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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7 共9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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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民法领域,德国法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从法理层面构建了共同危险行为概念,其后不断有国家或地区以成文法形式加以直接规定、间接肯定或通过判例确认与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共同危险行为在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均有其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与相似的其他概念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研究这一法学概念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共同危险 起源与发展 概念与构成 社会意义


  目 录
  
  导 言
  
  第一章 共同危险行为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起源上的考证
  一、似有非有的罗马法
  二、未曾提及的法国法
  三、构建概念的德国法与最早规定的日本法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承继与发展
  一、一些国家直接以成文法形式予以规定
  二、一些国家通过判例确认与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
  三、我国引进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历史追溯
  
  第二章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第一节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各种学说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一、在主体上,侵害发生之时,存在多个行为主体,且无法判断侵权行为出自谁手
  二、在主观方面,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致害,主观均有过错
  三、在客观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可惩罚性
  四、在客体上,损害结果应当客观发生且指向同一种类法益
  五、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个人或共同责任认定的条件
  
  第三章 共同危险行为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若干个同时存在的行为是否结合或混合,是这两类侵权行为的根本区别
  二、加害人主观方面及责任承担上的差异,是这两类侵权行为的其他重要区别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
  一、主体上不同
  二、主观方面不同
  三、客观方面不同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与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区别
  
  第四章 共同危险立法的社会意义
  
  第一节 对传统侵权法的突破
  一、对传统侵权法肇因原则的突破
  二、对传统侵权法追责原则的突破
  三、共同危险行为运用了侵权法的新理论
  第二节 相对传统侵权法所表现出的进步
  一、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弥补传统侵权法的不足
  二、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
  三、契合现代社会防范风险,减少损害的需要
  四、凸显"法律真实"在侵权乃至整个司法领域中的有效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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