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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8 共27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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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2.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演进的三个阶段

  中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及演进,深刻受到我国检察实践的影响,最先是受到基层检察机关的改革引起的,具体来讲,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1.1初步探索

  在上世纪90年代,上海某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16岁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地进行考察,并把考验期规定为3个月。在考察过程中,该名16岁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再次犯罪,并且各方面表现都比较好,最后该基层人民检察院对该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对其进行从宽处理。到了 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出一些经验,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意义深远,标志着该检查院开始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这是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初步探索阶段。

  2.1.2发展扩大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及实施在中国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促进我国检察院系统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实践和探索逐渐扩大。各地检察院对于这项制度的探索各具特色,首先表现在名称上,各地对其的称谓有所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些检察院对其的称谓,但是又有的检察院称之为暂缓起诉制度。这些实践中的一个特点是对于适用对象上有所扩大,扩大到在校学生的犯罪案件。

  在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发展扩大的阶段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一直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学者们对于此问题持相反的意见。一些学者从现行法律制度及"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是一种超越法律的"不当"尝试,应当慎重和否定。另一些学者和专家们则从实践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出发,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实践是一种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并且应当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持"否定"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这一项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存有冲突,这一项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并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谨慎推行,甚至禁止推行,因为这是一个"违法实验".另一种是"肯定"的观点,则认为该项制度是先进的司法理念的体现,是积极可行的,在我国应该得到推行,这样更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对于这项制度,在观点有纷争,不少专家、学者对该项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环境下,全国各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实际司法实践工作中幵始持保守或谨慎的态度,该项制度的试点工作在一些地方甚至一度停滞不前。

  2.1.3立法确定

  在中国,第一次正式提出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是在2008年。2008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很多重要文件,其中一个就是《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

  这个文件意义重大,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上了立法日程。又到了 2011年8月30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获得了初次审议通过,这一草案增加了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获得专章专门规定,并且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隆重召开,第5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这个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生效。到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正正式式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样这一项制度便成为了一项法定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施行。

  2.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模式。这三张模式分别为专家模式、海淀模式、立法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特色和侧重。具体来讲,对这三种模式进行如下的具体介绍。

  2. 2.1专家模式

  专家模式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年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等方面有所限定。侧重考量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犯罪情节等方面,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并以此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对该犯罪嫌疑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专家模式规定了考验期。在此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达到要求的会予以夸大的处理,否则将会撤销不起诉的决定,继续提起公诉。

  2.2.2海淀模式

  海淀模式将该项制度称为暂缓起诉。在适用该项制度的案件范围上,海淀模式作出了规定,规定该项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是犯罪情节较轻,并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同时规定了适用对象,只有未成年人才能适用该项制度,这是海淀模式的做法。

  海淀模式对犯罪嫌疑人规定了一个考验期,如果适用该项制度,应该同时规定一个考验期,这个考验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一个月和六个月被包括在内。监督考察主体在这个考验期内,要积极履行一定工作,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

  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不能再次触犯新罪,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其触犯新罪,应当对其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漏罪的,也应当将新罪和旧罪一并提起诉讼,让人民法院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进行审判。与此相反,被暂缓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如果表现良好,并没有上面所述情形,等考验期满之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的结果是,检察机关公开宣布不再对其进行追诉,撤销暂缓起诉的决定。

  2. 2.3立法模式

  按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只包括未成年人,所以说是比较狭窄的。同时,对于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罪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在考验期、考验期的相关规定及根据考验期的表现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理等相关问题,都进行了严格而细密地规定。

  2. 3三种模式的差异

  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的研究,笔者发现这三种模式存在差异,以下笔者简单地做出分析。

  首先,在这一制度的名称上海淀模式与其他两种模式不同,称之为"暂缓起诉",另外两种则统一称为"附条件不起诉".而在该制度的适用对象上,专家建议模式并没有对适用对象作出专门的限定,既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也可以适用于成年人。但是,海淀模式和立法模式则对适用对象作了规定,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这一制度在适用案件的范围上,三种模式也有所不同。专家建议模式规定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而海淀模式则是除了符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犯罪情节较轻这一条件。与其他两种模式相比,立法模式的适用案件范围是最窄的。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考验期,专家建议模式规定为1年以上3年以下。而海淀模式规定的考验期是1到6个月。立法模式下的考验期是6个月以上1年以下。这三种模式,对被不起诉人所附加的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义务也是存在有差异的。这些义务的不同反应了这三种不同模式间的价值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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