使用,加之承租人在租赁期末的设备购买选择权,在其无违约之情形,出租人须使承租人平静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件,其所有权基本处于消极状态,出租人就该所有权无积极的权利可以行使,正所谓所有权的弱化。

  弱化所有权说是基于现有物权理论体系下对于新兴物权内容进行的变通诠释,看似严格遵循了物权法定原则,但它没有解释租赁物权的本质,如果仅仅以所有权的弱化对租赁物权进行解释,那在物权理论体系中除了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均可理解为所有权的弱化,可见这种学说只是为了迎合现有法律体系的需要,而非真正能反应物权属性及特征,笔者对此学说不敢苟同。

  四、租赁物的范围

  针对融资租赁有专门立法的国家,一般都会对融资租赁租赁物件的选定范围进行规定,而在我国,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所指定的部门规章中。银监会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物件的限定为“固定资产”,商务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件的要求是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产生收益权。从会计角度来说,大致相当于企业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中刨除不动产的这部分资产,主要是企业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实务中可以成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件,一般需要达到以下几项标准:(一)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持有和流通的物品一般不能成为租赁物件;(二)不动产、消耗性动产、无形物一般不能作为租赁物件;(三)存在权利瑕疵的物件不能作为租赁物件。如不能是权属存在争议、已设置抵押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等情形。

  总之,对于租赁物件而言,融资租赁除了一般不能为不动产外与传统租赁具有一定共通性,承租人都是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出租人仅保留处分权,所以租赁物件只能是在使用中不易消耗且能够独立发挥效能的有体物,一般为作为企业生产资料的机器设备,各种无形财产权利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所以说,融资租赁对于标的物的要求源于传统租赁,又高于传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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