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的合法性建构对宪法中"党的领导"的话语的影响:作为政治实践的宪法中的"党的领导".
在不同历史时期,党的合法性建构的重点不同。而作为政治实践的宪法,其对党的领导的表述会呈现不同的特点。
本章的主要观点是:党在五四宪法时期着重建构其传统型合法性。在七五宪法时期,党的传统型合法性受损,以魅力型合法性的建构和合法型合法性建构为重点,但是合法型合法性的建构与当时的法律xuwuzhuyi相矛盾。在七八宪法时期,相较于七五宪法,着重对基于毛泽东的魅力型的合法性的建构。在八二宪法时期着重于对法制背景下的合法型合法性的建构。在经过四次修订后的现行宪法中,体现了党在法治背景下对合法型合法性的着重建构。党在不同时期的合法性的建构重点影响了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这在宪法文本中都有所反应和体现。
(一)五四宪法:以传统型合法性建构为重点。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党一方面要巩固政权,另一方面也要对全国人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改造。通过党的努力,马克思主义在这个时期在中国大地上广泛传播开来,从老革命根据地传到新解放的地区,从农村传到之前国统区的城市,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广泛传播开来。马克思主义虽然传入中国大地,但实际为中国人民真正接受的程度难以确定,在当时有可能并没有被中国广大民众所真正信仰。
首先,在 1949 年以前,绝大部分城市地区是反共力量的中心,党在城市地区的存在仅限于比较单薄的地下力量,在南方,地下力量比北方更弱,党对刚攻占的城市的控制常常是比较脆弱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在城市地区之前是非主流的。
党在城市地区进行了大量群众运动,通过对城市主流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进行打压,使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中国城市深入地传播开来。1951 年秋到 1952 年夏秋的反对腐化干部的"三反运动",打击了那些与资产阶级打交道,有贪污行为的城市干部,他们绝大部分是留用人员或者新干部,他们对共产主义事业的信仰一直是可疑的。"五反运动"沉重地打击了那些涉嫌经济犯罪的不法资本家,特别是大资本家,削弱了他们的资本主义的理想。而对于那些存有资本主义观念的高级知识分子,党对他们也进行了一番思想改造。这些运动削弱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城市地区主流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使马克思主义思想广泛地传播开来。但是,思想的改造过程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城市运动过后,我们很难确定这些曾经在国民党统治下的城市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改造的程度。
其次,党在农村地区,获得的支持也主要是来自于贫农的,党推行的土改伤害了富农的利益。富农未必真正信仰马克思主义。在老解放区,在建国前党就已经开始推行土地改革。在陕西延安,党在 30 年代就在那里建立了根据地,这里的土改在 1946 年刚过就开始了,这时的土改较为激进,强调彻底剥夺富人的财产。
由于土改革命主要是"杀富济贫",革命的受益者主要是贫农雇农和中农,而对于被划分为富农的农民和地主阶级的土地和财产则被分割给贫农和雇农,因此获利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对党的支持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由于这些贫雇农往往没有文化,短时间内马克思主义思想或许难以真正被他们所理解。而那些在高压下,被批斗的富农和地主则更难说真正地信仰马克思主义。
但是,不管是城市的知识分子,还是农村的贫农富农,在当时,他们都固有一种对基于王朝更替和统一中国的成就而获得统治合法性的信仰。这种信仰可以说是几千年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它深深地嵌入民族的血液里。一个外来的短时间内被宣传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不可能短时间内改变中国民众心中最正统的统治合法性,在短时间内,它在一定程度上只能作为一种对党的领导的合法性的巩固和补充。正如费正清教授所说"尽管革命者心中具有新的思想、名词,甚至宇宙观,中国人的生活仍继续表现出不寻常的延续性和历史意识。"首先,中国农民有很强的政治惰性。尽管在土改过程中,党意图改变农村传统的政治结构,但"在农民看来,土改的主要目标是经济性质的,绝大多数贫农参加土改是出于获得财富的愿望。"在中国传统几千年的封建王朝中,在县一级以下没有正规的组织,缺乏政治制度化。官方通过与地方的名门望族进行合作,使得中国广大的民众在非正规的制度中,在传统儒家思想的约束下进行自我管理。
中国农村所固有的社会秩序以及农民所秉持的价值观难以很快被转变。对于大量的有着政治惰性的中国农民来说,尽管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走向了现代化的进程,但是中国农民的政治思想到建国初期有多少程度的现代化仍是一个问题。
其次,不管是中国农民还是知识分子,他们所怀有的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的王朝更替的观念根深蒂固。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他们都怀有祖国统一的理想。在传统儒家以及历代王朝的教化下,封建统治者统治的基础是基于天命论,当新王朝建立,和旧王朝衰落相会和时,民意会基于天命论突然转移,行将灭亡的王朝很快丧失其合法性。特别是从清末开始,饱受苦难的中国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获得了民族的独立,驱逐了侵略者,建立了新中国。党基于历史成就和贡献获得了执政的地位,这对于中国民众来说,是理所当然的。即使党没有宣扬马克思主义,也理应获得这样的政治地位。
因此,在五四宪法时期,尽管党在全国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基于马克思主义的魅力型合法性,但是,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凝聚中国民众认同的还是基于文化传统的传统型合法性。
因此,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中,仅仅出现了对党的领导的历史成就和历史地位进行描述的两句陈述句。这对于仍然延续着传统的根深蒂固的政治思想的中国民众来说,党基于其历史地位和历史贡献而获得传统型合法性就是当时中国民众心中最正统的合法性。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宪法制定的党,此时对于其领导的合法性是很自信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宪法中对党的领导的规定的大致内容。
(二)七五宪法:传统型合法性受损,以魅力型合法性建构和合法型合法性建构。
为重点,但是合法型合法性与法律xuwuzhuyi相矛盾。
五四宪法至七五宪法之间,中国发生了此前的中国从未发生过的事情,中国人民经历此前从未经历过的事情。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宣扬下,中国先后经历了疯狂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大跃进、以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化大革命(75 年宪法颁布的时期是文革的第九个年头),这时中国社会的意识形态境况是很复杂的: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口号下,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思想深深地融入到中国人民的内心,中国社会风靡着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以及广泛弥漫着的法律xuwuzhuyi。
传统型的合法性需要以带给人民更好的生活的成就来维持,党基于历史地位和历史贡献的合法性会在文革期间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从中国传统的王朝更替的角度来说,与西方社会的民众的忠于国家政权和制度,尊重制度带来的合法型合法性所不同的是,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者本人是国家权力的化身并理应获得其政权的正统性。在传统社会中,尽管民众很容易对新政体认可,但是基于天命说,统治者往往是十全十美的化身,必须体现出绝对正确性。
因此,封建社会的天子往往只是在遇到自然灾害并作忏悔时,才会承认自己有失当之处。统治者的失当行为有可能损害其自身的政治合法性。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党并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幸福安康赋予的生活,如果人们此时对党的领导仅仅只有传统型合法性的信仰,那这种合法性的凝聚力在此时或许是有一点单薄的。
但是,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盛行,使得各种革命口号深入人心,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也风靡起来。尽管马克思主义思想在这个时期被曲解,中国人民不分对错地盲目信仰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但是马克思主义却真正地走进了中国的每家每户,成为了凝聚中国人民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和加强了党的领导。
可以说,相较于五四宪法时期传统型合法性对中国民众的凝聚作用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这个时期真正凝聚中国民众对党的领导进行信仰的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个人的魅力型合法性。
因此,在七五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文本出现了如下的特征:
首先,七五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句子中,第一次出现了党的领导人入宪的情况,七五宪法第一次将毛泽东思想宪法化。
这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对魅力型合法性的巩固和加强。除此之外,这些句子中出现了大量的革命话语,通过对革命纲领和革命路线的宪法确认,巩固了党基于马克思主义政党魅力的魅力型合法性。
其次,相较于五四宪法有关"党的领导"的两句陈述句。七五宪法中除了包含对党的历史地位和贡献进行陈述的两句陈述句,多了九句对党的领导地位进行要求的祈使句,试图通过法律强制来巩固党的地位。这是党试图通过宪法对党的合法型合法性的加强。
"如果一个政党的政治路线变得不那么正确,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遭到破坏,优良的传统和作风在很大程度上丢失,从而崇高的威望开始下降,那就只好借重于法律的强制手段加以维护。不可否认,经过八年多的动乱,到四届人大召开的时候,我们党的信誉不是加强,而是减弱了。因此,七五宪法一再重复地规定党的领导这恰恰是党的领导在实际上已经减弱,并正在继续减弱的反映。"然而,这种形式上通过法律来确定党的领导的方式,与当时的整个社会所弥漫的法律xuwuzhuyi是相矛盾的。在文化大革命中,法律被严重践踏,没有法制可言,整个社会不重视法律,践踏法律,要人治不要法治,而又通过法律来巩固自身的合法地位,其实是不合理的。
(三)七八宪法:对基于毛泽东的魅力型合法性的着重建构。
毛主席逝世和四人帮下台后不久,中国迫切需要的是安宁和稳定。
1976 年,华国锋继承了毛主席担任党的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由于在对毛主席的个人崇拜整体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新的领导人很难获得人民的真正认可。新的领导团体的合法性来自于毛主席的支持,因此,为了巩固自身的地位,他们没有客观地评价毛主席的功过。而是提出了两个凡事的口号,在两个凡事思想的影响下,七八宪法有关党的领导的陈述句中出现了大量的对毛主席的历史地位及贡献的肯定。
七八宪法与七五宪法文本中最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人毛主席在宪法中大量的出现。共出现了有关党的领导的三个陈述句和八个祈使句。在含有"党的领导"的陈述句中,出现了"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永远高举和坚决扞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等字眼。
七八宪法仍然存在大量的由毛主席提出的有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话语。这些话语与七五宪法相同都是以祈使句的形式出现。
(四)八二宪法:在法制背景下对合法型合法性建构的尝试。
文革之后,中国人民迫切需要正确的路线和纲领。
1978 年发表在《光明日报》上的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打破了两个凡事的禁锢,砸碎了套在人们头上的精神枷锁。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肯定并高度评价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大讨论,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意味着中央对两个凡事的否定。 1981 年中央发布《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建国 32 年来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和问题作了科学地分析和总结,从根本上否定了毛泽东文化大革命的思想及其错误理论,但同时也客观地肯定了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作用。
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党对毛泽东个人崇拜思想的否定,也是对个人崇拜式的魅力型合法性的抛弃。
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使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到经济发展上来,做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由于党的路线相较文革时期的突然逆转,受片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影响的思想僵化的一些人,有可能会产生对党的新路线产生一定程度的质疑,影响党在全国范围内基于马克主义,社会主义的凝聚力。尽管 30 年的实践证明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是实事求是的,是成功的,但对于那个时候的人们来说,却不一定有这样的远见。
这意味着在八二宪法时期,党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基于毛泽东个人的魅力型合法性,其自身基于马克思主义的魅力型合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一些质疑。
于此同时,党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恢复工作。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开始了法制的恢复和建设。1980 开始着手宪法的修改,1982 年现行八二年宪法颁布。
相较于七五和七八宪法,八二宪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首先是宪法文本中有关"党的领导"的文本大量减少。有关党的领导的规定也由七八宪法时期的十一条变为三条,其中两条是有关党的历史地位及历史贡献的陈述句,陈述了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做出贡献的事实。这表明了党相对于七五和七八宪法时期,对自身的领导的宪法规定更为理性,强制的意味大大减少。
其次,宪法文本里有关党的领导的规定不再出现大量有关毛泽东的规定,也没有了阶级斗争的词汇,转而出现了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肯定,对宪法权威的肯定。
宪法序言和总纲第五条明确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规定了宪法的根本地位和宪法保障制度。除了序言中对毛泽东思想的肯定外,宪法全文中不再出现有关毛泽东的规定。这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党对基于毛泽东的魅力型合法性的抛弃,对文革时期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一定程度的否定。
再次,唯一一句对党的领导进行规定的祈使句,"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意味着以宪法的形式对党的领导的肯定以及权力(权利)的赋予,党开始寻求在法制背景下建设合法型合法性。
这不同于五四宪法文本所暗含的对党的领导的规定,是对党的领导的直接规定。对于合法型合法性在五四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表现出来。在五四宪法中对党的领导只有两句陈述句,没有以祈使句的形式对党的领导进行直接确权。"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通过预设的手法暗含了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意思,但并没有直接对党的领导进行宪法确权。
这也不同于七五和七八宪法中对党的领导以祈使句的形式进行的直接确权。
因为在七五和七八宪法时期,整个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是广泛弥漫的法律xuwuzhuyi。
在法律xuwuzhuyi大背景下对党的领导以宪法的形式进行规定是没有太大的意义的。但是,八二宪法中唯一的一句对党的领导进行确权的祈使句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背景下而规定的。本文认为,这是在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背景下,党将自身的领导也融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中,对自身领导的合法型合法性的建设的开端。
但这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还没有完全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的概念。
在法制背景下的合法型合法性意味着党的领导是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在此基础之上的合法型合法性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合法型合法性,只是与合法型合法性类型有较大程度的接近。
(五)经过四次修订后的现行宪法:在法治背景下对合法型合法性的建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据国情社情的不同而对宪法进行不断修改是必然的。
从 1982 年到现在,宪法伴随着共和国的成长与进步,共进行了四次修正。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也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
1997 年 3 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项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 年 9 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修正案,在宪法第 5 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依法治国的树立意味着要求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不仅意味着党的领导在法治背景下与国家制度的协调统一,也意味着党的领导在法治背景下与其他政治实体的协调统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意味着不仅党的领导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也意味着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和各党派的关系的法律确定。
在经过四次修订后的宪法相较于 1982 年宪法:除了保留了对党的历史地位和贡献进行描述的两句陈述句,对继续坚持党的领导进行要求的一句祈使句,还多了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祈使句。
本文认为,这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表现。这既是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宪法保证,也是对党的领导与两者关系的宪法确认和完善。这体现了宪法开始了对党的领导与相关国家制度之间关系的关注。这是对党的合法型合法性的发展和完善。这不同于在法制背景下对党的领导的合法型合法性的建构,这意味着任何政治实体包括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活动,人民对党的领导的遵从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对制度的尊重和遵从。
笔者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党的领导的性质,范围,以及与各种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的等等问题,将逐渐在宪法规范中得到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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