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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2119字
论文摘要

  一、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职务犯罪,既具有职务犯罪的共同特点,也有其自身不同的特征。

  ( 一) 以乡镇站所工作人员为主的共同犯罪居多

  近年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国家加大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项目投入,这在客观上给乡镇、村组干部提供了职务犯罪机会。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乡镇站所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作案形式也从以前单一个体呈现出串案窝案频发的趋势。比较典型的像集体土地承包款、土地补偿款、扶贫专项资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合伙贪污或隐瞒收入不入账、少入账、做假票据等等。

  ( 二) 犯罪对象多与土地相关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及城市规模的扩大,政府征用农村土地越来越多,涉及到的补偿资金越来越大,土地补偿款作为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挪用的主要对象,同时,国家对惠农资金的加大投入,也给乡镇干部有机可成,侵占、贪污、挪用农村救灾款物、教育医疗卫生款物、计划生育资金等等。

  ( 三) 社会危害性大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直接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最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党群之间思想隔阂,引发群体性事件,加重局部地区的不稳定因素,激发了社会矛盾,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自身来看,多数仅为小学文化程度,思想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从外部环境来看,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权利过分集中也是导致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主要原因:

  ( 一) 从农村基层干部自身方面来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虽然近些年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基层引入了很多大学生村官,但数量还是占少数,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封建思想、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专横霸道。且作案时不计后果,对赃款大肆挥霍,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该地区一人说了算,犯案没人会发现。且考虑不到案发后果。有的甚至不认为拿好处费、感谢费不是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清醒的认识,认为只要不杀人放火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以至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

  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待遇不高,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生活负担较重。而基层工作又相对繁重,工资是他们的唯一生活来源,有到甚至认为不贪污受贿就养不了家胡不了口。同时,有些基层干部生活腐化,攀比心理严重,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极易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 二) 从体制机制方面来说,权力过分集中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乡镇站所及基础组织工作人员管理的权限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主要领导权力过大,往往集领导决策权、物权、人事权于一身,像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森林,水利等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很大部分都要和乡镇主要领导打交道,而同时又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导致基础组织工作人员有机可成,贪腐腐败,权钱交易大量存在。

  监督制约不力。首先,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不规范,许多地方财务管理混乱,甚至是出纳、会计一人兼,财务审批也不严格,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乡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账目不健全,收入支出不上账,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乱花钱,自批自支现象在乡镇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有的地方财物人员责任心差,账目审查走走过场,有问题不追究,导致个别基础组织工作人员胆大妄为,存在侥幸心理。

  体制、机制不健全是诱因。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面临着结构调整、体制转轨等问题。县级以上的机制、体制已经不断规范、健全,但在镇、村,因是村民自治,在体制、机制的规范完善方面相对滞后,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上级逐渐放权,政策加以倾斜,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不断增大,此时体制、机制方面存在漏洞,无疑让某些基层干部有可成之机,利用自身的权力和各种便利,在土地征收、清理等过程中,采用虚假方式贪污,受贿等。

  三、预防和打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措施

  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如何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一) 加强基层工作的思想教育、党性教育,法制宣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基层干部的价值观、人生观受到一程度的冲击,将金钱作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和社会地位的标准,往往趋利而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免疫力尤为必要。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农村职务犯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应以农村基层干部为对象,宣传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懂法,并学会依法办事,从而避免犯罪的发生。

  ( 二) 健全制度,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物管理制度、审批制度等,规范操作程序,对一些专项资金做到专人监督、全程监控、专款专用。落实公开监督机制。无论是什么项目,都要让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障资金能安全用在新农村建设之中。

  参考文献:

  [1]李金城. 村干部的素质亟待提高[J]. 农村经济与技术,2002( 1) .
  [2]杨红梅,刘荣.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实证分析———以基层法院为视角[J]. 法制与社会,2010(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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