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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及引发的争议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4-15 共2610字
  一、相关案例及引发的争议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判案理由
  
  1.郭强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0年2月,郭强在江西新余,以销售保健品为名义组织非法传销。郭强组织会员听传销课灌输金字塔营销观念,指使老会员看管尚未加入的新人,从事非法拘禁、强迫从事传销等非法活动。每个新人要缴纳会费3800元,上线吸收新人参加可以按累积点得到奖金,先后有15人加入。同年3月10F1,被害人刘某被带到该传销窝点后,发现情况不妙遂有意离开该窝点,郭强发现后命令王吉鹏等人强行限制张某的行为,只让其吃饭,听课和睡觉,不得离开该控制地点。至3月13円20时许,刘某为逃脱趁王吉鹏等人不注意爬1:阳台跳下,摔成重伤。随后经群众报警,王吉鹏、郭强等4人被新余警方抓获。
  江西新余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郭强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王吉鹏、郭强等4人在传销活动中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对郭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强有期徒刑5年,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吉鹏等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2.冯云贾丽丽传销拘禁同学坠亡案
  2010年5月,安徽一大学生冯云加入传销组织,因表现突出升为“经理”,掌管该区域円常事务。两个月后,冯云的同学贾丽丽推荐自己的学长高某加入该组织,于是冯云指使几名成员到该窝点辅助贾丽丽。为了让大家配合协调,冯云组织大家开会告知了高某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贾丽丽将高某骗至宿州市后又以借口骗走高某的手机。高某到该窝点后,杨某等陪高某聊天、做游戏,通过各种途径向其灌输传销的观念。高某感觉情况不对想回家均被其中的成员拒绝。冯云安排几名成员带高某到附近的课堂听传销课程,并去另外的传销站点与其他成lA交流。2010年7月16n凌晨两点,高某趁大家熟睡之时翻出六楼阳台,想顺济下水管道逃离,却+幸失足坠楼身亡。
  经安徽翁宿州市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屯理认为冯云作为传销组织“经理”,限制他人人身自山并造成严重后果,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贾丽丽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十年。其他4人均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李兵等暴力传销致韩某死亡案
  2010年被告人周长青、张明、李兵、II某、牛某、蒋某、吕某、齐谋先后在东竞市东城区靠推销高档钱包为掩护成立了“大草原”“雪山坡”等多家传销窝点,进行封闭式管理并要求参与者必须缴纳3800元获得成员资格。依照1、2、3、4、5为层级,以成员发展的下线数量多少作为计酬标准,诱骗、胁迫成员继续吸收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假如吸收1-5人的为5级业务员,5-10人的为4级业务员,11-65人的为3级业务主管,66-300人的为2级业务经理,300人以上的为1级业务总裁。案发时止,周长青、张明升为2级业务经理,共同经营名为“大草原”“雪山坡”“雄风战”“高原红”等名称的四家企业中,李兵是“大草原”的业务主管,II某是“雪山坡”的业务主管,牛某是“雄风战”的业务主管,李兵,II谋,牛某均已达到3级。
  2011年1月15号,齐某(在逃)将被害人韩某诱骗至东竞市东城区的“大草原”传销据点内,欲胁迫其进行传销活动。李兵,晃谋,牛某轮番对韩某进行洗脑,并限制其离开据点。李兵对韩某进行殴打并严格要求其如何与家人联系。
  同月二十号,韩某实在不愿参与传销活动欲离开该据点,李兵,晃谋遂进行阻栏,双方厮打在一起。II某被韩某用拳头捣中眼部,并被碎裂的眼镜片划破左脸颊。位于其他房间蒋某、吕某、齐谋等闻讯也赶来阻栏。众人共同对韩某进行殴打,并合力将其按到在地。张明将该情况反映给公司负责人周长青,周长青得知后回复众人“往死里打”.众人怕影响到他人将韩某拉入房间内继续殴打,牛某、蒋某将其手脚按住,用毛巾堵住其嘴部,李兵用板尧对其的腹部、背部等身体的多处进行殴打,还扶着墙壁探到其的背部。后李兵发现韩某没有了呼吸马上报告周长青,周指示其马上将韩某送医院抢救。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后韩某属于钝性外力造成身体大面积损伤致使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长青、张明、李兵、晃某、牛某、蒋某、吕某、齐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伤害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应受惩罚;同时,被告人周长青、张明等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参与传销的违法活动中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改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周长青、张明等被告人应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周长青在传销组织里属领导层人员,明知李兵、城某等人对被害人韩某进行殴打,不但没制止反而指示对韩某“往死里打”;被告人李兵、屍某因阻止被害人韩某离幵最先与其进行厮打,被告人蒋某、牛某等积极参与殴打,该五名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并且被告人李兵在殴打过程中打人最厉害,作用最大论罪应判处死刑。被告人周长青指使他人对被害人“往死里打”,积极催动暴力升级,按罪应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张明在现场转述程某的意思但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争议问题由上述案例中引发了如下问题:

  1.组织领导传销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是构成构成何罪:案例一中,控方认为郭某在传销活动中的组织领导和非法拘禁两种行为是并列的,应数罪并罚,辩护人认为拘禁只是传销活动中的手段行为,二者构成牵连犯,应按牵连犯处断原则处罚。

  2.组织领导传销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致人死亡如何认定:案例二中,控方认为对组织领导者应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拘禁罪并罚,辩护人认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情节加重犯,按一罪论处。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实施暴力拘禁致人死亡如何处理:案例三中,控方认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应并罚,辩护人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按照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

  组织领导传销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适用吸收犯,牵连犯一罪还是数罪定罪,适用牵连犯时应当以何种原则处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加重犯该如何界定,理清这些问题才能在实践中对传销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作出更准确合理的判决。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我们理应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作深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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