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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慈善捐赠立法的借鉴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47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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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中国慈善捐赠立法的借鉴意义

  公司慈善捐赠形式包括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捐赠种类包括货币捐赠、实物捐赠、劳务捐赠、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捐赠。

  首先,对于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是根据捐赠的方式来划分的,对于那些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直接向某些机构、团体或者个人进行的捐赠就是直接捐赠,这种捐赠的特点就是方便、快捷,同时可以将捐赠的实物或者货币最大化的用于公共目的上;对于需要依附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机构来完成捐赠行为的捐赠是间接捐赠,相对于直接捐赠来说,这种捐赠的缺点就是耗时比较长,但是它也有自身的优点,因为这些被依附的机构往往更有经验,也更有能力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选择更为合适的受赠者。

  其次,对于货币捐赠、实物捐赠、劳务捐赠、知识产权捐赠等进行的划分是根据捐赠的内容划分的,显然上述几种捐赠的内容分别是货币、具体的物资、人力劳动、可以转化为财富的知识产权等。不同于美国对于公司慈善捐赠有了比较明晰的定义,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的比较模糊。1从这一款看出,中国对于慈善捐赠是支持的,至少对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支持的,因为要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显然这就表明中国政府对于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并不排斥这种行为。当然这些也是离不幵中国的国情的,中国的东西以及南北发展是不平衡的,而捐赠也不失为缓解这个问题的好方法。当然,同美国的公司慈善捐赠法进行比较之后就会发现,我们还是有很多地方可以借鉴的。

  4.1 美国公司慈善捐赠法制度借鉴

  对于法律内容方面的借鉴主要包括制定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更好的体现民主性,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为以后政策的落实打下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就是在法律的内容实质上要科学合理,本着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制定科学、民主、高效的法律政策。2因而下面将介绍以下制度落实前的一些经验:

  4.1.1慈善捐赠法民主化

  通过研究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发展过程以及当前取得的成果,应该说美国的法律不仅仅是国家的法律,同样是民众的法律。他们在制定的过程会参考很多方面的建议,甚至有时候会因为某些建议而改变当前的法律。比如美国律师协会在公司慈善捐赠法中的作用。之前美国各个州是不支持慈善捐赠行为的,因为慈善捐赠同企业或者公司的存在的宗旨相冲突。但是美国律师协会企业委员会意识到了其中的问题,于是在1949年和1950年两年间,该协会走访了美国各个州呼吁采用非限制性企业慈善法,同时,相关的法律被编进了美国律师协会的《模范企业法》当中。在美国律师协会企业委员会的呼吁之下,渐渐的美国的许多州开始接受这种新的法律理念。此外,这种捐赠模式还被分为三种,其一规定,企业有权利为了公共福利、慈善、科研和教育的目的进行捐赠;其二规定,企业可以做出慈善捐赠,但是捐赠的同时应该扩大企业的规模和事务。第三种规定没有上述的限制,第三种也更像是慈善捐赠法。当然目前来讲,美国各个州的企业慈善法已经得到了统一。但是这个发展过程是值得借鉴的,中国同样有律师协会,作为这些专业人士来讲,针对这种比较复杂的问题应该有更多的话语权。1因而对于中国当前的国情来讲,在制定相关制度之前咨询相关的法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2这样一来可以更好的提高我们政策的科学性。

  以上也就是我们借鉴美国慈善捐赠法的方面之一,也就是要多方的征询意见,同时保持各种渠道信息的畅通,这样才可以让法律更好的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帮助,也可以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变化。

  4.1.2慈善捐赠法具体化

  美国的公司慈善法对于捐赠的规定还是比较具体的,比如规定政治性的献金是不属于我们所讲的慈善捐赠的。因为政治献金会给公司带来很多的利益:首先政治献金并不能给社会带来利益,充其量为一些特殊的政治人物或者相关的组织提供财力上的支持。同时,如果将政党同公司联合起来不利于各个政党之间的公平竞争。即使公司愿意同政党联系到一起或者愿意在物质上或者其他的方面给予支持但是那些行为也只能算是公司内部的行为,更不可能给予税收上的减免。否则对于其他的公司来讲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是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的。另外一点就是美国的国内税法典明确的规定只要一个公司的年度慈善捐款数额不超过应纳税收入的百分之十,那么这个公司的捐款一般是可以免税的。如果将政治献金的数额也囊括进去显然对于纳税减免政策的实施来讲是没有依据可寻的。另外的一点就是,如果公司通过政治献金来实现政治目标,这样只会给公司理由来避免慈善捐赠法所提出的披露要求。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时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损害公司内部股东的利益。

  此外针对于慈善捐赠法的实质内容的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相关内容,即不仅仅在捐赠方面对于弱势群体给予帮助,还应该进一步加大税收和收入的改革力度,做到提低,扩中和限高的作用,减少收入差距的拉大。同时,也应该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关乎民生的领域制定具体可行的法律,达到既能够保障人民的民生权益,又可以充分发挥公司等相关社会民众的力量,更好的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而这一切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法律的规制作用。所以有必要扩充中国当前慈善捐赠法的实质内容。

  通过进一步细化慈善捐赠法的相关内容可以更好的帮助相关的机构比如法院等在实际操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1.3小结

  通过研读美国慈善捐赠法的内容可以看出,美国对于慈善捐赠法的制定是非常民主的,这对于后期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说是非常有益的。当然部分得益于美国慈善法存在时间较长因而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健全、具体。更加方便更好的落实慈善捐赠法。所以在美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当面对慈善捐赠行为出现纷争的时候,美国的慈善捐赠法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中国慈善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讲制度制定的更为民主、科学和具体从而方便法律的进一步落实,保障慈善捐赠行为可以更加合理的落实。

  4.2 公司慈善捐赠模式构建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的提出当前我们应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从这些话语中可以深刻的体会到当前我国对于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以及改善民生的决心,但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完善仅仅是一方面,为了科学、高效的落实还需要制度的合理,同时这也是我们欠缺的地方。1美国慈善法自身优势一方面就体现在其法律的运用上非常的简单,比如在税收的减免上,没有过多的规定,简单容易操作,所以我们也有必要简化相关的法律程序,更好的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好形式上的保障。

  4.2.1健全税收捐赠机制

  值得我们借鉴的另一个方面就是,美国的慈善捐赠法有着清晰的规定,同时各个程序或者环节也是比较简单的。

  比如美国的慈善捐赠法在纳税方面清晰的界定了如何来减免税收,以及减免税收的数额,同时还规定了欺骗性捐赠的处罚措施,等等可以说是比较具体的。因而捐赠公司可以很好的依照相关规定去捐赠。而且整个过程也是相对透明的,这对于捐赠者以及社会来说是很容易去监督并获得心理上的认同的。同时,美国的捐赠法也是比较容易理解和便于操作的,相比之下中国的捐赠法则没有这种优势。-方面中国企业能够进行捐赠的就不多,另一方面,即使进行捐赠也会有很多企业不会去寻求纳税的减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寻求纳税的减免的过程很复杂。一些企业宁可不要求免税也不去申请。根据一项调查,进行捐赠的公司仅仅占中国所有公司的1%左右,而对于那些捐赠的企业来讲,67%左右的企业没有申请税收上的优惠,因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4所以中国的公司慈善捐赠法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做细,另一方面也要制定的通俗易懂并且便于实施。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为中国捐赠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提供好的制度基础。
  
  4.2.2扩大捐赠法涵盖范围

  同样的中国的慈善捐赠法应该给捐赠行为更为广阔的制度空间。当前中国的慈善捐赠法对于慈善捐赠行为的限制比较多,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进行捐赠的规定则更为严格。当然不可否认,这种做法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但是应该说不能仅仅因为这些原因就限制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公司进行慈善性的捐赠。毕竟慈善性的捐赠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为了更好的提高社会福利。或许其中的利益平衡需要进行更为细化的区分。

  同时美国的慈善捐赠法针对不同的捐赠方式会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比如是用的现金、实物、知识产权还是证券或者股票等财产,会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从而很好的保证捐赠者的利益。1同时如此细化的规定也为公司按号入座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础。这样一来的捐赠法律也更人性化,同时也为捐赠的进一步发展创造很好的条件。当然美国慈善捐赠法关于捐赠行为的具体细节的规定是有很多的,不仅仅是捐赠标的物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同时对于捐赠方式以及税收减免的数额或者比例也是有着很具体的规定的。所以对于中国的慈善捐赠法来说,有必要从实际出发,分析具体的细节,并结合相关专业人士的经验从而更好的制定出同中国的发展相适应的慈善捐赠法律制度。

  4.2.3构建灵活慈善捐赠模式

  美国的法律因为是判例法,所以更新比较快,也更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所以当美国的慈善捐赠法不能够很好的适应需求的时候会有许多的专家或者学者提出相关的建议。2比如就当前美国的公司慈善捐赠法来讲,他们就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公司在做出慈善捐赠的时候应该由公司内部的董事还是股东决定,如果是董事决定则可能会使得董事有机会从中获利,而如果由股东决定则很可能会因为公司内部的意见不合导致最后无法做出捐赠决定。当然也有一些人提出可以不利用公司进行捐赠,而是通过个人进行捐赠,但是显然如果出于私利的想法,那么个人进行捐赠对于公司来讲是没有广告价值的,同时,因为捐赠数额的有限,这种捐赠行为的社会反响也是有限的。同样出现的问题就是公司进行捐赠的时候数额如何很好的确定,由谁来确定同时由谁去评估这些数额。另外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慈善捐赠的受赠者,目前对这些慈善团体进行了一些相关的界定就是受赠者不能够同决策者有利益上的关系。同时捐赠者也不可以从捐赠行为中获利。所以也就出现了后来人们呼吁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更好的监督慈善团体以及捐赠企业的行为。

  另外一点就是中国的慈善捐赠法应该学习多个国家的法律经验。3这种学习不仅仅局限于法条表面的学习,还需要深入到美国的经济生活领域,详细的研宄具体的现象,从而很好的透过现象把握问题的根源所在。毕竟不同的国家的具体的环境是不同的,绝对不可以将这些规定死搬硬套到中国的法律制度当中,否则就是不伦不类的四不像了。那样的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同样是经不住时间的考验的。同时,公司法以及慈善捐赠法发展的比较完善的国家也不止美国一个,比如英国、德国以及一些发达国家这方面的制度也是有各自的优势的,是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1因而有必要更加深入的了解慈善捐赠法,学习其中的精华部分。相应的中国的许多的专业人士也可以通过积累多年的工作经验来为慈善法的进一步的完善提供好的主意。最后更好的制定出适应中国国情的慈善捐赠法,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4.2.4小结

  同美国相比中国在税法上对于慈善捐赠的激励措施比较模糊,同时税收减免程序比较复杂。导致一些企业及时进行捐赠也不愿意申请税收上的减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同税法制定的初衷相背离。中国的慈善捐赠法的另一个缺陷就是过度的保护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相背离,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发展慈善事业。同样的受中国成文法传统的限制,中国的法律发展一般滞后于现实的需要所以不利于法律的具体落实。2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制定具体、简便的税收减免措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而不是过分保护国有企业,增加慈善捐赠法涵盖主体的范围;及时的调整相关的规定,更好的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减少法律滞后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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