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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2 共50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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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各国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赋予了小额信贷丰富的内涵。一般而言,小额信贷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上,人们通常将小额信贷定义为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广义上,人们则往往将小额信贷等同于微型金融,主要是指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其不仅包括信贷服务,还包括储蓄、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

  从概念上讲,狭义小额信贷的金融服务较窄,只是广义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一个组成部分,广义小额信贷除了信贷服务之外,储蓄、保险、支付等业务也是其重要的金融服务。而从发展阶段看,狭义小额信贷初步具备了小额信贷的雏形,其发展是广义小额信贷发展的必经阶段。从国际上小额信贷的发展实践来看,逐步从仅为目标客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向提供全面金融服务转变,这是小额信贷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向目标客户提供的也仅仅是信贷服务。因此,我国现阶段采用狭义的小额信贷定义更为合适。

  综上,狭义的小额信贷是一种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放贷条件较为宽松的信贷服务,与微型金融相区分,仅限于提供信贷服务,只是微型金融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包括两个核心特征:一是为大量低收入人群提供信贷服务;二是保证实施小额信贷的机构自身生存与发展。这两个重要特征构成了小额信贷的核心要素,也是完善的或规范的小额信贷之必备要素。

  2.1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概念

  2.1.1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与金融机构和民间贷款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介于二者之间,比金融机构高,比民间贷款低。许多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不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4 倍,不低于 0.9 倍的前提下,按市场化经营,利率自主掌握和确定。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利率,其依据主要是综合分析客户的风险情况、贷款期限、资金状况、抵押品或信用等级等,根据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

  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关于贷款期限以及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大多使用信用贷款,也会有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方式。

  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2.1.2 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隶属于一级法人机构。目前,农村只有三种金融主体,一是信用社,二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三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村镇银行机制灵活,依托于现有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新型金融体的试点,自 2007 年以来发展迅速,极大的改善了在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村镇银行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业务经营灵活的特点,在贷款产品流程设计、风险识别、担保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设立村镇银行,对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有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是培育了新的农村金融主体,弥补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缺位";二是创造了竞争环境,推动了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三是带来了协同效应,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供给。但作为新生事物,村镇银行市场定位偏离、发展不平衡、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业务受限等问题也逐渐显露,受上述几点的制约,其自身发展壮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1.3 农村信用合作社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又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农村社员共同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目的是为全体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得债务承担责任。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改革中推广小额贷款的主力军,对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发展地方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只有各级农村信用社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农户的信贷投入并保证贷款效用的有效发挥,才能真正意义上改善和提高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2.1.4 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0 年 3 月,我国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引导和促进担保业的发展,在上述办法中对担保公司按其融资职能划分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两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只限于诉讼保全、履约担保、合同担保等。

  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止 2010 年底,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整顿后,融资性的担保法人机构全国共计 6030 家,实收资本总额达 4506 亿元,比 2009 年底增加了约 1000 亿元,迅速增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具体概念尚未有明确的定义,但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指的是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事先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监管真空的存在,使一部分担保公司有了违规经营的空间,有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领域经常出现担保公司的身影。目前一些担保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的现象较为普遍,他们不以公司的名义、而是以公司法人代表的亲属等名义来从事民间借贷,资金从社会上来再回到社会上,在公司的正常账目外循环,以逃避监管。

  2.2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理论基础

  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历经了八年的发展历程,在其发展运营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独特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并解决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需要有经济学以及法学等相关理论作支撑。本文主要引用了社会资本、金融发展权、普惠金融、金融民主化等主要理论,希望可以在解决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相关问题上提供一些帮助。

  2.2.1 社会资本理论

  所谓社会资本,一般是指个人在一种组织结构中,利用自己特殊位置而获取利益的能力。一般就是指个人的亲戚、朋友、同学、老乡等关系,一个人能从这些关系中获取得利益越高,那么他的社会资本就越高。许多学者都在不同的领域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了研究,布迪厄尔是其中之一,他在社会学的领域研究分析了社会资本,这是事无先例的,并且以关系主义方法论为基础,提出"场域" 和"资本" 的概念,认为场域是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变化的动力是社会资本;科尔曼以微观和宏观的联结为切入点对社会资本做了较系统的研究,他把社会结构资源作为个人拥有的资本财产叫做社会资本,认为社会资本是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并存的,每个人生来就具有这三种资本;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基于科尔曼等人的研究成果,将社会资本引入了政治学的研究范畴,将参与对象从个人上升到了集体的层面。林南(Nan Lin)首先通过研究社会网提出了社会资源理论,在社会资源理论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社会资本理论。林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投资在社会关系中并希望在市场上得到回报的一种资源,是一种镶嵌在社会结构之中并且可以通过有目的的行动来获得或流动的资源".林南强调了社会资本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具有先天性而且有其内在规则,人们如果想获得社会资本,必须遵循其内在规则。同时也说明了人的能动性,有目的、有意识的行动是获得社会资本的基础条件。

  社会资本普遍存在于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诸多领域,它对地区的经济发展、社区管理、金融发展等制度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社会资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借款人还款的积极性。第二,借款人通过社会资本在网络中参与信息的共享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而机构通过组织借款人相互交流培育起共同的价值观,提供了互信和互惠的空间。第三,小额信贷机构规定的定期小组会议,有效地增加了借款人之间的社会互动,有利于防止内生的信用风险。

  2.2.2 金融发展权的相关理论

  金融发展权是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在金融领域的统一和协调,正如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发展是多元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无疑都是各具特点,但它们也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的。只有当它们汇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成为一个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的保证",总之,金融发展权也是以政治发展为前提、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体,是社会的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的统一,是人与金融生态的协调和共同完善.

  金融发展权理论有其自身特点,以下几个方面表明其特点:第一、金融发展权十分看重人的需求因素,人的需求是其发展的最大动力,以金融作为诱导,从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视角来考察金融发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金融发展权理论其最主要的的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通过人的全面发展而实现金融稳定以及金融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三、金融发展权还要求金融效率是质和量的统一;第四、金融发展权理论认为金融是开放的复杂系统,在这个框架下研究金融效率,可以借鉴更多跨学科的成果。

  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金融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是受我国宪法保障的,而弱势群体平等享有金融发展权的理念正好表明了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本质要求。还有,弱势群体(尤其是以贫困农户为主的)享有金融发展权的理念更是符合普惠性金融体系的理念。20 世纪 70 年代尤努斯创立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小额贷款机构,在其成功的运作下,其影响力扩展到很多国家。国际上的小额贷款机构主要是以贫困农户信贷利益的实现作为其价值实现的标准。

  2.2.3 普惠金融理论

  2005 年,联合国在"2005 年国际小额信贷年"率先提出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宣传词汇,它的基本职能是能够有效地为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普惠性金融体系包含四大层面:一是客户层面。一切对金融服务有需求的个体,都是普惠金融体系所服务的对象,不但包括中高收入人群以及大中型国企,更包括了低收入人群和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二是微观层面。本层面包括所有能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成员既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信用合作社等传统金融机构,也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标会、私人借贷者等民间组织或个人;三是中观层面。这一层面包括了基础性的金融设施和一系列能使微观金融服务提供者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服务规模和深度、提高技能、促进透明等目标的措施。这一层面包括行业协会、审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征信系统、结算支付系统等设施及他们所提供的一系列便利服务;四是宏观层面。这一层面主要指规范普惠金融体系及相关机构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主要参与者包括中央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金融监管机构。

  现阶段,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在我国城乡体系中占有绝对垄断地位。这类机构有着严格的信审制度,并对高层次客户有明显的选择性倾向,将绝大多数中低层客户排除在外,而放款灵活的民间准金融机构则由于其合法身份和地位得不到承认,发展受到极大限制。这两种对比鲜明的状况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扭曲,基础设施建设缓慢,金融服务弱化,资金供求失衡。这些问题要求我国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将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准金融机构纳入金融体系,借庞大的民间资本来活化僵硬的金融机制,为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补充。普惠金融体系强调包容性以及社会责任感,重点扶助传统金融未覆盖的客户群体,通过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提高这类群体的收入水平,从而实现共同富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和建设和谐社会乃至和谐世界的观念是一致的.

  2.2.4 金融民主化理论

  关于金融民主化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三个维度的内涵:第一,企业或个人的融资获取要在公平的市场化环境中进行;第二,资金供给方的投资渠道十分广阔,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了市场的活力,资金供给者可以根据自己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以获得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第三,适度放宽对民间资本成立金融机构的硬性指标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本质上作为一种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公司形式出现,在我国金融民主化道路进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是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社会的资金配置;第二,为有资金的居民开辟更多的投资渠道,让更多居民能够享受到投资的财产性收人,从而在拉动内需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三是作为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其发展壮大能够刺激金融机构之间产生良性竞争,从而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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