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网络食品市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食品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区别于普通食品市场的新的问题。由于网络食品在经营销售中与普通食品有着较大的差异性,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规定较少,导致执法监管中出现真空,尤其是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资格和食品的来源等都得不到有效监管,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显露出来,网络食品消费投诉也逐年提升,网络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
2.1 网络食品监管法律不够健全。
网络食品市场中的种种监管不力,往往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的。由于网络食品经营上的特殊性,造成《食品安全法》适用过程中的模糊与被动,网络食品法律监管往往不能获得很好的效果。
2.1.1 网络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标准低。
网络食品经营者虽然是通过网络销售食品,消费者点击鼠标即可完成食品的交易过程,但其效果上仍然等同于一项交易合同的完成,最终效果仍要落实到相关法律法规,并设定好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不管是普通食品经营者还是网络食品经营者其目的都是追求盈利,都具有营利性,因而交易活动都要恪守伦理和法律规范。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餐饮服务行业,必须要依法获得国家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网络食品经营主体从事的仍然是食品类经营活动,因而经营者应该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或流通许可证明。但现实中并非如此,与普通食品实体商店经营方式相比,拥有生产、流通许可证明的网络食品经营者数量极少。根据对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调研显示,淘宝网上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不到 50%,绝大部分经营者都是无证经营的。22《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可见,要从事工商经营活动,不管是企业法人或自然人都应办理准入登记,办理相应营业执照,网络经营亦不例外。但网络中的商店往往通过网页反映其存在,而至于其是否真实存在并不能给人以直观的认识。因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可见对于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体户,需要将其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以电子链接的形式表现在网页上;但对于自然人是否需要登记注册表述不详,这与前者《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并不统一,削弱了法律对网络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的要求标准。而且在工商登记方面,我国法律只对经营性网站有所规定,但对在网站内经营网络食品的主体登记并没有作详细规定,这就使得对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进出市场的法律要求水平低,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主体进退自如,经营行为缺少法律的约束,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惩处,致使网络经济中网络经营者经营陷入混乱。实际上网络食品的销售形式与现实中的普通商店没有太大区别,最大的不同就是一个存在于现实中,一个存在于网络中。23正是因为对网络食品的经营过低的标准要求及缺乏相关部门的得力监督,才使得网络食品问题层出不穷。
2.1.2 现有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低。
当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网络食品的经营也是属于网络经济发展范畴。所以国家针对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目前国家对网络食品进行规范的法律往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规范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网络食品同样是食品,对其规制当然不能离开《食品安全法》;二是针对网络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也就是对网络商品及服务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例如 2010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但就立法层面而言,方兴未艾的网络商店的发展,既面临着法律监管的真空状态又面临着现有法律不适应新形势而导致的对网络经济发展的阻挠与限制。前者往往使网络经营主体的行为无法可依,而后者致使把本不该排除在外的市场主体排除在市场大门之外。而且目前,我国现有的规制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法律规范大多是网络经济发展比较成熟地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规章,例如福建省早在 2002 年就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并先后制订了《关于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通知》、《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北京市也制订了《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等。24这些文件往往效力等级低,条文少,规定不统一,与网络经济的国际化趋势相差较远。所以改进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网络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和经营管理规范,不仅是保障新兴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网络食品安全的需要。
2.2 网络食品质量法律难以保障。
由于网络食品的销售并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也无法对食品进行充分的鉴别,导致销售过程中食品变质、食品过保质期、食品破损、假冒等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有些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限量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是自制食品,这些食品既无产品外包装,又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认证,无论是产品品牌或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得到的都是销售者的口头承诺,食品质量不能保证。
2.2.1 网络食品生产包装不合法律要求。
因为对网络食品的质量检查监督要比普通食品更加复杂,所以使得网络食品的质量问题比较多且集中体现在自制、散装和进口三类网络食品上。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者应当有与其生产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包装等设施,要与其它类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要有合理的布局设备及工艺流程,避免食品的交叉污染;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拥有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工具等。因此从事食品的生产要有符合卫生条件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和食品接触者的健康证明。目前不少网络食品经营者将自制的小食品、香肠、干货等在网上销售,这些自制食品的外包装上往往既没有生产者地址、名称,也缺少品牌,自制者仅仅将此食品加工的要点、品尝心得以文字形式登出,并将食品拍成精美图片放在网上,这样消费者很难了解食品真实的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和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等,很大部分“三无”产品往往都是自制食品。
散装食品也是网络经营食品中比较常见的食品类型,而且散装食品种类繁多,包括了肉干、果脯、坚果、茶叶等众多食品种类,这些散装类食品往往在储存环境、盛放容器、隔离设施等硬件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25,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是不少网络食品经营者在对散装食品进行包装销售时,不加贴产品的任何信息或者只贴上自家商店的标志,不合法律要求,食品质量无法保证。
借助网络的无国界特性,经营者可以销售外国食品,消费者亦可购买外国食品。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中文标签以及中文说明书并有海关通关证明,标签及说明书上应当载明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但在实际的网络销售中,网络食品并不具备以上要求,比如当下十分走俏的外国奶粉,经常由网上食品经营者自己直接从国外带回,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测,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更无检验检疫合格证,这样的食品难保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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