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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的比较及其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8 共79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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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际上各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并对农业保险实行了财政支持的政策,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农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模式,政府财政也有着不同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方式的不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规模的不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的不同。

  (一)各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方式的比较

  财政在政府农业保护政策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更好的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实现保障农业生产的政策目的,应该釆用多种财政扶持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制度,多种形式相互配合,发挥最大的合力作用。

  1、财政提供资本金支持

  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单靠商业保险公司单独运作,并不能顺利的开展和发展农业保险,?对农业系统性的自然风险的保障也达不到良好的效果。有些国家,为了顺利的开展农业保险,政府设立了一些专门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政府财政应该为这些保险机构提供资本金的支持,并对其他商业性农业保险相关经营组织给予资本金支持。

  以美国为例,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由国家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注册资金,其在运作过程中的成本也由政府财政支持。

  以加拿大为例,曼尼托巴省和萨斯暗温彻省的《农作物保险法》规定,本地区农作物保公司包括动产不动产和经营收入在内的所有公司财产都归政府所有。

  农业保险组织仅作为省政府的代理组织,经营农作物保险。而且规定农业保险组织的运作资金完全由政府财政中划拨。

  在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巴西最大的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经营机构。中央政府持有国家再保险公司50%的股份,并规定其他股份不享有决策权,完全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目前我国政府财政尚未出资设立国有的农业保险公司。?但在目前的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中国保险监督机构提出,在地方财政承受能力较高地区,可以成立类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企业,其运作资金由政府财政究底。2007年以后,我国幵始试办的几种农业保险模式中,除了安盟模式外,政府财政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此实践基础上,我国应该在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道路上更进一步。

  2、财政提供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国家财政提供保险费补贴,减轻了农业生产者尤其是收入较低的农户的保费负担,提高了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对保险经营机构的管理费用补贴,可以分担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的成本,对于高风险高赔付率的农业保险来说,政府财政支持可以吸引私人组织参与到农业保险计划中。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得以有效开展,农业保险的作用也能充分发挥。

  在美国,政府财政比较重视对农户和保险机构的补贴。依据《标准再保险协议》规定,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分别进行财政补贴。根据规定,政府按照农业保险相关险种总保费的42%对农业生产者进行保费补贴;在管理费用补贴方面,按照私人保险机构成交月度报表中总保费收入的24%提供财政补贴;此外,对于保险公司的巨灾农作物保险合同,农业部门按照该保险项目保费收入的4. 7%向私人保险机构进行补贴损失评定费用;根据规定,政府财政还将承担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成本、农业险种推广费用和培训费等。

  加拿大《联邦政府负担法》规定,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分别承担农业保险保费的25%,剩余的由农户自己承担。此外,萨斯瞎温彻省相关农业法规定,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的补贴,省政府财政补贴25%,联邦政府承担保费的42%,农户承担的农业保险投保费用比例不超过33%.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对其农业保险制度的成功有非常大作用。《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包括管理费用补贴和保险费补贴,国库承担管理费用补贴,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承担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

  其基本原则是实行差异补贴费率,损失越严重的地区,保险费率越髙的保险种类,政府和特别会承担补贴的比重越大。以麦类农业保险为例,财政按照“超过累进”的原则承担保险费的补贴(全国平均54%),基准保险费率的在3%以下的保险费用部分,国家财政承担保险费的50%;保险费率超过3%的部分,国家财政承担55%.日本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还是比较髙的,也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保费补贴方面,自2007年开展各个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以后,对农户的保费补贴较为普遍。江苏省联办共保农业保险模式中,目前各级政府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黑龙江阳光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保费由农垦总局、农场和农户实行“三方共担”制度,农垦总局代表中央政府以及农场代表地方政府共承担保费的35%.浙江省由财政划拨农业保险补贴,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用以支持相关险种的损失赔付。其中对水稻按照50%的比例进行保费补贴,对其他规定的产品补贴参保费用的35%,账户中补贴资金结余的部分,用于“以丰补歉”.我国在保费补贴方面已经做出了成功的探索,促进了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待于更好、更广的进行适当的保费补贴。

  在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方面,只有北京市和江苏省规定,财政按照保费收入10%和15%的比例,给予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是很有限的。在这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财政投入的增加,应增加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方面的补贴,因为农业保险公司的成本相对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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