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及其相关制度构建

来源:科教导刊 (中旬刊) 作者:殷贤康
发布于:2021-03-30 共4248字

  摘要: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础性权利, 它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限制国家公诉权以及维护刑事诉讼对抗制等诸多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基本概念以及诉讼价值的研究来阐述完善沉默权配套制度的重要举措,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保障提供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同时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作出构想。

  关键词:沉默权; 无罪推定; 诉讼价值; 证据;

  The Value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System and the Perfection of its Supporting System

  YIN Xiankang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Criminal silence right, a basic right of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is very helpful for protecting litigation rights of defendants, restricting right of prosecution and maintaining the rival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Through the research of basic conception and litigation value of criminal silence righ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measures to perfect matching system of criminal silence right, in order to provide legal support and give a general provision of criminal silence right in China.

  0 引言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时, 可以拒绝陈述、保持沉默的权利。这表明沉默权具有如下内涵:首先, 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其罪的法律义务。其次, 沉默权并不是要鼓励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讯问时保持沉默, 而是在最低限度内赋予他们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陈述的自由。因此沉默权并不禁止他们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也就是说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作出的陈述即使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 也不违反沉默权制度的本旨。最后, 犯罪嫌疑人不会因为行使沉默权而不积极配合讯问就被追究责任或是得到不利的结果。沉默权制度有着重要的诉讼价值, 它在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刑事诉讼对抗制等诸多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 沉默权制度是不能单独运行的, 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为沉默权制度提供制度上的支持。

  1 沉默权的诉讼价值

  沉默权的诉讼价值是指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的正面价值, 即沉默权提高刑事诉讼效益方面的作用。沉默权的本质体现了宪政精神中限制公权以维护私权的思想, 尊重、维护基本人权是它的基本诉求。沉默权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 一方面使得公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另一方面又在程序上平衡了控诉方和辩护方的诉权, 维护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机制, 使得刑事诉讼可以在合理的控辩对抗中稳定进行。

  1.1 沉默权有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除非经过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被确定为有罪,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无罪推定原则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无罪身份, 使得他们可以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这实际上是通过限制国家公诉权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落实沉默权制度无疑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权, 一方面, 他们有权自由地以言论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 另一方面, 他们也有保持沉默以维护自己隐私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消极言论自由。而沉默权正是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讯问时的消极言论自由, 这是对他们无罪身份的认可, 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

  1.2 沉默权有利于保障基本人权, 实现控诉平衡

  在刑事诉讼中, 公诉人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并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因此被告人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如果不加强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势必会扩大控辩双方的力量差距, 使得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更加不平衡。此外,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 赋予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讯问时保持沉默的防御手段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 是对这一人之本性的认可。同时,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再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工具, 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主体, 即便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 国家和政府也无权剥夺其维护隐私、保持沉默沉默的权利。控辩平衡是司法公正的关键, 这要求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大致相等并且他们之间的力量对比不能过于悬殊。如上所述, 沉默权一方面承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又赋予了他们在面对讯问时的防御方法, 使得他们不至于在控诉方运用其背后强大的国家力量时束手无策, 有利于维护刑事诉讼的对抗机制, 实现控辩平衡。

  1.3 沉默权有利于抑制刑讯逼供, 优化证据结构

  在刑事诉讼中, 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 其背后有强大的国家力量作为后盾。与此同时, 由于证人出庭率低、侦查手段匮乏以及侦查技术落后等原因, 侦查机关很难获取其他类型的证据, 这就导致口供成为了侦破案件的关键。在这种情形下, 侦查机关难免会不择手段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这就是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沉默权要求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暴力、强制手段逼迫犯罪嫌疑进行供述。以这些暴力、强制手段获得的供述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这样一方面使得侦查机关失去了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动力, 从而能够有效地抑制刑讯逼供, 另一方面使侦查机关能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获取其他类型的证据上, 从而有更多的书证、物证等证据能够进入到法庭审判中, 有利于证据结构的优化。

  2 完善沉默权的配套制度

  沉默权制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为本旨, 为刑事诉讼中各诉讼阶段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多方面的制度保障。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诉讼地位以及其相对弱小的诉讼能力决定了沉默权制度无法独立地运行, 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为其提供支持。首先,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为沉默权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合理性前提。其次, 证据制度以及辩诉交易制度为沉默权的行使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它们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重要性降低, 从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提供了空间。下文将具体论述沉默权制度的配套制度及相应的完善措施。

  2.1 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它与沉默权制度关系密切。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并以此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首先就应当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因此在案件存有疑点的时候, 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1) 同时, 要禁止以任何形式的强制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其自由意志进行供述。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讯问选择保持沉默时, 任何可以造成他们生理和心理痛苦以迫使其供述的手段都应当被禁止, 一旦发现有强迫被追诉人自证其罪的情形, 应当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而以此方法获得的证据都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次, 要禁止不利结果与从重处罚。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就应当为其行使沉默权提供保障。如果因为犯罪嫌疑、被告人在面对讯问时保持沉默不积极配合就作出不利于他们的推定或是在审判中加重对他们的处罚, 就会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敢行使沉默权, 最终沉默权制度形同虚设。

  2.2 完善证据制度

  在当今社会, 司法机关极度依赖口供, 甚至将其作为处理案件的关键, 在这样的背景下, 必须完善证据制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首先, 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时候, 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通过刑讯逼供等强制方式获得的口供要依法排除。同时, 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其他证据, 也要依法予以排除。 (2) 其次, 要建立和完善证人作证激励机制, 在出庭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动用国家力量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对于一些涉及国恐黑性质的案件, 可以允许证人采用不暴露身份的方式作证。同时, 可以建立证人作证激励机制, 对于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 给予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奖励, 鼓励他们出庭。此外, 对于某些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还要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机制, 告知证人不出庭的后果, 必要时强制其到庭。最后, 要提高侦查能力, 调整证据结构, 投入更多的科学技术以扩展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 使得更多的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能进入到法庭审判中。

  2.3 建立和完善辩诉交易制度

  沉默权虽然有着抑制刑讯逼供、维护控诉平衡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等积极诉讼价值,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 沉默权也有其弊端。首先, 因为无罪之人通常会积极为自己辩解, 所以沉默权往往成了有罪之人维护非法利益的工具。其次, 沉默权使得司法机关不能快速掌握案情, 降低了诉讼效率, 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最后, 沉默权的行使还会延长诉讼周期, 降低诉讼效率, 使得案件不能及时解决。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保持沉默, 拖延了侦查与审判的进程, 大量的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司法人员的对抗之间消耗, 这就使得犯罪者得不到及时的惩罚, 而被害人也得不到及时的救济。长此以往, 势必会使得司法的公信力降低, 陷入恶性循环。

  要克服沉默权制度的弊端, 使司法机制能够顺利运行, 必须建议和完善辩诉交易制度。这可以鼓励被告人为了获得利益而主动放弃行使沉默权, 从而有效地防止沉默权的滥用。另一方面, 在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中, 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使控诉方快速获得被告人、犯罪嫌疑的供述, 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处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从而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 使得法院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处理那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总而言之, 辩诉交易制度虽然不能直接为沉默权提供保障, 但是它通过防止沉默权的滥用克服了沉默权制度的弊端、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为沉默权制度提供了稳定的司法环境, 使得沉默权制度能够正常地运行。

  3 结语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在法制不断完善的当今社会, 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赋予他们沉默权已经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选择。但是仅仅依靠沉默权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要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必须有完善的配套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沉默权制度的作用, 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这是法制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易延友.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J].政法论坛, 2012.30 (1) :10-23.

  [2]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以非自愿供述为范例的分析[J].当代法学, 2015.29 (1) :37-48.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4]沈德咏.论疑罪从无[J].中国法学, 2013 (5) :5-21.

  [5]陈卫东, 张月满.对抗式诉讼模式研究[J].中国法学, 2009 (5) :83-96.

  注释

  1 易延友.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J].政法论坛, 2012.30 (1) :10-23.

  2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以非自愿供述为范例的分析[J].当代法学, 2015.29 (1) :37-48.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沉默权论文
返回:刑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