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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立法治理机制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06 共27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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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语
  
  行贿罪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我国这几年反腐败的力度在不断的加大,已进入反腐“深水区”,行贿犯罪越来越引起了社会关注。行贿罪是受贿罪的上游犯罪,反腐的重点不能只放在对受贿人的打击和惩治上,对行贿罪的打击也刻不容缓。但有效的打击犯罪离不开完善的理论加以指导,笔者正式基于此出发点,对行贿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重点讨论了行贿罪的主观要件-“不正当利益的”的存废、行贿罪中“财物”的范围以及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等问题。本文在总结分析学界前辈的观点基础之上,借鉴了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合了司法人员司法实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做法,不揣冒昧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例如:
  
  笔者认为应以“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谋取利益”代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要件,行贿罪中“财物”的外延应扩充至非财产性利益,并对理论界研究较少的行贿违法所得提出了自己界定及规范追缴行为等等。当然,囿于本人的学术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对于一些问题的阐述和分析还不够系统和深刻。但是,我衷心的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研究为理论的发展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管窥之见。笔者相信,学术成果固然重要,学术态度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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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谢
  
  学位论文的完成,意味着三年的研究生生活也将告一段落。在湖南工业大学学习前后共七年时间,这七年学习生涯中的奋斗和辛劳、甜美与欢笑都历历在目。湖南工业大学“厚德博学、和而不同”的校训也将影响我的一生。在即将再次离开母校的时刻,我要对师长、亲友、同学表达我的谢意。
  
  这篇论文不仅是我三年研究生期间对行贿犯罪相关问题的学习与思考,同时也蕴涵着我的心血和劳动。我首先要感谢刘教授在我攻读硕士的三年中对我的学业所给予的悉心指导,没有刘教授对我学习的谆谆教导,我的学术能力不会有较大的提高。刘教授渊博的学识、敏锐的洞察力以及谦和的作风,都让我获益良多,是我努力学习的榜样。
  
  我还要感谢在在三年中教过我的其他教授、老师,感谢他们的传道、授业与解惑;感谢所有同窗好友,大家在研究生生活中的相互帮助、同甘共苦的真挚情谊将永留我心中。
  
  还要感谢我的母校湖南工业大学所提供的良好学习条件。
  
  此刻,心中有许多不舍,祝愿湖南工大一起都好,祝愿各位老师身体健康、万事如意,祝愿各位同学一路顺风、事业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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