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有效辩护制度理论概述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刑事辩护充分发挥作用,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此处应当更加强调此种辩护的有效性。当前有效辩护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普遍确认,并成为刑事诉讼中当然的原则.在进行有效辩护问题研究之间,我们首先应当从定义入手,对有效辩护的概念做一个简单的界定。
2.1 有效辩护的内涵。
依照当前我国刑诉法学者的普遍观点,有效辩护的内涵大致包含以下几方面:(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作为案件当事人自始至终拥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此外,有权基于自己的意志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也可以拒绝委托的辩护人或指定辩护人的辩护,另行委托。(2)刑事诉讼中相关司法部门应当允许被追诉人选定或者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此时为保障辩护的有效性,选定辩护人的标准更加严格,一名合格的辩护人首先应当具备处理相应案件的法律知识及经验,有能力开展后期的辩护活动,其次一名合格的辩护人还应有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观,代理刑事案件严守法律职业道德,能够切实维护委托方的人身、财产及诉讼权利,从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及程序制度的方面进行辩护。(3)作为主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司法机关,应当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的有效行使,客观面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在辩护律师行使合法正当权利时积极配合[6].
综上所述,在笔者看来,有效辩护的含义可以总结为:首先,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通过合理积极行使权利,通过了解事实、收集证据、运用法律、严守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在以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利益为根本宗旨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履职,发挥辩护职能使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所采纳,从而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并使得己方诉求最大化的实现。其次,国家司法机关针对刑事诉讼辩护人合理刑事诉讼权利积极配合,保障辩方权利行使不受阻碍,认真听取辩方意见给辩方予以充分尊重,使刑事诉讼活动有序进行。总之,有效辩护即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忠于职能,互相配合、相互作用,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履行职责、发挥应有作用。
2.2 有效辩护制度的发展及逻辑。
有效辩护作为一项国际普遍认可的制度,研究其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了解有效辩护的实质及其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规律与制度本身的逻辑,从而从中探索有效辩护制度的核心及价值。
2.2.1 有效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有效辩护的理论源自美国,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其发展过程更多的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修正案里关于律师辩护权的解读之中。有效辩护的历史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7].
(1)确立阶段--获取律师帮助权。
当今世界上将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写进宪法已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尤其在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国家,被追诉人在刑事活动中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司法权力机关,因此辩护律师作为从未受过系统的法律培训的被指控人诉讼权利的忠实扞卫者,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有效辩护的理论,虽然源起美国,但其真正从确立,到一步步发展至今仍然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虽然美国宪法早就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作为一项权利写入第六修正案,但 1898 年的案件审理中还仅仅将这项权利解释为由被追诉人自己进行选择的权利。直到 34 年后,联邦最高法院才确立了针对死刑案件的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并对该权利给予宪法性的保护,并规定法院有义务针对不具有一定经济能力被告人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但此时虽然已对获得律师辩护权利给予宪法性保护,但也只是基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进行保护,而非第六修正案。真正确立在宪法第六修正案中是 1938 年,但由于美国是一个双轨制国家,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已将其确立,但在各州获得律师帮助权仍然基于第 14 修正案。此后,经历了 25 年的时间,联邦最高法院才于 1963 年最终将所有的刑事诉讼被告人都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明确为一项基础的宪法性权利。
(2)发展阶段--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
随着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发展,美国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问题,早先的案件审判中联邦法院就曾发现律师在场,只是形式的体现,很多时候并不能起到有效保护被告人诉讼利益的作用。所以联邦最高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强调法院有义务为被告提供一名合格、有效的律师,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庭审,而给予充足的时间,其标准应当是满足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调查取证、阅卷和一系列庭前准备活动。除此之外,促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有效辩护制度的原因还在于律师并没有提供有效的帮助而导致的败诉使其成为许多刑事案件上诉的理由,所以辩护有效性问题得以逐步被重视并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上诉案件中需事先审查的内容。正是随着美国司法实践的探索,有效辩护制度才结合一个个鲜活而又真实的案例逐步被确立起来。
2.2.2 有效辩护的内在逻辑。
有效辩护制度的产生,依赖于以对抗制为特点的诉讼模式。对抗制的特点既是控辩双方处在相同的诉讼地位通过法庭对抗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使处在中立地位的法官做出裁判。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显然单单凭借被告人的一己之力很难与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抗衡,而辩护律师正是被告方力量的一个重要补充,使法庭上控辩双方势均力敌,以最大限度的扞卫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正是因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起到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才成为每一个被告人最基本的刑事诉讼权利。
除此之外,获得律师帮助权的适用范围扩大是有效辩护制度发展的有力动因。在有效辩护制度源起的美国,其权利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从权利的内涵到适用范围都不同程度的予以了扩充,使刑事诉讼中控方与辩方的抗衡从形式上的平等逐步走向实质性平等[8].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刑事案件的判例,逐步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确立下来,并将其适用范围从最初的"仅适用于重罪案件"逐步扩充到"包含所有的轻罪案件",并通过"米兰达规则"将该项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除此之外,为了严格确保辩护质量,美国对因律师不称职造成的上诉案件进行律师辩护有效性审查,从而将对律师的辩护工作的关注点转移至"有效性"评价,就此有效辩护制度得以快速发展。
2.3 有效辩护的核心内容--有效性。
有效辩护理论的核心在于辩护的有效性。通俗的讲辩护的有效性既是指结合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从律师办理案件的态度、行为及具体的表现和对诉讼结果所起到的实质作用等方面对律师工作进行评价。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通常由于欠缺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其自行辩护的作用在整个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的诉讼过程中显得微乎其微,而一名受过严格训练的专业律师显然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为委托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帮助,从而承担起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利益的代言人[9].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的刑事诉讼,律师的作用举足轻重,几乎是一个刑事案件中关键的角色,通过与强大的国家司法权力机关进行对抗,从中为委托人争取应得的或者更多的利益。而现实中,律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面临着现实中的"财富效应",即有钱人可以凭借自身财力优势请最专业的律师为其辩护,寻找一切对其有利的途径以求最后的诉讼结果达到最为满意的状态,而经济水平有限的被追诉人则往往因为现实因素请不起优秀律师,甚至请不起一位的普通律师,由此不难看出,生活困窘的被告人往往可能因得不到律师高质量的辩护(甚至无法得到律师的帮助)而陷入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其参与诉讼的结果可想而知。因此,使被追诉人广泛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减少因"财富效应"对对抗制诉讼模式带来的冲击,尤其是平等的保护每一位被告人(包括经济困窘的被告人),对律师的辩护质量进行有效性评价意义重大,因而整个形式有效辩护制度的核心既是辩护的"有效性".科学的建立有效辩护制度,并丰富制度核心的内涵,有助于弥补对抗制的刑事诉讼模式因贫富差距造成的自身缺陷,也确保了刑事辩护的实质平等性。
2.4 有效辩护制度价值。
2.4.1 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往往面临着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其地位相对弱势,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参与诉讼的结果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及生命权造成影响,因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十分重要。如何使得被追诉人权利得以保障,以避免遭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害,并在刑事诉讼中更好的对抗司法机关的控诉,合理有效的辩护都必不可少。这其中的辩护不仅包括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更多的来自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适时有效的帮助,可以确保被追诉人不至于面临国家公权力非法侵害时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高质量的辩护更是能为身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法庭对抗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律师的有效辩护要求律师对委托人的帮助不能仅仅陷于形式,更多的是为委托人提供实质的辩护帮助,从形式辩护走向实质辩护也正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追求,更是刑诉中人权保障的理念最为重要也最为直接的体现。
有诉讼权利,整个过程处在被动的位置。而在对抗式的刑事诉讼模式之中,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其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不能发挥百分百的实质作用,仍然需要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来维护自身利益。总之,不论是纠问式诉讼模式,还是对抗制诉讼模式,律师提供有效的辩护都是维护被追诉人权利的必然方式,通过一名优秀的律师与司法机关专业的对抗使得整个诉讼有序进行,诉讼文明就是在这样井然有序、张弛有度的诉讼进程中得以彰显。
2.5 小结。
本章从有效辩护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有效辩护制度的内在含义,并通过有效辩护制度的确立及历史发展,分析有效辩护制度的内在逻辑、核心内容及价值,为有效辩护制度的理论进行全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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