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公诉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核心环节,公诉程序进行的良性与否直接涉及对侦查阶段的工作成果的总结,以及后来的审判程序中起诉的好坏。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及公诉程序各有特色与特点,但大体上可以分为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英国虽然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但其制度却同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有很多区别。英国自1985 年通过《犯罪追诉法》以前,大部分私人刑事案件还保持着以自诉作为提起案件的主要形式,而且自该法颁布施行以后,皇家检察署也并非唯一拥有起诉权的机构。通过对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具体制度研究和大量地阅读有关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的外文文献,笔者做出以下结论:
第一,颁布时间较晚,但成形速度快。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于 1994 年制定颁布,相对于其他老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制定时间确实较晚。但由于英国国家其他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定较早,有关刑事程序中的基础性规则,如证据审查,庭外处置,警告程序等早已形成且实施过百年,已达到完善成熟的标准,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只是在考虑“公共利益”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这些规则,再加上不到 20 年时间的 6 次修改,使得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更加趋于完善。
第二,内容具体明确,操作性较强。这体现在证据审查、公共利益审查、庭外处置、阈值试验等阶段。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用词简要明确,对于具体某一问题所需要查证的事项也罗列的清楚到位。同时,采用设问的方式,对某些重要的事项进行排列,设问的方式确切清楚,皇家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这种设问式的规定,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第三,实施情况比较良好,但不免有困境。在查阅一些具体案例和皇家检察署本身对规则实施情况的总结,笔者认为,在 20 年的规则实施过程中,皇家检察官在提起诉讼阶段逐渐完善了受害人制度、提高了证人参与案件的程度。同时在法律决定方面,不仅拥有了皇家检察官独有的法律决定程序和制度,而且形成皇家检察官以公共利益为起诉标准特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操。其次在出席法庭方面,逐渐平衡了受害人,嫌疑人,证人以及其他案件参与人的利益,做到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在法庭准备方面,做到了罪行的预期判定和“未雨绸缪”.实施困境主要存在于对“严重性”辞藻的依赖,检控程序本身对嫌疑人的危害以及皇家检察官在定罪问题上沉默的矛盾。
第四,立法技术高超、调研及时,但问题普遍存在。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立法用语准确、中性、不偏不倚,使得皇家检察官在办案时很少恣意,不会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且,对于颁布的规则,将调查和研究的任务规定于皇家检查官规则中,法定义务的主体是英国皇家检察署,有利于规则的与时俱进,及时与司法实践相沟通。但同样的问题存在于规则中,那就是公诉权独立性的幻想,“公共利益”审查是支持普通法系公诉体系的“第二条腿”.这条审查标准在关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方面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和兼顾,但凡事皆有两面,过多的考虑公共利益会使案件的起诉和检察官的中立性受到影响,这个问题暂时在普通法系国家没有得到充分的解决。
另外,本文的创新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选题新颖。现有中文献对于英国检察制度大多停留在起诉裁量权的研究层面,但对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具体制度的研究几乎没有。本文的研究深度虽然有待提高,但在皇家检察官规则具体制度的研究方面填补了理论空白。其次,文献来源丰富。由于国内对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研究较少,笔者不得不阅读大量的外文文献,而整个论文最难得部分也是对外文文献的收集和整理,以及对外文文献的阅读和理解,最后形成体系化的外文文献思路,再结合我国学者相关问题的讨论,可以说在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的研究方面填补了一些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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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回顾懵懂、憧憬而又理性、成熟的燕大研究生生涯,更多的是感动、感激和温暖。在此,由衷的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他用他亲身点滴的言传身教告诉了我“诚实做人、踏实做事、平易近人、天道酬勤”的人生哲理,使我懂得了“先做人,再做事,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走”的踏实、稳重的生活、学习和处事道理。能够认识导师,感觉自己很是幸运!
在论文的写作当中,陈海平副教授给了我很多的指导。从论文的开始选题、定题到中期论文的写作以及文章的结构、理论铺垫,再到最后的修改、定稿,导师都给了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导师孜孜不倦的教诲使我受益良多,使我认识到论文写作的严谨性和责任感。同时,也要感谢导师的家人对我的关心和照顾,他们那和蔼可亲的关怀使在异乡求学的我感到了家的温暖,让我倍感温馨、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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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他们多年来对我默默无闻的无私奉献,使我在求学的路上获得了勇气和坚持。这份伟大的爱,我会铭记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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