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市场开拓。
养老服务市场是养老服务和产品交换的场所。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才能保证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为此,《养老服务促进法》应从养老服务市场的开拓、老年产品的开发及老年产业群的培育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其一,关于市场开拓。养老服务市场是养老服务产品交换的场所,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与繁荣关系到养老服务的发展,《养老服务促进法》应明确规定,国家负有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和繁荣的职责。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养老服务突破传统服务领域,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把体育锻炼、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纳入养老服务范围。
其二,关于老年产品的开发。《养老服务促进法》可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拓展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各种服务和开发各种老年新产品,在社区、超市等交易场所设立老年产品专卖区;鼓励金融机构适时开发老年金融、理财等产品。
其三,关于养老服务产业群培育。《养老服务促进法》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快制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扶持养老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龙头企业,促进养老服务产业集群的创建,积极营造安全有序、高效便捷、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4.3.4 价格机制。
针对当前我国养老服务存在价格偏低、国家管控过严,从而导致养老服务产业化进程减缓的情况,《养老服务促进法》应作如下规定:
其一,价格机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养老服务的价格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价格工作。53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是养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应实行政府定价;对中低档营利性养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高档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二,价格听证。地方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养老服务市场供求情况及养老服务成本,制定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养老服务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制度,征求养老服务经营者、老年人(消费者)、老年协会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其三,价格调控与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养老服务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养老服务价格,稳定养老服务市场。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实行监测,当出现影响价格大幅度变动的因素时,政府可采取财政补贴、限定最高价格等措施实施干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经营者的定价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受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4.3.5 监管与评估机制。
我国养老服务缺乏统一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存在“多头监管”、“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等多种问题。为此,《养老服务促进法》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规定:
其一,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养老服务涉及民政、卫生、建筑等多个领域,按照我国部门的责任划分,养老服务的监管必然涉及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为避免当前我国养老服务监管混乱的现象,《养老服务促进法》可规定,国务院负责制定养老服务政策,对全国养老服务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国务院负责养老服务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养老服务政策和规划,对全国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实施统一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统一发放;审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和卫生情况。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按照职能划分,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属实的,依法予以追究、处理。
其二,评估制度。针对当前养老服务评估体系不健全,缺乏统一的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标准的情况。《养老服务促进法》可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老服务评估体系。民政部下设评估委员会,有专业的评估人员,采用国际认可的统一评估工具和国家统一的评估标准,负责全国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下设地方养老服务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地养老服务的评估。如可按照荷兰的规定,评估机构的评估员必须是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并有若干年的工作经验,然后经过专业培训,方能持证上岗。55主要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等身体和心里状况进行评估,以为老年人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养老服务和老年产品提供科学依据。
4.3.6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是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56法律责任的明确,有利于保障法律目的的实现。
《养老服务促进法》的制定是为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直接法律依据,促进养老服务活动的有序进行。要保证国家机关、养老服务经营者严格依法办事,必须明确其法律责任:
其一,国家有关机关的法律责任。首先,违反本法规定,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次,国家机关及有关人员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侵占用于养老服务的资金,非法干预养老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其二,养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首先,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其次,违反本法规定,养老服务经营者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违法获得经营资格的,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再次,违反本法规定,养老服务经营者未按国家规定使用养老服务资金,或者挪作他用,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最后,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可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侵害老年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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