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制度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是以政府为主导、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参与管理的模式。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作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市场主体,其也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其运作模式类似于公司,因此其必须具有很强的独立自主性。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市场主体,它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二是机构对自身的运行自负盈亏,自当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纵观全球其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其共同的特性就是机构独立与政府与企业而存在,不受任何一方的直接领导,这主要是由其自身的特性决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是知识产权服务组织,一方面它向政府公布行业内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另一方面向企业提供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布局情况,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并且接受银行和企业的委托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精确科学的评估,以便二者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正确估价,方便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因此如果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这种市场之间的信赖关系就会被削弱,从而不利于产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中介结构具有这种独立、客观的品质特性,其才能更好的在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成果转让、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相关市场存在,从而更好的为政府、企业提供服务[45].然而目前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内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独立性的情况却不怎么理想,其很多都是由政府部门投资建立的,受政府领导,或者虽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但依然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高度的不独立性造成了市场其他主体对中介机构的不信任性,这就造成了产业内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的问题。中介机构作为市场与政府的纽带,由于发展缓慢最终伤害的还是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合肥市政府可参照香港的一些做法,一是把一些不太重要的中介机构分离出来,尤其独立运作,接受市场的淘汰;二是对一些诸如商标、专利等这种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机构,在政府领导下规范运作,接受市场其他主体的监督,最终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逐步分离行政组织。
5.3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5.3.1 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调控手,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时应着力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为此应做到: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的协调机制。目前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的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海关等多个部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与保护时往往需要多部门的联合掌控。合肥市的做法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部门的协同领导小组,这种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长远来看还需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各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之间还应加强重大违法信息及时沟通联络机制,做好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健全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对行政保护中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介入的情况下,法院应主动介入,同时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请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配合,二者建立协调工作小组,共同构筑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壁垒。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强化企业与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强化政府服务企业的意识。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应时时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态,收集最新的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并对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摸排调研,在此基础上开展知识产权企业培训、知识产权走基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论坛等活动,同时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服务,以及请行业知识产权专家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不断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概念。同时还应联合工商局、商标局等相关单位不定期的对合肥各大高新园区进行巡检,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以及隐患,应尽早告知企业规避,同时根据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帮助企业培养能够进行专利导航与专利信息检索分析的知识产权人才。三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政策,以立法形式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更大的权力,方便执法部门打击恶意性、群体性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四是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对维权中心的指导作用,使其能够真正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五是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权执法制度,尤其是加大对展会侵权的打击力度。
5.3.2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随着科技的进步,高新技术的发展逐步显示出其与科学技术高度融合的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学与技术不在像以前那样被隔绝,而是逐渐相融合;二是科学间的学科门类被打破,各学科之间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科学技术也由单一化向集成化方向发展。正是由于这一发展趋势决定了在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如果只是对其某一技术、某一侧面进行行政保护,势必会导致其他方面被忽略,因此在对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不仅需要行政保护,更要运用司法保护,以法律保证产业健康发展。为此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
纵观国内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达国家,其无一例外的共同点就是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甚至连我国台湾地区都已成立智慧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经过多年的考察与论证,今年我国在北京成立了国内首个知识产权法院,其后还会在上海和广州成立两个知识产权法院。但是我国地域范围广泛,全国如果只有三个专门的法院肯定不够案件纠纷的处理,因此后期肯定会扩大专门法院的数量。因此合肥市的法院系统可以从当前出发,时刻关注其他专门法院的具体举措,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为其后的申请工作打好基础。第二,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政侵权案件,其无论是案件侵权的认定还是赔偿清算,都体现着极强的专业性,而且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案件大多都有理工类背景,但是我国不仅是高院还是基层法院,具有理工类背景的法官都是凤毛麟角,因此亟需建立像日本、韩国那样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类似于助理审判员,他主要是协助法官处理专业性问题,并提供独立性意见。三是前置调解制度。高新技术产业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审理的时间一般都很长,如果将调解制度前置,不仅可以节约纠纷双方的时间和金钱,而且可以提高我国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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