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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理念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91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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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收入有了质的飞跃,与此同时他们开始向慈善捐赠方向发展,努力为其生存的社会贡献微薄的力量。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司成立,这支不断成立和壮大的队伍同样的开始向慈善捐赠的位置靠拢,因而公司慈善捐赠已不再是陌生的名词。毕竟公司慈善捐赠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不长,所以对其管理会遇到些许麻烦。为了给这个新兴领域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为了从政策上鼓励这种捐赠行为,并在法律体系上为捐赠提供很好的保护,本文将会对比拥有慈善捐赠上百年历史的美国法律制度来进一步探讨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同时总结美国的慈善捐赠法律经验提出适应中国慈善捐赠法律的发展蓝图和管理策略。因而将会从理论着笔,阐述和分析公司慈善捐赠的各种理念,之后会结合美国在税法以及利益平衡约束机制中的法律制。

  度来探讨中国的慈善捐赠的发展方向。

  在对公司慈善捐赠进行研宄的同时,笔者发现当前关于慈善捐赠的研宄主要局限在个人的慈善捐赠行为上,很少有人研究公司方面的慈善捐赠。此外,仅有的一些关于公司慈善捐赠的研宄文献的研宄方向也多是有局限性的,比如有的学者研究的是慈善捐赠给公司带来的广告效果以及给公司带来的纳税优势,公司通过慈善捐赠可以创造一种品牌效应,可以吸引更多的公众注意力甚至勾起公众对捐赠者的相关产品的购买欲,也有的学者研究发现捐赠可以唤起公众对于捐赠者的包容心。1像学者布朗(Brown)、爱兰(Helland)和史密斯(Smith)在其研宄文献里称,虽然公司进行慈善捐赠可以带来一定的商业广告的目的,但是很多时候公司的这种捐赠会被管理层和董事利用,从而为自己谋得私利或者个人的名誉。2当然还有一些文献研宄的是个人捐赠的动机,他们研宄表明许多人进行捐赠是因为看重声誉,他们希望公开自己的捐款数额以满足他们获得人们尊重和认可的心理。此外,也有一些学者比如斯赫特(Strahilevitz)和迈尔斯(Myers)从市场营销以及组织管理的角度分析,他们认为慈善捐赠对于公司来说不是都有好处的,对于那些销售奢华产品的企业来说是有利的,而对于销售日用产品的作用则是很小的。3从这些观点上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学者是从捐赠可以给公司带来利益的角度上来分析捐赠行为的。之后,在分析国内关于公司慈善捐赠的文献的时候发现大部分学者研究的方式是建立在分析各种论文文献的基础上的,他们往往是根据别人的研究成果以及找到的一些案例来对这个现象发表评论或者提供建议。但是能够从经济学的角度去探讨这个问题的学者很少,而从美国公司慈善捐赠法律制度的角度上研宄问题的文章同样也是不多的。这也是本文的切入点之一。因而笔者意图通过分析研宄美国的法律制度,同时结合诸多文献来从税法的角度分析美国的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从而更深入的研宄本课题,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理念

  要了解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理念,自然应先从公司慈善捐赠的概念说起。公司慈善捐赠的概念还是很丰富的,从不同的角度对概念加以i全释,使得读者通过通读概念就可以对慈善捐赠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和把握,下面将对慈善捐赠进行初步的定义。

  关于慈善捐赠的定义应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学者认为慈善捐赠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新生事物;1当然有的学者不支持上述观点,他们认为慈善捐赠自古就有,这是一种救济方式,不同的时代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但是他们都是慈善性的;2当然还有学者认为慈善捐赠是社会保障方式,这种保障为经济的发展和复苏提供了很好的动力;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发展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由市场经济为主导所产生的社会财富的分配,这种分配是物竞天择的分配方式,因而总体来讲也是最为公平的方式,但是这种分配的方式的背后会引发财富分配的不平衡。甚至会出现弱肉强食的场面,所以不利于弱者的发展。第二个层面是政府参与下的分配方式,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偶尔会加以限制和调整从而更好的保证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弱者的利益。当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参与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中是不合适的,除非政府是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份子公平的与其他的成员进行竞争。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的参与还是有作用的,比如银行一般不会倒闭,即使要倒闭政府也会给予资金的支持,这是为了保护那些普通人的经济利益,此时普通人就是这个环节的弱者。所以第二个层面是特殊的情形下出现的层面。第三个层面就是慈善捐赠了,这一层面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的,是对贫富差距以及弱肉强食所引发后果的最后一道防线。

  通过慈善捐赠可以很好的缩小贫富差距,帮助经济上的残疾人很好的站起来。但是无论慈善捐赠有多少种定义方式,总的来讲,可以用如下的语言来描述慈善捐赠的总体内涵。公司慈善捐赠是指公司为了提高社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或为了扶贫赚灾、或为了救助失学儿童、或为了提高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或为了促进宗教的发展或为了某政党、团体规模的扩大以及理念的扩张等公共目的或者出于其它的特定目的而无偿的捐出一些财产或货币的行为。

  此外,公司的管理者或者决策者不可以从捐赠的过程中获得私人利益,否则就不是捐赠,而是商业往来。需要表明的几点有:其一,公司是捐赠的主体,这也是公司慈善捐赠同其他的捐赠相区别的地方;其二,捐赠的接受者是慈善团体或者慈善性的机构。因而公司慈善捐赠是一种社会公益性的行为,它的存在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无疑起着很好的作用。1同时,资源的这种再分配可以很好的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让更多的人、更广的群体很好的享受这种优化配置。公司进行慈善捐赠是人类精神文明的很好的体现,同时也是公司发展和改善的标志。

  随着慈善捐赠概念的提出,公司也变得更加的人性化,更具有内涵。

  1.1公司利益最大化理念

  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理念毫无疑问就是公司在其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以公司是否可以获利作为衡量公司各种行为的标准。公司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更好的让公司进行长远的发展,而这种发展无疑需要经济上的独立和强大,也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公司在进行拓展业务和开展活动的时候必然以公司是否可以从中获利作为是否进行相关活动的参考标准。因而公司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采取利益最大化是合理的,然而当涉及到慈善捐赠这种不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理念的行为时就会出现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美国也就出现了早期的一些捐赠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慈善捐赠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而提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必然涉及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两种理念。2因而下面将着重介绍这两种理念。

  1.1.1公司利益最大化

  公司利益最大化理念主要强调公司在进行慈善捐赠行为时能否给公司带来利益,尤其是经济上的利益。应该说公司利益最大化是很难在捐赠的过程当中体现出来的,因为毕竟公司进行慈善捐赠是拿着公司的钱给其它的慈善机构,而不是资金流向公司,因而这个过程很难有所谓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形,想要提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则只能从公司的长远发展上来说。这点无疑就是公司进行慈善捐赠所带来的广告价值了。公司进行慈善捐赠可以更好的吸引消费者,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潜在客户,并为自己打出一张柔情牌。另一方面就是公司进行慈善捐赠可以更好的为自己营销,这个过程也是公司的一种战略。3但是客观事实证明,公司在进行慈善捐赠的过程中很难考虑的如此的长远,毕竟股东将资金投入到公司当中是为了让公司更好的赚钱,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并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好的经济基础。所以慈善捐赠行为是很难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的。
  
  1.1.2股东利益最大化

  在传统的公司理论的思路之下,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些违背这种客观标准的行为是很难获得支持的,更难以在法庭的判决当中获得权威的支持。因为在美国传统的理念当中是不支持公司进行不获利的行为的,那种行为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损害股东以及相关利害人的利益,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这也是美国公司法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然而公司慈善捐赠是一种不能获得实际利益的行为,既不能给股东个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更不能为公司的发展带来任何可以看得见的好处,所以公司慈善捐赠起初在美国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规定和认可的,法院有时候仅仅通过一些附属的条款来维护慈善捐赠。1因而正如下面介绍的案例,公司进行慈善捐赠在法院也是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的,最多是道义上的认可。所以如果公司进行相关慈善捐赠或者类似于慈善性的行为不仅难以获得相关股东的支持,更是难以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下面介绍的道奇兄弟诉福特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道奇上诉福特汽车公司这个案例当中,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的时候就秉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在道奇案中,福特作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8%的股份,在1911年到1915年这四年之间公司都会将相关的红利分配给各个股东,使得各个股东可以获利。但是在1916年福特忽然宣布以后停止向各个股东发放各种福利,因为他想在保证汽车原有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汽车售价,目的就是可以让更多的人获利,显然他的这种做法不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此时公司的股东道奇兄弟拥有公司10%的股份,他们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道奇兄弟的请求并判令公司发放相关的红利。之后福特上诉至密西根高等法院,最终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同样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公司在做出决定时不应该伤害股东的利益,一个商业公司被组织并加以运行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董事被赋予的权利也是为了那个目的。股东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而不允许改变自身的特点变成减少利润或者在股东之间不分配利润,而是将其投入到其他的目的当中去。3因而在当时慈善捐赠的比例是非常小的。

  尽管这个理论被质疑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该理论的影响力变小了,但是它仍然是几乎所有公司的法律文件所建立的模板。比如商业评价规则、注意义务、忠诚义务以及浪费主义都同管理者对于股东利益所做出的行为有着直接或者潜在的联系。事实上,如果一个公司要获利这一点要同任何州中关于慈善捐赠的法律相一致,那么这一点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范本相一致。4也就是说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是当时美国公司发展思想的主流,公司的任何行为都应以此为准。

  1.1.3小结

  公司利益最大化涵盖的内容主要是公司利益最大化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两种理念。这两种理念差异主要是利益主体的不同,前者涉及的主体是整个公司,因而是从整体出发。后者涉及主体是股东,主要是个体,即公司的一个组成元素。而在实践当中主要以后者为准,毕竟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各个股东谋求一定的利益。也正是出于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公司在做出慈善捐赠的过程往往会受到股东的反对,出现上述的案例。因而在公司慈善捐赠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好利益问题是慈善法制定过程必然考虑的因素。

  1.2公司社会责任理念

  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最开始的发展得益于18世纪中后期英国进行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亚当斯密的理论“看不见的手”同样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社会责任理念逐渐的被西方尤其是美国所接收,并被逐渐的吸收。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后期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到来,经济得到了有力的提升,西方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渐渐的人们的这种理念在美国生根发芽。在这个过程当中美国的各个阶层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出现了《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法律成果的出现更加验证了当时人们对于慈善捐赠态度上的缓和。渐渐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公司不仅仅是一种谋利的工具,同时肩负着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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