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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分析的方法与跨学科交流的方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9 共3604字

  温馨提示:该篇为博士论文部分章节,如需阅读全文,请移至本文末尾

  三、研究方法描述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体现如下原则:

  (一)历史分析的方法与跨学科交流的方法

  一切规则和制度体系都有其自身生长的背景和轨迹,研究者的任务不仅在于揭示现有规则制度中的问题,描述“是什么”,更在于解释为何出现或怎么会形成这样的问题,探讨“为什么”,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提出符合实际的、有建设性的改进方案,说明“做什么”。因此,笔者注意到应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现有刑罚的法律制度进行观察和剖析,以此作为知识背景,再透过表面形式看到立法的实质意图和功能,如此才能提出有意义的解决方案。

  任何一门学科都不具有相对其他学科的所谓“优势”,所以在研究问题时,尤其是研究社会问题(法律制度问题亦为社会问题)时需要跨学科交流。如本论文综合运用了法学、社会学、行为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管理学等学科的前沿理论,对我国刑罚轻重的目标模式进行跨学科研究。如此才能完整地全面地提出解决方案,也只有这样提出的方案才有现实意义。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烛光有两个地方未曾到达:太远的地方和蜡烛下面。法律实证分析也是一样。

  对法律实证分析来说,像公平、正义、本质、本原这些范畴都似乎有些遥远,而法律条文本身,也很少成为法律实证分析的对象。笔者认为,对法律条文其实可以进行实证分析。所谓实证分析,就是按照一定程序性的规范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程序、经验、量化,是构成实证分析的三个基本要素。法律实证分析,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对一切可进行标准化处理的法律信息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

  如果说实证是给出对教义学现象的解释,要解决的是“实然”性问题,规范则是给出判断一组现象优劣的标准,要解决的是“应然”性问题。1规范和实证共同构成了统一的教义学理论研究整体的两个不同侧面。规范就其基本内容而言是论证判断优劣的标准本身究意是什么。建立明确的、能够确切把握的、从而能够起到规范作用的标准,唯一的方法是利用“假说——演绎”的实证程序。本文中对各刑罚差别的比较实际上是一个规范分析过程,但有关司法实践中实然性的执行状况等问题又需要运用实证研究方法。

  (三)系统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政策科学是在运筹学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系统分析构成政策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按照美国政策科学家R·M·克朗的说法,系统分析被视为由定性、定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组成的一个集合,其方法论源于科学方法论、系统论以及为数众多的涉及选择现象的科学分支。系统分析既是一种解释性的,又是一种规定性的方法论。系统分析或系统方法,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根据客观事物所具有的系统特征,从事物的整体出发,着眼于整体与部分,整体与结构及层次,结构与功能、系统与环境等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求得优化的整体目标的现代科学方法以及政策分析方法。1用系统分析法对我国缓刑适用的司法和立法现状进行全面考察,对目标模式结构和内容体系等进行系统分析;用样本数据统计分析法揭示各刑罚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刑罚轻重的比较结果提供佐证,并对系统的结论加以印证。

  (四)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定性,就是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定量,即用数学语言进行描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应该是统一的,相互补充的;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基本前提,没有定性的定量是一种盲目的、毫无价值的定量;定量分析使之定性更加科学、准确,它可以促使定性分析得出广泛而深入的结论。

  不同的分析方法各有其不同的特点与性能,但是都具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它们一般都是通过比较对照来分析问题和说明问题的。正是通过对各种指标的比较或不同时期同一指标的对照才反映出数量的多少、质量的优劣、效率的高低、消耗的大小、发展速度的快慢等等,才能为作鉴别、决策提供确凿有据的信息。

  本文中,判断刑罚的孰轻孰重是定性的问题,而知晓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有和轻重区别,轻多少重多少则是定量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定性分析,综合研究刑罚之间的具体差别,得出各刑罚轻重的比较结论;同时结合参照相关文献的定量分析,为司法实践现实状况提供实证数据,验证轻重结论的准确性。最后发现立法与实践中的差别,还可以提出相关刑罚的选择适用建议。

  四、本文相关概念界定与调研数据说明

  (一)本文相关概念界定

  为了避免行文冗长与表达累赘,本文对部分概念采用简称。本文无意自创新的概念,这些概念只是笔者出于论述需要,为了行文表述的简洁,在本文特定语境下所给出的,指代已有法律概念的简称。但考虑到本文体系较为庞大,在文章伊始便提出笔者自定义的简称,待到读者阅读下文时恐已遗忘,见到零总简称频生疑问。让读者来回翻阅,又增添不必要的麻烦。故将下文在多章出现的简称在下述罗列,而对于仅在各章中出现的简称,则列于各章概论。

  1. 刑罚

  在本文中,所谓的“刑”是在特定语境下所作出的广义概念。其包括刑罚体系中所规定的所有法定刑及其执行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缓刑、死缓等。本文所指的“刑罚体系”,是上述“刑”的总和。当然,受本人限制,本文无力对刑法中出现的所有刑罚进行比较研究,而仅是尝试选取部分刑罚进行深入比较。本文试图将刑罚的比较从定性到定量研究迈出艰难的第一步,有遗漏缺憾、粗略局限之处还待日后不断完善。

  2. 交集

  本文所谓的“交集”是对刑罚体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的指代。前文已给出了“交集”的定义,是本文语境下所采用的“交集”一词,就是指在同一个法定刑的档次内,设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刑种可供选择,但这些刑种的轻重区别,并不能直观地表现出来。当然如前文述,交集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各刑种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刑种与刑罚执行制度之间。

  3. 刑罚量

  所谓刑罚量是在本文语境下具特定含义的术语,是表示刑罚严厉程度的一个读数。1每个刑罚的严厉程度是不一样的。严厉程度是一种模糊、粗略的概念,只有用刻度读数来表示刑罚的严厉程度才能更直观、更准确。严厉程度由轻到重的不同刑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一条渐进的线那就是一个完整的刑事责任体系。

  3. 折算

  所谓折算是在本文语境下具特定含义的简称,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得的在两个不同的刑罚之间刑罚量轻重的比例关系。比如:根据法律规定拘役两天可以折算为有期徒刑一天。理由是:根据刑法规定,羁押1 日可折抵管制刑期 2 日,同时羁押一日可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 1 日。由此可以推论,拘役或有期徒刑 1 日的刑罚量折算下来相当于管制 2 日的刑罚量。折算仅是笔者为了方便表述而设定,其数值不一定要非常精确,笔者经过论证后求得的两刑罚之间的轻重比例(或者区间)也简称为折算比例。后文将详述。

  4. 徒刑

  所谓徒刑是在本文语境下为简化行文而设定的“有期徒刑”的简称。现代刑法中的“徒刑”的概念一般包括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但在本文中,无期徒刑笔者用“无期”一词简称,以区别“有期徒刑”的简称“徒刑”。

  5. 死刑与死缓

  为表述简练,避免行文冗长,本文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为“死缓”。而对死刑立即执行简称为“死刑”。当然除了在文中的部分情况下,死刑并非简称,比如“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这句话中的“死刑”并非“死刑立即执行”的简称。这一设置虽有重合之处,但结合上下文意思,还是能够分别,并不会造成理解上的混淆。本文着重讨论存在“交集”情况的刑罚之间的轻重对比,本文仅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各刑罚的司法适用规范,对刑罚之间的轻重做出轻重评价。针对立法制度与实践现状不同的情况,仅对实然与应然的差距略做评述,不做具体立法和制度完善建议。

  (二)本文调研数据说明

  本文在论述中涉及较多实证数据,其中部分数据是已经在学术文献或年检统计中公开的数据,笔者在文中若提及该类数据均会标注数据来源。近年来法学研究成果中的实证调研类文章也日益增多,虽然通过文献调查,笔者可以搜集各地与本文研究有关的调研报告及相关数据,但这些散落在各种文献和资料中的调研数据因调研时间和地区比较分散。由于调研目的不同,借用他人已有研究成果中的数据往往或过笼统、或缺乏完整性,针对性较差。调研过程中涉及样本的搜集、整理、统计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到最终的数据结果,这些在二手调研数据中均无法被笔者所掌控,故二手数据的证明力必有所下降。实证调研若事不躬亲,终究不能免去笔者心头之惑,故笔者在论述过程中也亲自踏访部分司法机关,获取一手资料,进行了调查。在调研数据之后,笔者均会注明调研时间、地点和样本来源。除此之外,笔者还做了一次社会问卷调查以作为本研究的补充,调查详细情况见本文附录一。

  笔者的调查并不一定比其他已公开研究成果中的实证数据更具说服力,案卷样本同样存在地域和时间跨度的限制,数据统计过程也一定会有所缺陷。但将笔者所做调查的结果与其他已公开研究成果的实证数据对比,可以互补并相互佐证,增加数据的可信力,为论证提供更有力论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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