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七,已故的人如果将他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利益转交给他的孩子或者亲属,同时将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身份转换成家庭有限公司的身份,由于密西西比法律并不承认个人合伙,所以家庭合伙要想成立只有当他们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身份转换,但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的身份不同于家庭合伙中的身份,所以这种情况也不能算作是慈善捐赠,而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欺骗。
2.3.4小结
通过分析看出,美国慈善捐赠法中对于税收激励机制的规定特点是:规定具体、赏罚分明、操作简便易懂、吸引力大。正是因为美国慈善捐赠法对于税收上的规定比较成熟,因而美国的在税法上的一些激励措施吸引许多公司向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或许这是美国慈善事业发展势头良好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2.4公司利益平衡约束机制
公司利益平衡机制是指公司在做出某种行为的时候是考虑到公司本身的利益还是考虑到其他的利益,这个过程涉及到公司利益与其它利益之间的一种博弈。具体来讲公司进行的慈善捐赠可以要么期待给公司带来商业利益,要么不需要给公司带来利益。公司进行捐赠可能是为了给产品做广告或者为了提升公司的形象或者为了帮助征兵或吸引股东。然而有时候公司进行慈善捐赠但是并不能理性的给公司带来利益。比如,如果慈善捐赠并没有被宣传,那么他们就不会带来声誉或者增加市场份额。此外,尽管有些慈善机构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小的利润,但是管理者其实进行捐赠并不是为了给公司带来利益。而且,是否潜在的利益会被实现大部分取决于对于公司产品、服务的需求或者相关顾客的喜好。因此,有些捐赠在做出的时候就是利他的,他们不可能被看作是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然而管理者常常会从道义上去调整公司慈善捐赠行为,至少部分是出于公司的利益。这种现象可能会反应一种法律问题,即对于慈善捐赠的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或者可能反应了他们对那些批评公司进行捐赠而却不能够获的利益的言论的敏感。因此一些慈善捐赠会被贴上产生利益和利益最大化的标签,尽管实际上他们只是利他主义或者管理者利己主义的结果。
要谈及利益平衡机制必然涉及三种捐赠模式,因而下面将详细阐述三种捐赠模式。2.4.1三种捐赠模式公司利益平衡机制是指公司在做出某种行为的时候是考虑到公司本身的利益还是考虑到其他的利益,这个过程涉及到公司利益与其它利益之间的一种博弈。具体来讲公司进行的慈善捐赠可以要么期待给公司带来商业利益,要么不需要给公司带来利益。公司进行捐赠可能是为了给产品做广告或者为了提升公司的形象或者为了帮助征兵或吸引股东。然而有时候公司进行慈善捐赠但是并不能理性的给公司带来利益。比如,如果慈善捐赠并没有被宣传,那么他们就不会带来声誉或者增加市场份额。此外,尽管有些慈善机构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小的利润,但是管理者其实进行捐赠并不是为了给公司带来利益。而且,是否潜在的利益会被实现大部分取决于对于公司产品、服务的需求或者相关顾客的喜好。因此,有些捐赠在做出的时候就是利他的,他们不可能被看作是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然而管理者常常会从道义上去调整公司慈善捐赠行为,至少部分是出于公司的利益。这种现象可能会反应一种法律问题,即对于慈善捐赠的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或者可能反应了他们对那些批评公司进行捐赠而却不能够获的利益的言论的敏感。因此一些慈善捐赠会被贴上产生利益和利益最大化的标签,尽管实际上他们只是利他主义或者管理者利己主义的结果。
要谈及利益平衡机制必然涉及三种捐赠模式,因而下面将详细阐述三种捐赠模式。
2.4.2公司利益平衡约束机制运用
对于公司利益平衡约束机制的运用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公司在进行慈善捐赠的时候是否要给公司带来利益的问题。显然对于那些允许公司进行捐赠的时候不考虑公司利益并且采用双重成文法规则或者单层成文法规则的州来说,公司进行捐赠是不需要考虑利益问题的。即使是特拉华案例法也没能为这个问题提供很好的指导。
而这要从西奥多拉和卡恩的案子说起,在该案件中公司管理者进行了捐赠,但是一些股东反对,认为公司侵犯了其个人利益,于是上诉到法院。2最终法院支持了公司进行的捐赠。法院称原告应该依靠证据来表明公司管理者的管理错误给公司带来损失或者给经济实体带来威胁,而该案件当中原告未能标明管理者进行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依据商业判断规则因而被驳回(商业判断规则是指在具体的案例当中,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董事或者相关的管理者在为公司做决定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公司的最大利益原则,那么就不能够说董事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法院更不能对董事加以任何的处罚)。在卡恩的案例中股东抨击管理者捐赠,原因是它违背了管理者的忠诚的义务。但是法院以商业判断规则进行了反驳,认为管理者进行捐赠并没有违背商业判断规则,管理者有权利做出捐赠的决定。由此看出公司的利益平衡约束机制有时候是倾向于保护公司的慈善决定的。
其次是由谁来做出捐赠决定涉及的利益平衡问题。另一个案例中公司利益平衡约束机制同样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约束。苏利文上诉海么案子中,副法官哈特莱特提到,慈善捐赠不会给股东带来任何直接的利益,如果法院是股东会的股票持有人那么它有可能会投票支持新的董事,如果它是董事会的股票持有者那么他可能会投票支持新的管理者,如果它是特殊委员会的一个成员,那么它可能会投票反对捐赠计划,这也就强烈的暗示对于公司的慈善捐赠必须要给公司带来利益。大法官法院的决定完全服从于股东行为的规则。不幸的是,特拉华的最高院暗示商业评判规则会适用到公司捐赠当中,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可以进行捐赠。尽管非常可能(有人也称之为几率)以前没有计划公司要获利。鉴于当利益显现不出来,仅有的是利益的“幽灵”在法庭中徘徊之时,法院不会用商业的判断规则来保护董事,或许特拉华的最高法院表达观点的有分歧的语言应该被局限于文本当中。
因此,当没有法院有机会去解决是否慈善捐赠必须要使得公司获利的时候,西奥多拉和卡恩可以被诠释成要求捐赠数量以及对于接受者的选择上的合理性,因此这意味着要求获利可能也是可以的。至少在特拉华案例中是如此的。每个州的公司法中包括一个成文法来委托商业管理(或者对管理的指导)以及将公司的事物委托给董事会。然而所有这些成文法允许董事代表公司对于关于以及其他机构的日常管理。
关于对慈善团体进行的公司慈善捐赠的决定传统上被看作是公司的日常管理行为而不是公司董事的大的政策决定。一些公司甚至雇佣公司慈善捐赠企业的高管或者其同行来处理公司慈善捐赠。因此公司的高管而不是董事实际上负责许多公司日常中的慈善捐赠决定。在公司慈善捐赠上,官员们可以通过几种方式进行自我交易或者个人的夸大。这些包括:一是捐赠用于加强官员自己在政治或者思想上受喜爱的程度;二是捐赠从而赢得更高的社会地位;三是捐赠给同行的慈善机构目的是为了互惠;四是向非获利公司进行捐赠从而获得董事会中的一席之位。五是向那些官员或者官员的亲戚或者朋友是慈善机构的内部人士的机构进行捐赠。2然而这种行为并不完全属于传统意义上法院所说的违反忠诚的行列。
在普通法中,公司和董事之间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同董事在其中有重要的个人利益的实体进行的行为)最初被认为本身是无效的,之后被认为是可以撤销的。在适用到董事和官员的时候,这个规则可以在建立于机构法的一般规则的忠诚义务中表达出来。在典型的古斯诉阁楼案件中,特拉华的最高法院是这样陈述的:不允许公司的官员利用对他们的信任来获取私人利益。
尽管在技术上他们并不是受托人,但是他们让公司以及股东产生一种信任的关系。建立在对人类特点以及动机的了解的基础之上的,并且己经存在很多年的公共政策已经建立了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无情地要求公司官员要严格的遵守它的职责。这种规则要求无私的、专一地对待公司,并且此做法要求责任和个人利益之间不会有冲突。因此,忠诚的义务要求官员要无私地、独立地去行事。
从以上的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美国各个州的慈善捐赠的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一点就是法院在对这些案子进行评判的时候会以国内税法典为依据,包括捐赠的数额限制、捐赠的标准等等。此外,公司利益平衡约束机制涵盖很多方面:捐赠是否需要获利的问题;公司捐赠由谁来决定涉及的利益平衡问题;法院在审理捐赠案例时依据的标准的问题等。
2.4.3小结
公司利益平衡约束机制是约束慈善捐赠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公司存在的本质要求公司在利益平衡的过程当中必然要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出发点。而慈善捐赠过程显然很难同公司利益最大化相联系。因而只好从慈善捐赠的广告价值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来鼓励慈善捐赠。
所以在公司利益平衡的这场博弈当中只能用旁敲侧击的方式来宣扬慈善捐赠。
2.5捐赠的监督机制
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的监管分为内部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无疑就是公司内部对于。公司进行慈善捐赠权的监管。外部监管则主要是外部各个媒体、政府以及公众的监管。
2.5.1监督机构
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的内部监管机构一般就是各个公司的监事会,同时结合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起来监督公司对于捐赠决策的执行。1因而公司慈善捐赠的内部捐赠模式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公司的监管部门同时借助各个股东的力量来保证捐赠的公平和科学。2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的外部监管机构则是比较广泛的。首先进行捐赠并获得税收减免的公司要将公司的信息进行公布,主要公布在两个地方:政府的公示栏以及网站上。这样一来就可以借助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体的力量来更好的监督慈善捐赠过程的进行。从而更好的维护公司的利益。
相对于美国来讲,中国的慈善捐赠监管则比较落后,没有更为细化的监管部门和机构,这样非常不利于慈善捐赠在中国的顺利进行。因而有必要借鉴美国的运作模式,每一年或者某段时间将公司的慈善捐赠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可以借助相关的媒体以及网络在更为广泛的空间进行公示,更好的借助社会各界来监督公司的慈善捐赠。除了公司的慈善监管机构之外就是公司的捐赠监管内容了。
2.5.2监督内容
提及慈善捐赠的监管内容则首先要说到美国的990表、990表涵盖的信息比较全面,主要是关于慈善机构和公司的资产、人员情况、收入、支出年薪等信息,甚至有的地方还需要反应公司以及机构前五名收入最高的人员名单,以及慈善款项信息等内容。因而慈善捐赠监管的内容还是比较充分的。
慈善捐赠需要公布机构的资产,这样可以为后期监管财产提供准备,公布慈善机构和公司的人员收入则可以更好的保证员工的利益,同时在资金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很好的进行数据的调查和备案。当然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布机构前五名高收入人的名单,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大家很好的监督公司内部的工资分配,更好的避免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经理在做出慈善捐赠决定的同时收到外部的利益。
总体来讲美国公司慈善捐赠监管内容还是比较充分合理的。通过990表的具体规范,更好的为监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同时监管的过程是发动各界的力量来进行,这样可以提高监管的力度并发挥良好的效果。
2.5.3小结
美国对于慈善捐赠过程中的监管是值得借鉴的,他们拥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以及配套的法律规章。同时可以保证整个过程实施的科学性,这对于真正落实慈善捐赠行为非常有益。对于中国来说有必要学习美国的监管体系,从而更好的保障捐赠行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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