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政提供再保险补贴
政府作为农业生产损失的最后保障,应该承担分散农业保险的责任。政府可以直接提供农业再保险业务,也可以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再保险业务提供财政支持。政府作为再保险人,或者以财政支持再保险人,一方面可以为再保险人减轻巨灾基金积累方面的负担,增强再保险人持续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农户的双重保障作用,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后获得保险赔付增加一份保障。
政府可以作为再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在农业生产者与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签订农业保险合同时,而政府为联合会提供再保险服务。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单独建立再保险基金账户用以支付农业再保险损害赔偿。在加拿大,《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由联邦政府专门设立“农业再保险基金”,用以支付联邦农业部和联邦各省签订农业再保险合同后产生的农业再保险损失,通过再保险的形式,联邦分担省政府的部分农业再保险损失赔付支出。
政府出资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其他商业性公司提供再保险的服务。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授权,为经批准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西班牙经济部和财政部下设农业再保险公司,它的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依据本国《农业保险法》的规定,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38家私营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墨西哥1990年新成立的政府农业保险公司负责对五家地方私营保险公司和大约200家互助保险基金组织提供再保险。
在我国,中央财政尚未专门出资为商业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只有通过商业渠道分出再保险,比如上海安信模式,就在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托底政策”以后,建立再保险,以降低经营风险。其他地区没有推出相关业务。
4、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基金
许多国家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或担保,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等农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农业损失赔偿金以及管理费用等支出。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萨斯嗜温彻省、曼尼托巴省都有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基金的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曼尼托巴省《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由政府出资建立农作物保险基金,基金由曼尼托巴省农作物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营运。在印度,从1979年开始农业保险试点实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综合农业保险计划,规定在各邦由中央财政和邦财政出资设立农业保险基金。在法国,为应对巨型自然灾害,政府财政出资建立了农业自然灾害担保基金为保险组织无力承受的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赔偿进行补贴。
5、财政提供税收优惠等支持措施
税收不是财政的直接支出,是通过减少财政收入的方式支持和促进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发展,也是一种财政支持措施。①为了降低商业农业保险公司的运作成本,政府可以予以其税收优惠或税收免除的财政支持措施。此外,政府还可以为商业农业保险公司提供贷款、免除农业保险公司的登记费用等。②加拿大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和其他一切财产实施税收免除的优惠政策。政府为农业保险机构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增加其资本金的积累。《曼尼托巴省农业保险法》规定,每一经营年度,如果机构经营成本和农业灾害损失赔付超过所收保费和积累准备金,省政府将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贷款以增强其赔付能力,这些贷款来源于联合基金,政府决定其利息的有无。
在美国,农业保险组织享有的税收优惠最大,除了幵展农业保险的运营成本外没有其他任何税赋负担。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免除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国家的和地方的现在和将来的一切税种。《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在农业保险损害赔付和营运成本超过保险基金时,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向政府贷款,以弥补保险基金的不足。
6、小结
综上以上六种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形式,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六种方式都比较完善。我国各地区的农业保险试点也都有所发展,有些取得了比较宝贵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经验。但总体状况是,各地区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形式较为单一,很多地区财政补贴主要集中于对农户的保费补贴,但是对保险经营组织的财政扶持以及对农业巨灾风险防御和再保险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以上几种财政补贴形式综合起来,才能发挥财政扶持的合力作用,才能最好的发挥财政扶持的效应,因此我国应该不断提高财政补贴的水平,向国外借鉴宝贵的经验,使财政补贴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发挥合力作用。
(二)国内外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规模的比较
理论上,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规模越大越好,有利于减轻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的负担,促进其积极参与到农业促进计划中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生产在国民生产中的比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风险情况以及农业生产历史传统等种种因素都影响该国或该地区的农业保险财政支持规模。?
1、美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规模
由于各种农业生产自然灾害的影响,加拿大、美国和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大。美国《农业法案》规定,在2002-012年十年间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规模达到1900亿美元。在美国,釆用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以促进农业生产福利水平为理念,对农业保费的财政补贴比例在38%到64%之间,全国平均保费补贴44%.以2010年为例,不含税收优惠等隐性支出,政府财政对包括农业保险的支持规模达到60. 78亿美元,是美国当年农业生产总值的3.4%.②
2、欧盟国家的农业财政补贴标准
在欧洲,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对英国、挪威、爱尔兰等国家的影响很小,这些国家很少对农业保险采取财政支持的政策。其他国家也多采取差异化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农业险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补贴比例。在法国,由于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政府重视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提供50%-80%的财政支持。意大利对农作物单一风险提供54%的保费补贴,对农作物多重风险提供59%的保费补贴,对农业多重灾害保险则提供64%的保费补贴。奥地利对雹灾、霜冻等相关农业险种提供50%的保费补贴,但是对于与家畜死亡、蔬菜和洪水有关的农业保险险种不提供财政支持。
3、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规模
我国自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模式试点以来,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大大促进了农业保险市场的繁荣。2007年,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规模是21. 5亿,而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 173亿,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规模达到了 136亿,较2007年增长了 532%,较上年增长了 28%; 2012年我国的农业保费收入达到240亿,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规模达到196亿,较上年增长了38.3%.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支出在农业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远远不足。
按照美国的农业保险财政支持规模(财政支出占农业生产总值的3.4%)测算,2007年我国农业GDP为28627亿,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规模应该是973. 32亿,实际支出为51. 8亿;2008年我国农业GDP为34000亿,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规模应为1156亿,实际支出为60. 5亿;2009年以农业GDP为35477亿计算,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规模应为1206亿,实际支出79. 8亿;2010年,我国的农业GDP达到40497亿,相应的农业保险财政支持规模也应该达到1376亿,实际支出103. 2亿。
目前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的目的是促进农业的生产稳定,而西方国家给予福利思想,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主要是促进农场主的社会福利水平。我国财政支持农业发展的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却远远不足,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农业保险停留在“低费率、低层次”的层面,我国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种类与西方国家相比也远远不足;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农业保险在全国的覆盖率还远远不足。
(三)各国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的比较
根据具体农业保险种类对国家经济发展、国民生活稳定的重要性以及可保性等相关因素,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本国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范围和可保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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