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人格物中人格利益的价值判断。
按照黑格尔的理论,任何物或多或少都会体现着一定的意志,蕴涵一定的人格利益,但是究竟怎么样才可以衡量出某一财产蕴涵的人格利益的大小呢?
美国一位学者提出一种衡量的方法,也为很多学者接受并引用。他认为当一个蕴涵着人格利益的财产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对这个侵害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的估计来衡量蕴涵于该财产的人格利益的大小。这个方法确实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但是由于痛苦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各个痛苦的程度和长短都有所不同,所以也不能通过对痛苦的估计具体认定人格利益的大小。由此看来,要具体认定人格物中人格利益的大小,就要从一些细节因素入手,而这些因素有很多,具体分析如下:
(一)寄托在人格物上的感情的性质和种类的不同影响着人格物中蕴涵的人格利益的大小。人的感情是有很多种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把他们任意一种情感寄托在某个物上,但是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感情可能代表着不同大小的人格利益,所以在认定蕴涵于某物上的人格利益大小时,有必要分析寄托在该物上的感情的性质和种类。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情感在受到侵害会导致受害人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这也就意味着不同性质的情感蕴涵着大小不等的人格利益,举几个不同的例子说明。尸体、骨灰盒等,这些也是民法上的物,但是寄托在这些物上的是生离死别的思念之情,显得格外的沉重和深厚,因而蕴涵在这些物中的人格利益一般来说也很大;王青云一案中的照片,寄托着王青云对已经死于大地震中的父母无尽的思念之情,这份情感也显得很重,因而人格利益也很大;结婚戒指或其它结婚纪念品,寄托着夫妻双方对彼此的爱、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这也是一种特殊的感情,寄托着特殊的人格利益;朋友之间互赠的礼物是友谊的象征,寄托着对朋友的关系和祝愿这样的情感,显然在一般情况下寄托在这些物品上的精神利益相比前两种要小些,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一支刻着“某某专用”的铅笔,寄托着所有人对铅笔占有、支配或是喜爱的情感,但是这种情感显得不是很珍贵,并且在受到侵害时如果给受害人物质赔偿,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将不会再有精神负担,这也就说明蕴涵在这些物上的人格利益很小。仅仅考虑寄托在物上的感情的性质和种类对于衡量人格物蕴涵的人格利益的大小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同性质或同种类的感情因为有着各自不同的形成环境,其感情的强烈程度不同。
(二)寄托在人格物上的感情的强烈程度影响着人格物蕴涵的人格利益的大小。同一种类的感情的强烈程度也可以是不尽相同的,这是毋庸质疑的。同样是尸体、骨灰盒,由于寄托在其中的思念程度不同,比如一个年轻人的尸体和一个老年人的尸体代表着不同的思念强度;或者都是结婚的戒指,由于珍藏的时间长短不同、珍爱程度有别,寄托在其中的感情强度也就不相同。如果寄托的感情越强烈,那么它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就越大,就更需要保护或者需要更大的保护。当然影响这些感情强烈程度的因素也有很多,比如珍藏时间的长短、爱惜程度的高低、用途的不同、形成该物的人与人间关系的不同等等。时间是衡量人对某物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人对某一物珍藏的越久,就会注入越深的情感,比如同样的结婚戒指或是亲人赠送的礼物,时间越久可能在失去后受到的精神痛苦就越大。同样对于一个物越爱惜,就表明寄托在该物上的感情越强烈,比如一个人同时给自己拍了两张照片,对一张非常珍爱而对另一张只是一般爱惜,那么当两张受到侵害时所感受到的精神痛苦是完全不同的。
诸多因素都会影响感情的强烈程度,也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影响,使得寄托于物上的感情性质即使一样,但物中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却是不完全一致的。
总的来说,要确定人格物中的人格利益的大小,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寄托在人格物上的感情的性质和种类,另一个是寄托在人格物上的这种感情的强烈程度。把这两个因素当做横坐标和纵坐标,最终确定出一个点,即能够清晰确定出蕴涵于人格物中的人格利益的价值大小。
4.3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鉴于人格物本身乃物的本质属性以及其与人格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所以确定人格物精神损害独特的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制定出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具体标准,不妨先分析下我国以及其它国家关于确定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4.3.1 国内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标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列出在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的几个因素,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的手段、方式、侵权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这些因素确实应该考虑,但是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它们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指导法官的判决。由此看来规定出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而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的许多学者也正在努力研究这个标准。
其实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有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规定,并且在这些标准的指导下,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案件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这些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表格固定赔偿法。这个方法是指把不同性质的精神损害列成一个表格,再按照实际情况规定出各个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最高和最低标准,比如日本对交通事故、公害案件就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62.②最高限额赔偿法。这种方法是指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最高额的限制规定,即给予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这个最高额。在实践中有的是对某一种精神损害的赔偿作出了最高额的限制,有的是对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最高额的限制。比如捷克、墨西哥等国家采用这种方法。1928 年的墨西哥联邦民法典第 3 章第 2116 条规定,人格损害之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财产损失的 1/363.③医药费比例赔偿方法。这种方法是指首先确定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伤害并进行相应治疗的医药费,再确定一个比例,最后通过这个比例推算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例如秘鲁民法典第 3 条规定,法官只能在受害人所必须花费的医疗费数额的半数和两倍之间来估算受害人的抚慰金。在德国,痛苦和遭遇的赔偿额一般是通过医疗费用的价值数额来加以计算的64.④按日赔偿法。这种方法是指按照受害人住院或生病等日子来计算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比如丹麦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即侵害人因其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病,应给病床上的病人每日支付 25 丹麦克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没有住院的病人,应每日支付 10 丹麦克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5.⑤自由心证法,即法律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由法官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确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典型代表有法国、德国、瑞士等。法国民法就精神损害赔偿未作任何规定,但是依判例所采取的态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为亦事实问题,其计算法院得依主权的作用为之66.所谓主权的作用即指法官的个人评价。
这是目前世界上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几个主要标准,可以说各有各的优点和不足,我们应该把这些标准作为参考,最终确定出适合我国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4.3.2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鉴于人格物的特殊性,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在确定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除需考虑前文提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赔偿因素外,还应考虑一些特殊的因素。比如人格物与其权利人在其人格上的联系的密切程度;这个物本身的价值大小,该价值指的是经济上的衡量;人格物中蕴涵的人格利益的大小以及社会认可度等等。
据此,笔者认为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先以寄托在物上的情感的性质为依据进行分类,再在各类性质的情感中以情感的强烈程度的高低为标准规定出一个最高和最低的赔偿额范围。在划分寄托在财产上的情感性质时应当从总的方面入手,看这种情感是形成于特定的人与人之间还是形成于人与物之间。
如果是形成于特定的人与人之间,就要看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究竟属于哪种性质,是朋友之间还是亲人之间或是恋人之间等等;如果是形成于人与物之间,就要看这个物寄托着人的哪种情感,是对过去的回忆还是对故人的思念或是对自己的激励等等,比如同样是宠物狗,有的人把它当朋友,有的人却把它当做自己逝去的亲人,这两种情感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在界定情感的强烈程度时考虑的因素将会更多,比如财产自身的经济价值、情感已经形成的时间长短、权利人对财产的爱惜程度等等,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财产自身的性质,这个因素在衡量某一情感的强烈程度时很关键,最常见的就是尸体、人体器官等,也就是说一些特殊性质的财产将直接影响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中最高和最低赔偿额的规定,而其他的因素将通过对情感强烈程度的影响间接地对最终的赔偿额范围起作用。
简而言之,在我国的立法中,可以仿效日本的表格固定赔偿法,再结合最高额赔偿法,制定出一个表格,表格的横向可以按照寄托在人格物上的情感的性质列出各种不同的类型,表格的纵向代表着该种情感的强烈程度的大小,用这种强烈程度划分出该种性质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最高和最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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