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完善我国中医药人才保护法律制度保障的探讨
5. 1 完善对高校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医、药、人,三者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了中医的整个体系,若要保护好中医人才不流失,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要保护好高校中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使得发明人能够得到其本应得到的权利,从而留住人才,保证中医药人才的延续。改革幵放如今已过逾三十多年,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关注度也在慢慢加强,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在整个知识产权的体系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中医药方面。中医药在我国独树一帜的地位及无可替代的优势,使得中医药方面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更加重要,如此一来,加深高校中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尊重人才、保护人才、留住人才,具有相当大的作用。如何做好中医药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直接影响到了中医药的价值及发明人的利益和积极性。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律范畴,囊括了着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所有权。高等职业院校是知识产权产生的重要阵地,这里有着数不清的学术带头人。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俨然成为了高等学校管理的重要方面。在高校中,发明创造是开展科研活动的头等大事,所以,在整个高校的科研管理运作过程中,专利保护意识应自始至终不可或缺。这其中就包含了与专利有关的各项内容,包括专利知识的普及、专利的申请和奖励,专利权的归属等问题。
我国中医药高等院校的专利知识宣传还远远不够,原因在于科研人员对此方面知识的缺乏和专利制度在我国的不完善。虽然专利制度在国外出现的历史已有几百年,但在中国,充其量也就十年而已。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特定的历史条件限制,使得很多科研工作者根本不了解专利制度有何作用,不懂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多科研人员历经多年研发了新的技术成果,却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致使早早将成果发表公布,结果与申请专利的机会失之交臂。除此之外,某些技术的公幵,使得其被无偿利用,而发明者却得不到任何补偿和效益,因此,扩大对高校人才的专利知识宣传迫在眉睫。做到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5.1.1建立专门的中医药专利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诸如专利法、着作权法等等,对于其中限制中医药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应作适当修改,完善中医药单行法规条例等,满足现阶段的需要。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由西方发达国家最先制定的,制定的背景是发达国家当时的社会状况,首先要保护的是因工业发展而产生的各类技术和产品,对于我国中医药这些传统的东西并不十分匹配,因此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很好保证对中医药的保护。中医药是祖先智慧的结晶,是我们要好好保护的知识财富,因此要尽快完善中医药的专门保护制度。如可抓紧制定单行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优先保护、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重点突出中医药自身特性,明确中医药专利、相关着作、商标的保护权利主体及客体、奖励制度、诉讼及解决办法等。保护范围可包括中药复方专利、提取物专利、药材专利、制剂专利、生产方法专利、新用途专利等等。[1]
由于现行专利法律法规难以对中医药进行有效保护,因此,应当对我国专利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构建一套专门的中医药专利法律保护体系,确保体现我国技术优势的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该中医药专利法律保护体系,既要有私法保护,又要有公法保护,公法与私法共同发挥其作用,其中私法保护占较大比重。基于因中医药知识而产生的专利,当然首先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毋庸置疑,但同时因中医药的日趋没落,为保护我国这一重要文化遗产,单凭私法保护难以起到较大效果,由于公法有国家力量的保证,因此必须借助公法的优势,二者双管齐下,将保护工作做到极致。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对我国中医药虎视眈眈,既有受中医影响较大的亚洲国家,又有发展势头较大的西方国家,而且国内由于利益的驱动,损害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案例层出不穷。对于因中医药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纠纷,必须严厉打击,缩短中医药知产产权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赔偿金额。对于国际侵权案件,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提起国际诉讼。
另外,我国目前的《专利法》保护对象虽然不包括诊病方法,但是对于中医药药方,则受专利法保护,也可以通过商标权的注册或着作版权的方式保护,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于代代流传的“祖传秘方”,则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如“云南白药”,就是国家保密配方,或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5.1.2建立中医药学高校数据库
建立中医药学高校数据库,是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一个较好途径。有关中医药药物品种、方剂等等浩如烟海。积极发掘中医药信息资源,为我国中医药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将中医药众多周知的信息录入数据库,以防止被他国或地区申请专利,确保我国中医药信息的经济价值。许多国家和地区,不论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都在积极建立传统医药数据库,尽最大努力保护本国文化遗产,不过目前还缺少统一的规划和标准,缺少相关法规的制定,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应尽早开展工作,对此项活动作出规范调整。
5.1.3建立中医药专利奖励制度
鉴于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文化遗产,因此,建议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共同制定相关法规,如《高校中医药专利奖励制度》,确保中医药人才的不断创新。具体可作如下部分规定:一、首先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专项国家中医药科学基金,对在中医药领域获得重要专利的人员,给予物质上的奖励;二、确定专利奖励基金的筹措渠道,原则上应来源于该专利奖励制度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产生的税收;三、专利奖励数额的确定,必须建立专门机构和程序,明确该机构的职能、人员组成、任职、解任等;四、高校应将专利获得情况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的重要指标,避免过度注重论文发表数量。
5.1.4加大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教育
日本人研发的救心丸,是在中国药六神丸的基砥上改进的,每年可创造几亿美元的利润。还有韩国用于镇静作用的牛黄清心丸,也是根据中国的牛黄清心液发明的,另外,日本人在此方面的做法更是数不胜数。中国的传统医药,屡屡被别国侵占,知识产权大量流失。许多高校、科研单位、个人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够,没有专利意识,因此,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迫在眉睫有关机关应定期在各中医药公司或高等院校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单位或个人的保护意识。在较大规模的中医药公司,应专门成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根据公司要求,整理海内外相关信息,及时汇总商标专利信息,为公司提供建议策略;同时加强对高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培养工作,幵设相关课程,或是在法律院校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以满足日益扩大的需求;还要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专门组织,可由国务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牵头成立,为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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