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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物被侵犯的精神赔偿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2-02 共43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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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人格利益的精神赔偿问题研究
第2部分 人格物的源起
第3部分 人格物的界定
第4部分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分析
第5部分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第6部分 人格物被侵犯的精神赔偿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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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财产的种类不断推陈出新,而人们的精神生活的内涵、外延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人格物是人格与财产在现代社会中完美的融合的产物。肯定物上含有的人格利益因素是对现代人权的全面保护。当富裕得只有财产时,其实人们只是一群精神空虚、人格渺茫的野性;但,当财产可以成为沟通心灵与现实的使者的时候,惊喜地发现,人们是不需要担心自己生活在一个充斥着物欲而毫无精神寄托的社会中从而使自己慢慢变成一具躯壳。现代社会的人们在追求物质丰富的同时,也将属于自己的情感小心地保存起来。所以,我们会发现归属于人格物范畴的财产形式多样并随处可见。而这样的财产却又一直被误认为是一般财产。故无法保护其丰面的人格利益。因此,今天我们认为保护该类财产时,不仅是基于财产性质,更是由于对人权保护的重视而促使我们重新审视该类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的价值。事实也是如此,比起物质的价值,该类财产的人格利益价值往往显得更为重要。

  当前我国某些司法实践案例已经展现出了法官的突破性思维。而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该类财产从而得到某种程度的承认。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和模糊,亦缺乏具体的赔偿标准,在司法实务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完善立法是对人格物进行有效保护的有力措施和不二之选,尤其是构建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特标准更是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中文专着译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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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6]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7]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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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杨经纬:《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0]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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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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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3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照手册》,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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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

  2.中文论文类:

  [1]孔祥俊:《民法上的人·自然人·公民》,《法律科学》1995 年第 3 期。

  [2]朱晓喆:《自然人的隐喻--对我国民法中“自然人”一词的语言研究》,《 北大法律评论》2001 年第 2 期。

  [3]田韶华:《侵权责任法上的物之损害赔偿问题》,《法学》2013 年第 2 期。

  [4]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 2003 年第 4 期。

  [5]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法学》2004 年第 10 期。

  [6]苏力:《“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 6 期。

  [7]徐国栋:《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广西大学学报》2005 年第 6 期。

  [8]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法学研究》2008 年第 1 期。

  [9]张德明:《论人格利益中物质利益的新发展》,《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5 年第 3期。

  [10]奚懿:《人格财产法律问题研究》,南昌大学 2007 年硕士学位论文。

  [11]张晓明:《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及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贵州大学 2009 年硕士学位论文。

  [12]王雅男:《人格财产及其法律保护》,西北师范大学 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

  [13]刘彭城:《论侵害特定财产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西南政法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14]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华中科技大学 2007 年硕士学位论文。

  [15]史金旺:《“人--物”二元划分之反思》,《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 1 期。

  [16]袁丽红:《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新余学院学报》2011 年第 4 期。

  [17]张新宝:《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07 年第 5期。

  [18]宁红丽:《私法中“物”的概念的扩张》,《北方法学》2007 年第 3 期。

  [19]李杰豪、周铭川:《论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当代法学》2003 年第 6期。

  [20]王长勇:《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理论基础之修正》,《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7 年第 6 期。

  [21]常鹏翱:《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法律科学》2005 年第 1 期。

  [22]余延满、冉克平:《违约行为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05 年第 1 期。

  [23]叶国平:《论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企业导报》2011 年第 4 期。

  [24]郑牧民、周铭川:《论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 1 期。

  [25]杨洁:《试论侵害特定财产权引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 年第 5 期。

  [26]张呈:《人格财产及其法律效果研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9 年第 6 期。

  [27]张威:《论人格财产的侵权行为法保护》,《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8 年第 2期。

  [28]李亚军:《再论对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社科纵横》2010 年第 2 期。

  [29]冷传莉:《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法学家》2009 第 5 期。

  [30]付兴刚:《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有关法律问题》,《学理论》2011 年第 2 期。

  [31]李璐:《试论现代民法中的人》,《法学研究》2012 年第 5 期。

  [32]董春凯:《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的规定》,《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 年第 3 期。

  [33]沈晓鸣:《完善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构想》,《法律适用》2004 年第 5 期。

  [34]杜江涌:《现代民法中自然人制度的反思与重塑》,《当代法学》2004 年第 4期。

  [35]曾颖:《论与家庭有关的人格物》,贵州大学 2008 年硕士学位论文。

  [36]王宝琼:《论人格性财产》,西南政法大学 2008 年硕士学位论文。

  [37]邹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安徽大学 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

  3.外文文献:

  [1] Margaret Jane Radin, Property and Personhood, in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34, 1982. P966.

  [2] Siehe Hattenhauer,Grundbegriffe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Verlag C. H. Beck,1982,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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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etsy J. Grey, Neuroscience and Emotional Harm in Tort Law: Rethinking the AmericanApproach to Free-Standing Emotional Distress Claims, Current Legal Issues, Oxford UniversityPress, 2011.

  [7] Madhavi Sunder, Property in Personhood ,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Davis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6 August 2004.

  [8] John Cooke, Law of Tort, Law Pres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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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Holzschuhur, Theorie und Casuistik des gemeinen Civilrechts, ed.3 Leipzig 1864.


    致 谢

  走过当初选题时的迷茫纠结,进而确定方向、搜集文献资料,再理清思路,制定论文框架大纲,到现在基本完成定稿。回想起这一过程中的点点滴滴,无不感慨良多,这一切离不开我最尊敬的导师郭站红郭老师的耐心指导。选题之时,郭老师用他广博的专业知识为我拨开迷雾,最终锁定了人格物这一新兴事物;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郭老师又为我指明了方向,开拓了思维,引导我对相关概念的关注,进而通过参考分析,逐步明晰论文的写作思路;在制定大纲时,郭老师又运用他扎实的文字功底帮助我完善一些基本概念。后来在完成初稿的基础上,郭老师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认真仔细地审阅论文,并耐心地指出论文写作中的不完善之处;最终在郭老师严谨负责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感召下,时至今日,我终于完成了本论文的写作。

  伴随着毕业论文的收尾,接踵而至的便是离开,离开这生活了三年的校园和城市,心里难免有些不舍和留恋。而真正牵绊在心的是谆谆教诲的老师们和并肩奋斗的同学们,感谢你们三年来的陪伴,让我在学术上和心理上有了很大的成长,更感激你们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教导和鼓励,与你们的交流沟通,使我拓宽了写作思路,激发了写作灵感,最终使我能够顺利交上研究生生涯的答卷。

  最后,鉴于我尚不成熟的写作表达能力以及有待增强的专业知识储备,本论文的写作不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提升学术水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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