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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中医药人才保护法律制度保障的探讨(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49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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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5加快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中医药产业早已不局限于汉家文化圈,早已走向了世界,如果不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要求,这一产业必会收到较大障碍。因此,应研究策略,应对中医药国际化。应开展对西方发达国家或与我国幵展多种贸易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整合其法律现状及特点,分析应对措施。研究其在中医药植物、动物、矿物专利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并加以借鉴。其次,要研究国际中医药市场的运作,包括专利、商标等的各方消息,把我国的优势集中发挥出来,使中医药走向全世界,并保证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如可运用发明专利的定义与范围、例外情况、强制许可等来实现。

  5. 2政府部门明确职能,加强管理

  政府部门可以以新加坡等国家为借鉴对象,明确政府部门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保护领域的职能,加强管理。

  5. 2.1建立专门机构

  可效仿新加坡,成立专门的中医药管理机构如中医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中医从业人员的审核、考试、处罚等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负责对现有中医医师的登记、注册等,加强对并为各个大学制定中医教学的课程安排及其他教学管理活动。

  5. 2. 2加大经费投入

  应加大对中医人才培养及保护的经费投入,使我国这一优秀的文化遗产不至于衰退甚至流失。应当将对西医的重视程度同中医等同起来,加大对中医教育的预算投入,可设立专项基金,或是政府引导,深化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实行宽松的办学政策,让学校主动吸引企业资金办学,使一些知名药商参与进来,如同华北电力大学一样(华电是中国电力界的黄埔军校,其办学单位除了教育部之外,还有国家电网公司等七家特大型国有电力企业集团)实现深层次的校企合作。达到双赢。

  5. 2. 3发掘中医药人才

  对于日益老去或出走的老中医,政府应当采取一定措施。对于这些“国宝级”人才,政府应当登记造册,重点关照。对于这些人才,应当拨出经费支持,鼓励他们开馆授徒,或鼓励他们出版学术着作,将毕生所学留于后人,并且减少一些审批上的繁琐的程序;或是将他们高薪返聘于高校或研究单位,不能使这些人才流失海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电视剧《神医喜来乐》中,我们看到了许许多多闻所未闻的民间秘方,这同样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而且这些奇特的民间秘方、治疗方法都只是掌握在极少数人的手里,随时都有失传的可能,对这些宝贵遗产的整理与发掘已迫在眉睫。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出台相关规定,通过一定方式挖掘民间秘方及民间医学人才,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将这些拥有一技之长,却无法正常开展行医活动的人才集中起来,通过交流或专业培训等方式,使他们的才能得以充分展露出来。另外,对于我国民间中医药人才开办诊所,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减少各个部门如工商局、药监局、税务局等的审批,减少等待时间与开办费用,将开办人员医学素质作为首要指标。建议政府在就业岗位、晋升空间等方面,对从事中医药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照顾或政策倾斜,对于民间中医师,不能有任何的歧视,如果其有专长或其他重大贡献,应与公职医师一样,享受相同待遇,确保中医事业的繁荣发展。

  5. 3完善师承教育的法律保障

  在中医人才培养领域,千百年来,一直并存着民间教育同官办教育两种教育模式。

  所谓官办教育是指“太医院”模式,但其规模较小,与实践联系较少,因此,所起作用不大。师承制是民间中医传承的基本方式,师徒二人朝夕相处,耳濡目染,经过一定时间的熏陶,徒弟很快便能掌握,师承教育在我国历史上曾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时至今日,这一模式已没落,因此,振兴师承教育行之有效的途径就是尽快单独立法,制定完备且详细的《师承教育法》,对收徒资格、收徒方式、师承资格、培养费用及时间、行业准入等作出具体规定。师承教育的缺点在于难以集中统一管理,因此应对各个方面作尽可能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方面作出立法尝试:

  5. 3. 1确立师承教育的法律地位

  最近几年,关于师承教育的探索已有一定成果,要将这些成果具体转化为条文体现在《师承教育法》中,明确法律地位及中医师承教育制度的形式、意义及保护等,促进中医师承教育的良好发展。

  5. 3. 2制定各项细则

  可制定《全国名医继承管理办法》,明确对老专家学者的教育传承工作,或《中医药各学术流派管理办法》,对认定、注册登记、评估、待遇等作出细化规定。制定《中医师承教育实施细则》,对师承双方资格、考试、管理、准入等作出规范第一,收徒资格限制。开馆收徒者,须达到一定年龄,知识渊博,德高望重,须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第二,对于欲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者,则无具体要求,资质问题由师傅评定,由此决定去留;第三,对于行业准入,应设立专门考试,对于认为学有所成者,可申请参加考试,不再有学历、西医知识等方面的要求。考试通过即可获得中医医师执业资格;第四,通过师承教育进入行医行业的医师,同通过其他途径进入行医行列的医师有相同的级别,享受同一个医疗系统相同的待遇,不得存在任何偏见。另外,师徒双方应签订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双方可自行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即可,协议应由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并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5. 3. 3制定中医师承教育制度的核心文件

  制定《关于加强中医师承教育的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师承教育法》中关于师承教育的内容,以此作为基本文件。基本文件内容包括:中医师承教育的定义、法律地位;主管法律机构;师承双方的管理;培养模式及工作流动办公室等;中医师承教育的科研幵展及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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