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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检察官规则特色内容(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133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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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阈值试验

  一个领域或一个系统的界限称为阈值,其数值称为阈值。在各门科学领域中均有阈值。如数学中 y=f(x)函数关系,自变量 x 值在函数一个领域或一个系统的界限称为阈值,其数值称为阈值。的定义域内,因变量 y 才能有确定的值。这个函数的定义域就是 x 的阈值。在化工系统工程中用阈值来计算最优化问题。人为主观地制定一个决策往往是不合理的,随意确定一个决策值亦往往不能求得最优值。因此计算时要对独立变量取值范围赋予一定的数学限制,所有满足这些限制(阈值)的点构成最优化问题的可行域。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能产生一个校正动作的最小输入值。在项目管理中的项目质量管理方面[29]

  ,阈值是以成本、时间、资源价值等参数来定义的,是产品说明书的一部分。是一个质量范围,如果阈值超出,就需要项目管理团队采取行动。刺激引起应激组织反应的最低值。也是临界值的意思。还有如在 Photoshop 中”阈值“[30]命令将灰度或彩色图像转换为高对比度的黑白图像。可以指定某个色阶作为阈值。所有比阈值亮的像素转换为白色;而所有比阈值暗的像素转换为黑色。”阈值“命令对确定图像的最亮和最暗区域很有用。

  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中的阈值试验可能仅在保释会带来大量的风险、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对嫌疑人进行控诉,但要继续羁押的情况下。那么,何时可能使用阈值测验?检察官必须确定是否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当前没有充分的证据应用完全准则试验的证据阶段。其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在合理的期限内会有进一步的证据可用。再次,案件的严重性或情况使得有理由做出立即指控决定。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阈值试验不能被应用且嫌疑人不能被指控。羁押监管人员必须确定该人士是否可能继续被拘留或被有条件或无条件保释。

  阈值试验的证据考虑有两个部分:

  存在合理的理由怀疑吗?检察官必须相信存在一个合理的理由怀疑将被指控的人士犯下了罪行。在确定这点时,检察官必须考虑证据那时是否可用。证据的形式可能是证人的证词、物证或其它信息,只要检察官确信:该证据是相关的;以及能够以可受理的形式呈上法庭;以及会在案件中使用。如果确信上述几点,检察官应考虑阈值试验的第二部分。可以进一步搜集到证据以提供定罪的现实前景吗?检察官必须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继续调查会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便所有的证据在一起能够根据完全准则试验建立起定罪的现实前景。进一步的证据必须是可识别的并且不仅仅是投机性的。在做出这个决定的过程中,检察官必须考虑:任何可能的进一步证据的性质、程度和受理性及其将会对案件产生的影响;所有证据将会支持的指控;获取进一步证据所需的时间以及在所有情况下的任何相应的延迟是否合理。

  复核阈值试验。根据阈值试验所决定的指控必须被经常复核。证据必须定期被评估,确保指控仍然适当及继续反对保释是合理的。完全准则试验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地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任何适用的羁押期限届满前被应用。

  3.1.5 替代措施

  检察官绝不应该进行没有必要的更多的指控仅仅是为了促使被告承认犯了几宗罪。同样,也不应该继续更严厉的指控仅仅是为了促使被告承认一宗没那么严重的罪行。检察官不能简单地因为法庭或者被告所做的关于将在哪里审理案件的决定而改变指控。检察官必须考虑到在指控后随着案件的进展情况的所有相关变化。而且,对当庭指控和庭外处置的替代,与犯案人的罪行严重程度有关。如果庭外处置是一种对犯案者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后果的适当反应,它可能替代当庭检控。当被要求就简单警告、有条件警告、任何适当的规制程序、惩罚性或民事处罚或其它处置提供意见或授权时,检察官必须遵循任何相关的指导。

  当检察官向裁判法庭就被告人应在何处接受庭审做出提呈时,他们必须注意关于量刑和分配的当前指导方针。要求案件留在初级法院审理时,庭审速度决不能是唯一的理由。但如果案件被送至刑事法庭,检察官则应考虑任何可能的延迟带来的影响,以及如果案件被延迟对任何受害人或证人可能带来的影响。涉及青少年的案件的庭审地点检察官必须牢记青少年应尽可能在青少年法庭接受庭审。

  青少年法庭经过最佳设计,可以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对于最严重的案件或者司法利益要求将青少年与成年人联合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应保留在刑事法庭上审理。被告可能承认一些而不是被指控的所有罪行。皇家检察官只有当他们认为法庭能判决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匹配的刑期时(尤其是犯罪有变得更加严重的特征时)才能接受被告的承认。检察官永远不能为了方便而接受认罪。在考虑是否可接受辩解时,检察官应该保证当决定是否在考虑到公共利益而接受抗辩时,应考虑受害人的利益以及如有可能他们的观点、或某些适当的案件受害人家人的意见。但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检察官。必须清楚地向法庭说明基于什么理由提出和接受辩解。在被告承认所指控的罪行但是依据的事实不同于指控的案件而且可能会显着影响判决的案件中,应该邀请法庭听取证据以确定所发生的事情,然后在进行判决。如果被告以前已经表明他或她将请求法庭判刑时考虑其所犯罪行,但是后来在法庭上却拒绝承认犯罪,检察官将考虑是否对那个罪行提出起诉。检察官应该向被告律师和法庭解释对于该罪行的检控可能被进一步复核,在可能的情况下与警方或其他调查人员协商。在考虑被告的辩解时必须特别注意,有些辩解会使得被告免除被判处强制性的最短刑期。

  3.2 皇家检察官规则实施情况

  不到 20 年时间,皇家检察官规则修改了 6 次,见该规则在实施之初受到了许多阻碍和质疑,每次修改不仅是制度上的改变与完善,而且是司法意识和司法形态的改变。对于具体的完善和实施情况,总检察长(Director of PublicProsecutor)在皇家检察署官方网站上概括性的总结了将近 20 年来该准则的实施情况:”第一,被害人与证人参与案件的程度增多以及被害人与证人在案件中受到公平待遇也逐年增强。第二,在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和诉讼权利保护方面有所改善。第三,于司法实体结果的公正性有了新的定义和理解。第四,公众对于司法问题尤其是控诉问题的关注,皇家检察署做了出了及时有效的反应。“就具体实施情况而言,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案件。皇家检察署注意到:刑事程序不仅会影响犯案人,同时影响其他诉讼参与人。检察官在控诉案件做到了对受害人和证人的充分理解,同时考虑到他们的权利,需求以及利益,控诉时充分做到了公正并且考量到了公共利益,充分保障了受害人参与案件,对案件做出自己的评述。皇家检察署做出的控诉决定前,使其决定受到批评和质疑,并且同时对自己的做出的控诉决定提供充足的说明理由。及时地、有效地与受害人、证人沟通,确保其对案件有正确充分的认识。对于法庭做出的决定,皇家检察官们发现有问题,及时通过起诉和复审的方式,进行救济,确保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第二,法律决定渐趋合理。皇家检察官规则的实施情况:警察机关在侦查和办案的过程中遇到一定问题,皇家检察署能给给予有效和及时的建议,并且皇家检察官在过去 20 年当中对于皇家检察官规则的运用和操作做到了在遵守基本法律的情况下,针对个案弹性运用。

  保护犯案人的权益,做到了及时做出控诉或者不予控诉的决定,保证了司法了效率。充分采纳了满足案件条件的证据,对于无用或者与法律原则法律概念违背的证据,做到了尽快地剔除。形成了皇家检察官们独有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操,并且在每一宗案件中,在每一次法律决定中,以这种信仰和情操作为原则不予违背。做到了在每一宗案件中不虚伪辞藻,而是采用数据,表格等信息化的方式,使得案件清晰明了,容易让当事人迅速清楚地了解整个案件,并且能够经受住外界的考验。从过去”功利化“的单纯追求案件犯罪结果的收益到现在的综合全面评估一项法律决定的效益和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尤其是以被告人为中心,距离范围最近的一些社会关系的影响。

  第三,法庭准备充分及时。在法庭将要解决的问题上,做到了预期判断和”未雨绸缪“,并且同时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为了确保案件正常进行,采用正确有效地步骤确使得案件信息和数据为控诉和其他法律决定服务。遵守了除皇家检察官规则以为的其他法律规范,如《刑事诉讼法》,《刑事犯罪法》。最后也是最为重要是,从侦查到审判的整个阶段,皇家检察官对于犯罪人的羁押时间达到了国际标准。①虽然在某些极其特殊的维护国家和公共安全利益的案件上,对于犯案人的羁押时间做出了妥协。

  第四,法庭出席客观公正。出庭方面,皇家检察官规则的充分实施和遵守使得检察官们在法庭上表现出足够的自信和积极性。同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每一个案件进行控诉,在法律职业化方面,做到了一个职业检察官应有的素质。

  充足准备每一次诉讼,使得案件能适时及时迅速的进行。在法庭上,恰当地处理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作为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皇家检察署体现和维护了公共的利益。法庭上,对皇家检察官的法律决定的任何挑战和质疑,检察官们都能从容与很好地应对。皇家检察官们自己的做出的控诉决定,相比原来,更具有说服力和法律职业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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