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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的三个要素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13 共13691字
  ( 二) 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暴力行为对象
  
  就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暴力行为侵害的对象而言,有些学者和部分国家法律规定将其局限于人身自由方面,而将对财产的侵害排除于概念范畴之外。例如: 全球反恐怖主义专家、荷兰莱顿大学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中心主任埃德温·巴克(Edwin Bakker) 和彼阿特里斯·格阿弗(Beatrice de Graaf) 在界定独狼恐怖主义概念时,将恐怖主义犯罪限制于针对人身的暴力攻击,而将对财产的暴力侵害排除于外。⑤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分析处(The U. S. FBI's Behavioral Analysis Unit) 认为,学者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可采用以下标准来拣选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样本: 其一,恐怖行为可由一人或几人构想和实施,但均不受任何恐怖组织的指导或影响。其二,恐怖行为导致了严重的致人死亡事件,或者如果不是由于法律执行机构或其他环境方面的干预,严重的死亡事件将会发生。其三,为达成其意识形态、政治或宗教上的目的,恐怖分子有意识采用致命的暴力手段[1](P. 391)。据此界分,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只限于针对人身的暴力攻击,而不包括仅仅针对财产的暴力侵害。
  
  一般来说,多数学者和国家法律规定均将对财产的侵害纳入到独狼恐怖主义暴力攻击行为对象之中。根据《英国恐怖主义法案2000》第1条第2款规定,以下行为是恐怖主义行为: (1) 针对个人的严重暴力; (2) 严重损害财产; (3) 除危及犯罪人自身安全外,还危及其他人安全; (4) 对公众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危险; (5) 严重干扰或破坏电子系统。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对财产的暴力损害并未涵盖于恐怖主义行为范畴内,其侵害的客体仅限于人的生命。⑥但是根据美国法典第8章,对未经允许进入美国境内的外侨,其所实施的对财产的重大损害,则归入恐怖主义的阵营。⑦除此而外,2002年美国国土安全法第8章第65条、2002年美国恐怖主义危险保险法第1章第2条也均明确将对财产的损害涵盖于恐怖主义行为中。①我国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2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均明确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的暴力行为纳入其中,甚至还将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包含于内。除此而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还将信息系统纳入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范围内。②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对财产的暴力损害理应归入独狼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对象范畴内。
  
  ( 三) 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暴力袭击形态
  
  就独狼恐怖主义暴力袭击形态界分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厘清。一是暴力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可以纳入恐怖主义概念范畴之中。对此问题,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均作出肯定回答。英国恐怖主义法案2000第1条明确将“使用”和“行为的威胁性”(threat of ac-tion) 规定在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中。2010年,由美国国防部联合发布的《反恐怖主义》文件明确将恐怖主义定义为: 为制造恐怖和胁迫政府或社会,非法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③我国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未将暴力威胁置于恐怖主义犯罪概念范围中,此似嫌不妥。虽然我国立法欲从“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之主观层面来设定一种未付诸实施的暴力,但是“暴力威胁”与“意图造成”两者之间却有着本质区别。因为前者所依据的是“行为的威胁性”,属于客观判断; 后者所依据的是“行为人的意图”,属于主观判断。换言之,行为人如果仅有通过暴力制造恐慌的意图,而未有暴力威胁,也未使用暴力,其行为显然不构成恐怖主义犯罪。
  
  二是宣传恐怖主义行为是否可纳入恐怖主义犯罪概念范畴中。一般来说,各国法律在将宣传恐怖主义行为犯罪化时较为保守。这是因为将宣传恐怖主义行为犯罪化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宣传恐怖主义行为是否可定性为一种暴力? 一般认为,宣传恐怖主义行为本身不具有物理强制力,但因其具有鼓励、引诱或煽动他人使用、试图使用、威胁使用物理强制力,或有使用物理强制力的实质危险(risk) ,故仍可归属于暴力行为概念外延内。④其二,将宣传恐怖主义犯罪化必然会干涉到公民依宪法享受的言论自由权,可能造成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不当损害。英国是少数几个将宣传恐怖主义行为犯罪化的国家之一,其颁行的《恐怖主义法案2006》对之设有专节规定。根据该法第1条第1款规定,所谓宣传恐怖主义是指向针对公众发表的陈述很可能被理解为一种直接或间接鼓励、引诱他们实施或准备实施恐怖主义或者煽动恐怖主义行为。根据该法,宣传恐怖主义包括了宣扬、鼓励、煽动恐怖主义诸行为。所谓宣扬即为一种美化恐怖主义的一种公开言论,所谓煽动即为一种怂恿或刺激采取恐怖主义行为的一种公开表达,其均可理解为宣传恐怖主义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 九)、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予以犯罪化。由是观之,随着恐怖主义犯罪态势的日趋严峻化,暴力恐怖袭击这一本质特征开始烙上了一些“非暴力”属性,诸如宣扬、鼓励、煽动等宣传恐怖主义行为亦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渐次犯罪化。
  
  三、主观构成要素
  
  根据相关文献和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独狼恐怖主义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意图(intention) 和动机目的(motivation) 两个方面。独狼恐怖主义的犯罪意图构成要素可主要从恫吓公众和胁迫政府两个层面来考量,其动机目的构成要素可主要从政治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动机目的和个人的动机目的两个层面来界分。
  
  ( 一) 独狼恐怖主义的犯罪意图
  
  就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意图构成要素两个层面的界分而言,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引起公众恐慌、不安全或恫吓公众和影响或胁迫政府或社会两种不同的主观意图构成要素,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恐怖主义犯罪意图构成方可满足;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者中只要具备任何一种,恐怖主义犯罪意图构成即视为已满足。
  
  一般来说,由于恫吓公众和影响政府、社会两种意图具有因果关系,即: 恐怖分子恫吓公众的目的是意图影响政府或者社会,故有些法律只将影响政府或者社会规定为恐怖主义的犯罪意图。例如: 美国国务院1997年度国家报告将恐怖主义概念界定为: 基于政治动机考量,针对非战斗人员,由亚国家群体(sub - national groups) 或秘密代理人所实施的一种有预谋的暴力,其目的是对大众施加影响。美国法典第22章第2656节亦将其予以法典化。①
  
  一些学者亦同样持有上述观点,例如埃德温·巴克和彼阿特里斯·格阿弗将独狼恐怖主义的犯罪意图明确界定为: 试图对公共意见或公共决策施加影响。②当然,也有些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将上述两种意图一并规定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中。例如:2010年美国国防部联合发布的《反恐怖主义》文件和美国法典第18章对国际与国内恐怖主义犯罪意图界定为: 试图通过恫吓或威胁市民方式对政府政策施加影响或者通过大规模破坏、暗杀或绑架对政府行为施加影响。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法律条文或规范文件仅将其主观构成要素规定为“影响政府决策或社会”,还是将前述两者用“和”连接,一并规定于条文中,由于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均可视为上述所论及的第一种意见。
  
  根据英国恐怖主义法案2000第1条第1款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构成要素被界定为: 意图影响政府或者恫吓公众或者一部分公众。2001年加拿大反恐怖主义法案采用同英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同的规定。根据我国2011年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款规定,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为: 具有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虽然2011年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仅定义了恐怖活动,但我们仍可将其理解为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第1款则明确规定了恐怖主义的定义。然而该条款关于“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规定,其究竟意指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构成要素,还是客观构成要素,仍存有疑问。笔者认为,宜将其理解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以与外国有关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规定相一致。当然,为能准确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构成要素,我国立法宜明确对之加以规定,且不宜将“危害公共安全”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构成要素。基于前述,我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恐怖主义立法明确采用上述第二种意见。
  
  ( 二) 独狼恐怖主义的犯罪目的
  
  1.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是否必须具备政治的、宗教的或意识形态的动机目的
  
  就此问题而论,多数传统的恐怖主义犯罪定义均明确坚持,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具有政治的、宗教的或意识形态的动机目的。例如: 前述美国国务院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即将其动机目的界定在“政治的”范畴内。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恐怖主义立法,例如英国、新西兰等对此也持明确肯定态度。英国恐怖主义法案2000第1条第1款用“和”将“意图影响政府或者恫吓公众或者一部分公众”与“政治的、宗教的或意识形态的目的”两者连接起来,其肯定的立法意图显而易见。一些学者对此亦持肯定态度,例如德温·巴克和彼阿特里斯·格阿弗将独狼恐怖主义的动机目的界定在“政治、宗教的目的”范畴之内。①随便一提的是,据此界分,校园攻击、特大杀人等暴力恐怖犯罪将被排除于独狼恐怖主义概念范畴之外。持肯定立场的立法者或学者的主要理由是: 一是为了将恐怖主义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区别开来,质言之,后者不具有政治的动机目的; 二是为了降低政府权力滥用的风险,因为一旦恐怖主义犯罪被政治化,则其打击的范围必然扩大,而这显然为政府滥用权力提供了一个难以修复的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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