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起来,这些研究就文化正义的分析为本论文提供了积极的佐证观点和支撑论据。在“人类共同价值”的范式下,文化正义中的自由与平等、权利与功利、道德与行为目的、利益与理性具有通识意义,这是本论文的价值预设。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下,考察文化正义可以沿着主体(比如广场舞中的大妈们)、文化载体(比如广场等空间)、制度等三个要素上展开。本文关于文化正义的实现,也是按照这个思路展开的。
(三)广场舞现象研究。
彼得·马尔库斯关于美国城市的研究发现,在贫民区的生活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支配群体”对从属群体的排挤和限制。这种“飞地”因而成为亲密关系社会群体的集聚地,人们在那里享有平等与自由的权利。无独有偶,马尔库斯的发现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里都出现了。广场舞的核心在于市民对于广场空间的争夺,成为公共“飞地”:城市“大妈”们以此作为聚集地,并享受她们的闲暇时光。可以认为,广场作为物理存在,赋予了中老年尤其是女性的精神意蕴空间,其特征、功能决定了广场舞具备了公共文化的空间属性。
广场成为中老年开展舞蹈的“飞地”,由此引发的争论大体有三派:在赞成与反对的极端中,更多的声音是中间派,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提出了批评。这些研究是大多数,鉴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比较典型的研究成果:其一,关于法学视角的研究,侧重于权利本位的思考,并以法律正义的视角解决问题。比如,“权利边界界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广场舞纠纷产生的原因,应该从法律角度加以解决。其二,广场舞纠纷的治理研究。这些成果都是建设性,并对当前的一些治理方式进行了反思和纠正,主张进行有效治理。也有研究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提出了批评,或主张政府要承担责任,29或提出的政府弥补性纠偏措施,如“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要做好广场舞的场地支持、舞蹈曲目的开发、对召集人及教练人员进行引导和培训。”
比较起来,这些研究具有学术价值,尤其是关于广场舞作为公共文化的一部分的认同,为本文的立论提供了支撑。后文将在“核心概念”部分进行论证,为什么广场舞符合公共文化的属性。而有些建构性的对策研究则偏离了“主体”而论,比如罚款和规劝并不符合文化正义的基本逻辑。论文认同有研究中提出的政府责任、权利观念等建议,这也将被吸收到论文的“主体-载体-制度”分析框架中来,但论文还有新拓展。
(四)国外研究。
1、关于大众文化的研究及其借鉴。
大众文化的英文表述是 mass culture 或者 popular culture,另外还有public culture 具有同义,意为群众文化或流行文化。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的《社会学词典》“大众文化”有别于高雅文化(high culture)的文化类型,后者如古典音乐、严肃文学、高雅艺术等,通常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小众所享有;而前者的大众文化则是更加广为传播的、更加为每一个人都接触到的文化形式,区分二者的依据是价值判断(value judgment)。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发现欧美国家所谓的大众文化的主要产品是娱乐类,比如体育、电影电视和流行音乐。
社会学家讨论的大众文化是如何唤起公众意识,认为这是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部门得以团结的要素,他们建议大众文化产品的供给应该是真实的、有意识形态主导的产品,以唤起人们持续的灵感。而这些能够唤起人们灵感的大众文化又是丰富多彩的,根据大众不同的文化需求,具体有特定社会群体的亚文化(subcultures),如青年文化、上班族文化、老年文化等;有社会规范与伦理的亚文化,如意识形态、社会道德等;还有大众社会方式亚文化,如休闲文化等;以及大众传媒等传播类亚文化。
美国杜克大学出版过名为《大众文化》(public culture)的连续学术刊物,在 1999 年第二期发表了一篇论文,题为《澳大利亚公共文化与人文调查》,其中有专门篇幅阐释“大众文化”的概念。大众文化是一个通识性的概念,几乎可以涵纳任何不同受众的所有活动,艺术与展览、体育活动、政治辩论、电视肥皂剧。还包括从事这些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建筑物和空间(广场、剧院)。公共文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知识智力工作者,比如编辑、记者与律师和学者等,他们有能力从事为大众提供的各种文化活动。定义大众文化需要独立于权力、市场、民粹力量和传统思维的影响,是根据澳大利亚从欧洲西方的“国家中心”体制向市场服务体制转型背景下而提出的。无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众文化是否会受到市场中介和消费主义的影响尽管争论不断,但基本是不容置疑的,所以这个所谓的“独立”只能存在于理论上。
在这些研究中,能够发现公共文化的一些属性:(1)强调经济重要性的维度,大众文化被视为是产业的、可产出的;(2)强调民族或共同体重要性的维度,大众文化被视为是社会团结(social solidity)的因素;(3)强调全球性维度,大众文化被视为是世界影响的、有未来导向的人文产物。这些观点对于本文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2、关于文化正义的研究及其借鉴。
人们在为大众文化“是什么”而争论不休时,更有人讨论大众文化“为了什么”的问题。在哲学基本范畴的考量中,后者属于“到哪儿去”.在诸多选项中,“正义”问题被提及的较为普遍。在国外的文献中,文化正义也是一个思考选题,如霍姆所提出的“文化存在的假设前提”那样,在日益工业化的社会中,人们思想和行动的基本方式及其指向应该是什么。工业化装备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先进技术,使文化得到快速和规模性传播,但是集体身份、价值观和传统是不是也能够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之上?尤其是在全球化与地方共同体相冲突的背景下,又会怎样发展?这些问题思想家都有触及,但从马克思、曼海姆到霍克海默尔、阿多诺和哈贝马斯,由于他们生活年代所限,都没有解释清楚大众传媒的本质及其在当代社会中所体现的现代性问题。其主导的价值观受到挑战是情理之中的,比如黑人群体的亚文化、妇女群体的亚文化挑战等。失去价值观的大众文化无法产生社会聚合的作用,并对未来一代无法产生实践导向作用,尤其是虚拟世界的文化存在可能使人们在全球化和工业化中失去本土、失去自我。公共性的基础是需要一个可以开展活动的公共空间,而且是制度化的常态空间,其途径是号召不同传媒载体的介入。显然,这里的观点在绕了一个圈子后又回到了公共文化自身那里去了。
讨论文化正义问到大众文化是一种必然。其中的“大众”有两层涵义被广为述及:一是“人”的问题,二是“公共性”的问题。诺兰曾经对英国十五世纪的文化传统进行研究,他认为约翰·里盖特对文化传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做法就是给读者留下了公共文化的遗产,而这比生活本身要艰难得多。诺兰的立场是比较明显的,当一个文化符号成为历史的时候,其公共性的价值就得到了体现。而如果我国反思公共文化是“为了谁”而存在的时候,答案便不言而喻,是“人”.正如有研究指出的那样,即便公共文化成为市场的消费产品,或者变成工业化的消费品时,为了“人”而存在的公共文化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存在。如果以性质对公共文化界定,这种公共性超越了语言、国界。比如,无论是北美人还是南美人、也无论是非洲人、澳大利亚人还是亚洲人,人们在欣赏和体味诸如博物馆里的公共文化产品时,内心的触动是一致的。
外国文献关于中国的文化正义专题研究数量不多,主要散见于不同主题之中。这主要是因为学术对话不够造成的,同时固有的意识形态偏见也是根本原因,比如对于自由主义的偏好。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多的文化正义研究中还有不少西方学术范式的影子。比如,保罗·卡茨在关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研究中认为,宗教信仰与实践对中国的法治文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关于正义的意识形态与司法仪式扮演着主要角色。关姗姗的研究反映了公共文化生产中的不同主体机制。作者通过对上海、台北、香港、纽约唐人街和洛杉矶的圣盖谷等五个文化背景差异很大的城市调查研究发现,空间、时间、身份成为身体语言和动感城市的要件,这是作为“中国人”属性的共同认知因素。因此,公共文化同“人”的勾连具有内在本质性的特征,所以文化正义的根本就是为了“人”而服务的。这一点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的人”也是一致的。这是本文立论的依据,即“文化正义”从来都不能离开“人”(大众)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