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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业化的基本论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56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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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专利商业化的基本论述

  2.1 专利商业化演变发展

  科技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给专利市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科技技术的发展促使专利许可收益逐渐增长,诱使各种类型的专利经营公司纷纷涌入专利交易市场,各类公司也开始采取专利集中管理的运营模式,使得专利数量不断增加,同时又反向激励专利市场中的参与者越来越丰富。

  另一方面,专利的价值和重要性伴随着知识产权密集型商业不断创收而增长起来。这种增长被信息通讯行业的爆炸式发展推向高潮,这些行业包括软件、半导体以及移动通信设备。而专利中间商的大部分活动都集中于这些领域。这些行业都生产复杂的产品和服务,其中包含许多相互关联的程序和部件。

  例如,制造一个集成电路需要上百个步骤,数十亿个晶体管以及数千个复杂运算。其结果是,新授权的专利界限都非常模糊,而且与在先权之间的重复率极高。此外,即便是行业中的佼佼者,也不可能拥有超过30%的半导体设计和制造相关的专利。这种碎片式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形式加剧了专利的不确定性。

  专利市场上的商业化模式可以大体分为两类:销售和许可。这些交易由于涉及行业内的前沿技术,所以大多数是秘密进行的,而且每笔交易中可能包含成千上万项专利。例如,在 2011 年 6 月,由苹果公司、微软公司、索尼公司以及其他几家大型科技公司组成的联盟,以集体竞价 45 亿购买北电网络公司(Nortel)的 6000 项专利及专利申请,超过了谷歌为此项交易所开的价格。时隔不久,谷歌就又以未公开的价格,购买了 IBM 的大约一千多项专利技术,之后又以125亿元获得了摩托罗拉公司超过一万七千项的专利技术。2012年5月,微软公司从 AOL(美国境内提供线上加值网络服务的公司 American On Line)以 11 亿美元,购得 925 项专利,之后又以 5 亿美元的价格,将这些专利中的一部分卖给脸书网(face book)。2012 年 9 月,三星公司在与苹果公司的纠纷中,由于专利侵权损失了近十亿美元,并且还面临着来自美国联邦法院永久禁令的潜在危险。

  由此可见,专利数量的剧增与市场需求的扩大,使得专利价值的实现方式发生改变,并导致了公司和技术发明人对待专利商业化运作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如下表 1 所示)。

  但是通常情况下,专利市场中买家与卖家是很难找到对方的。在专利市场中,没有类似于易贝易趣、亚马逊或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一样的中间机构。当买家与卖家希望进行交易时,他们的谈判通常都处于极度的不确定性中:因为专利技术处于丛林之中,而专利价值和专利价格又是不确定和不公开的。专利市场的低效率以及不流通性,为专利商业化营造了谋利的机会。

  2010年,专利买家购买专利的价格大约在10万美元。另外,多数专利的和解协议标的额都在5万美元到几百万美元之间。而且在一些着名的案例中,专利经营商能够赚取数百万美元的收入。最有名的案例之一,是在2006年,Researchin Motion公司(黑莓智能手机制造商)同意赔偿NTP(一家位于弗吉尼亚的专利中间商)公司6.12亿美元。NTP公司状告Research in Motion公司侵犯其8项无线邮件专利。

  虽然专利商业化的利益收入所得和解协议标的额是无法精确知晓的,但可以粗略估计:如果每100起和解协议中有99起都在5万美元到100万美元之间,剩下的1起和解协议在1亿美元,则专利商业化的期望利润就在大约115万美元左右。

  所以即使扣除诉讼和其他成本,这个收入值仍然非常具有的诱惑力。还有些专利经营商从投资者处获得资本支持,这些投资者寻找具有高回报率的机会。大量的避险基金、风险资本以及私募股权,同时投资于专利经营商,专利技术的买卖成为资本市场上新的投资领域,拥有雄厚资金支持的公司希望在诉讼中获得技术的同时,更获得利益。

  专利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发展至今,已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模式,包括技术研发公司、高等教育机构、半导体设计公司以及专利代理机构等,都利用不同的经营模式,最大化专利的商业价值,他们有的从事于专利研发与技术转让,有的将其自主研发或委托研发的技术转让给被许可人,从而被许可人可以不必自行研发,合理分配了市场资源,它们是整个社会创新的主要动力。

  我国的专利商业化正处在蓬勃向上发展的重要阶段,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的《2013 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指出,2013 年度登记的46456 项应用技术科技成果,主要集中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当中,其中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在这两项中所占比例总计达到 64.53%.

  2.2 专利商业化的内涵特征

  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发展,我国的专利申请量有了质的飞越,特别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有非常突出的增加。这说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保障、推动和激励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专利制度和专利法在保证建设自住创新型国家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经过几次修改,专利法与过去相比,已经比较完善。但面对科学技术飞速更迭,产业化发展迅猛的世界大浪潮,我国专利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还需未来的研究持续解决。

  世界上的首个产业家诞生在美国,美国从历史上就一直很重视知识的商业化,核心是以知识带动经济发展。1979 年,为持续增强本国竞争力,美国前总统卡特首次将国家发展战略中加入知识产权战略。在这之后,美国为了提高知识产权申请了和授权量,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激励创新的法案。其中,最着名的当属《杜拜法案》,它突破了高等教育机构原有的桎梏,实现了高等教育机构与产业之间的联盟。该法案在本质上有两项宗旨:1、在由政府资助的项目中,高等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机构可以拥有专利权并对其商业化;2、为刺激更多的商业化法则,允许联邦机构对技术批准许可。伴随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美国日益修补了上述法案,确立了一整套鼓励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法律制度,极大地激励了专利市场和专利申请量。从 1990 年代开始,美国专利申请量以 8%的平均速度增长,直至 2001 年美国企业申请量达 34.5 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到 90%以上。美国的几次修补法案包括:1980 年颁布的《斯蒂文森---威尔德勒》( Stevenson Wydler)技术创新法;1989 年《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案》;1982 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1984 年的《合作研究法案》,并与 1993年更改为《国家合作研究产业法案》;1995 年的《国家技术转移和促进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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